物业经理人

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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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中)

  第二十四条工人安全施工责任: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指电建公司、分公司、工程处,下同):

  1.在组织、管理施工及进行施工调度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管理及验评工作。

  4.在施工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审查。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

  6.参加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7.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对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扩建、改建、挖潜及革新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

  第二十六条计划、预算管理部门职责:

  1.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确要

  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其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必须预留其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二十七条施工机械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施工机械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组织制定施工机械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6.定期进行施工机械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工人劳动条件,负责解决劳动保护制度和职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

  2.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分公司、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3.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4.负责安排调换工种职工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5.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提取和建立。

  6.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7.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8.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保卫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做好本单位和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3.负责剧毒、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4.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利用各种形式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专业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的训练;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网络;明确现场消防紧急联络体制。

  5.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爆破工的培训、取证工作。

  6.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

  7.负责组织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组织制定防火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材料、设备供应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2.负责现场施工所需安全工器具的供应、保管工作,并确保采购的物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物资和安全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工作,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4.组织仓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危险品保管的专业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危险品发放、领用签字手续;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5.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职责:

  1.确保劳动保护专项费用的开支。负责按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

  2.负责建立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及时承付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第三十二条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1.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三条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体检和职工的定期体检以及高处作业人员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及时做好工伤人员的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对工伤致残人员提出鉴定性意见。

  4.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5.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物的供应。

  第三十四条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部门职责:

  1.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入库。

  2.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试验和鉴定。

  第三章安全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健全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强化安监工作: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不得少于3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基建安全工作。

  2.电力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专职的安监机构。

  3.工地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不得少于5人。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应按公司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安监机构的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为工程技术人员。

  5.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的人员,应按现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

  6.各级安监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应充分兼顾土建、热机、电气、起重、送电、变电等专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8.专职安监人员应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评定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含工人技师)。

  9.安监人员属生产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应享受基建、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人员的同等待遇。工地专职安全员应享受工地班长以上的待遇。

  10.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安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安监部门的同意。

  11.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安监车辆、照像、录像、摄像、传真、通信、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及工具。

  第三十六条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基建)及其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施工安全工作。

  2.制订电力公司基建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按部关于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施工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

  5.监督、检查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的安技措施补助费的及时提取、合理分配与正确使用。

  6.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

  7.协助电力公司领导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总结、交流、布置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

  9.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审查。

  10.参加施工企业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电力公司基建施工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见附录D),实行微机管理。

  第三十七条电建公司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3.制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4.监督、检查分公司(工程处)安全施工管理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5.督促分公司(工程处)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7.协助公司经理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

  8.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9.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施工情况,协助解决问题。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10.协助公司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11.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施工竞赛活动。

  12.负责组织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13.制订安全奖惩办法,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14.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16.对公司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分公司(工程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汇总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

  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5.协助分公司经理(工程处主任)组织召开分公司(工程处)安全工作会议。总

  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

  6.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及时检查、布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协助解决问题。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10.协助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11.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工地和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2.组织编制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使用计划。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保健、防暑降温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发放以及定期试验、鉴定工作。负责审批劳保制度规定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13.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负责制订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14.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规定的实施。

  15.制订和实施安监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对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人选提出调整意见,并负责组织培训。

  16.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

  17.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8.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工地专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在工地主任和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班(组)整改。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送变电公司的工地(工区)专职安全员应同时参与审查安全施工措施。

  5.协助工地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督促班(组)加强安全建设。

  6.参加工地安全会议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7.参加工地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 “三定” 原则督促整改。

  8.参加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

  9.督促并协助工地有关人员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10.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11.总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提出对安全施工优秀班(组)和个人的奖励意见。

  12.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13.按“三不放过”原则,协助工地领导组织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贯彻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协助班(组)长组织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送变电公司的班(组)兼职安全员应协助班(组)长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

  4.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工作。

  6.协助班(组)长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7.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8.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四章安 全 教 育

  第四十一条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参加每年年初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与考试。对新聘任的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与考试。

  第四十二条施工企业每年应组织一次有本单位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施工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此项工作应由经理或主管施工副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教育部门主办,安监部门配合。

  第四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应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五条对新入厂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1.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公司级(分公司、工程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电力工业部有关电力建设的规程、规定;本企业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本企业安全施工情况、施工特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施工防护知识和电气、起重及机械方面安全知识;本企业伤亡事故典型案例等。

  (2)工地级:本工地施工特点、性质和安全施工概况;主要工种及作业中的专业安全要求;本工地施工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特种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3)班(组)级:本班(组)安全施工概况、工作性质及施工范围;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班(组)施工环境、事故多发场所及危险场所;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

  2.送电施工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七条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八条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应由安监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

  第四十九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施工企业在编制年度施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F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科研试验所需器材、设备、书刊、声像带等。

  3.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国家现行规定和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由安监部门掌握,专款专用。所需设备、材料,应列入企业物资、技术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供应。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等下达,同等考核。各有关工地、部门,必须在所管辖的施工、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

  第五十条安全施工措施:

  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2.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执行。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附录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施工技术和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5.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3)针对所采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4)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6.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7.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电力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省际间的互查。

  2.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每年不少于两次。

  3.施工企业(公司)、建设单位每季度一次。送变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会同施工企业共同组织检查。

  4.分公司(工程处)每季度至少一次。

  5.工地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

  6.检查包括: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

  第五十二条电力公司和电建公司、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应使用“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表”和“安全施工专业检查表”,并予以评分。电力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其总结评价报告应及时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第五十三条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和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名称见附录C、 D、E);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工地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3.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4.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五十五条实行工序作业安全检查标准化,加强日常性安全检查。班(组)必须严格做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接班的检查。

  第五十六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分送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对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 应由存在事故隐患单位的领导负责接收和组织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报上级备案。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销案制度及管理台帐。

  第七章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第五十八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

  第五十九条电力公司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本地区、本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第六十条电力建设局(总公司)、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讨论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单位年度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解决本单位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问题;开展总结评比、表彰先进活动。

  第六十一条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及分公司、工程处和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及分公司、工程处在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讨论研究安全施工问题;安全施工措施应与施工计划同时贯彻落实。

  第六十二条工地应每月召开一次有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会议,检查、了解本工地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种、工序作业的安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布置、指导班(组)安全工作。

  第六十三条火电施工现场的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有各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布置日常性安全管理工作。

  送变电施工现场的安监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有专、兼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

  第六十四条各级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八章 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对承建项目或自营项目的分包单位(含包工队,下同)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六十七条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宜与分包单位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利于加强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条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由本单位安监部门严格审

  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第六十九条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及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

  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用分包队伍。对不符合安全资质的队伍,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

  第七十条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七十一条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七十二条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分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 严禁转借他人。

  第七十四条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五条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第七十六条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分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名单应报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即是班(组)兼职安全员。

  第七十七条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

  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七十八条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员监督。

  第七十九条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八十条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预扣分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第八十一条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八十三条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范围。下列项目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

  火电建设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

  送电工程的杆塔组立,放紧线,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

  第八十四条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承建的项目只能实行到“二包”,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

  第八十五条施工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3.分到施工班组,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九章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八十六条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八十七条班(组)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减少记录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第八十八条班(组)应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

  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第八十九条班(组)应开展经常性、多样化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十条班(组)应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列队安全讲话(站班会),做到“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班后应开好安全小结会。

  第九十一条班(组)长每周应会同技术员、兼职安全员按“工序安全检查表”或 “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第九十二条班(组)应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九十三条班(组)使用的机具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修,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九十四条班(组)对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第九十五条班(组)应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堆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整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九十六条班(组)工作间应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工作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十七条班(组)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

  第九十八条班(组)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九十九条班(组)应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百条班(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篇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3)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

  (2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六条 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者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资料:

  (一)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安全方案;

  (三)建设项目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保护方案;

  (四)土方处置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五)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存储证明;

  (六)施工单位的建筑业劳务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七)保证施工安全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提取、使用施工安全费用,施工安全费用应当开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架子工、盾构机械操作工、建筑焊工、建筑电工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的,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监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施工安全监理措施,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勘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项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勘察施工作业以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设计责任。

  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及时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有关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对风险点位的施工条件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等单位协调解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并对各方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研究保障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可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验收合格。

  第三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监测等单位进行施工安全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施工机械,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保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一并负责其调试、附着、顶升、下降和拆卸。

  第三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安装、拆卸方案,并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

  第四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调试、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应当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主体施工安全行为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调查;

  (四)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查处相关的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安全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危险区域内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

  (四)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其中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而施工的,责令停工补充调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风险点位未组织施工条件审验而施工的,责令停工组织审验,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未按规定组织施工安全验收的,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仍不验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机械设备和材料、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使用有安全隐患设备、设施的,责令停工消除隐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施工前对建设项目不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辨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经专家论证,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施工机械安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编制安装、拆卸方案、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而安装、拆卸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监理人员;

  (二)发现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时报告的;

  (三)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不在现场带班或者不进行旁站监理的。

  第五十二条 工程监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未办理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在本市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或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年6月21日修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商业广场物业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商业广场物业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商议,乙方在甲方所负责管理的物业________商业广场内进行现场施工,本着对双方负责的精神,并依据大连市有关的安全工作法规,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乙方必须严格遵循大连市安全工作规范及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施工现场严禁明火作业,特殊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对施工现场内需动火作业工程项目,必须报物业公司审批、并核发《动火证》。

  四、乙方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文字记录。

  五、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全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工程,甲方有权予以停工和处罚。

  六、施工现场必须保证安全作业、施工过程中因违章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有任何责任。

  七、乙方必须在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部填写施工人员登记表,自觉地接受物业管理处保安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施工人员出入商城大门及施工现场必须出示证件,出入证,在规定时间内有效,过期作废。施工人员证件一律按规定配带,以备检查;施工结束后不得留宿作业现场。

  八、乙方施工人员使用的任何材料、工具及设备运出楼宇时必须出据承包商和保安部签发的《撤出物品单》并走指定出口。

  九、施工人员在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材料物品,其出入楼宇,使用时需接受保安员的登记、验证、查询管理。施工现场需配备灭火器具以备紧急时使用(150m2配4kg灭火器2个,每增加50m2增加灭火器1个),施工结束后剩余材料应进行清理,危险品不准遗留现场,必须当日带走。

  十、施工现场内严禁吸烟,随地大小便,乱扔废弃物,如发现违规现象,将处以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停工整改处理。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

  签章:________签章: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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