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务工程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局及局属单位承建的各类工程施工现场。
2.制定依据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要求遵循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
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805-83《安全电压》GBl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3用电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3.1 局的职责
3.1.1 安技处负责编制、修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2工程处负责审查批复《施工组织设计》与同步实施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1.3船机处参与工程处组织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工作。
3.2公司(厂、所)的职责
3.2.1安技部门
3.2.1.1 负责贯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3.2.1.2 负责组织电气技工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办理安全技术操作证和建档管理工作。
3.2.1.3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电气专业安全检查或检测工作。3.2.1.4 参加《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审查。
3.2.1.5 负责组织因触电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统计报告工作。
3.2.2 工程部门
3.2.2.1 负责组织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步实施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工作,并按局的规定报局审批。
3.2.2.2 在检查施工生产过程的同时,检查安全用电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2.2.3 参与施工现场由于电气事故引起的人身、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3.2.3 船机(动力)部门
3.2.3.1 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审核。3.2.3.2 组织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3.2.3.3 负责组织因电气而发生的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3.3 项目经理部的职责
3.3.1 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3.2 项目经理部应明确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记录。
3.3.3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局、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报备。
3.3.4 及时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因电气事故导致的人身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
4.1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工程,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及电气防火措施。
4.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
4.2.1 现场勘测,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台)、配电箱位置及线路走向。
4.2.2 负荷计算、变压器选型、确定线截面规格。
4.2.3 绘制电气设备布置平面图和供电系统图。
4.2.4 绘制临时用电施工图,并作为临时用电的施工依据。
4.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内容
4.3.1 《施工现场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及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4.3.2 临时用电工程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4.3.3 修补或补充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用电安全技术措施资料。
4.3.4 临时用电工程的检查验收资料。
5、电气专业人员管理
5.1 持证操作
5.1.1 从事电气作业的电气技工(包括船舶电工)、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与本岗位相符的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5.1.2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持证电气技工完成。
5.2 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5.2.1 熟悉电气设备性能和安全运行、维护知识。
5.2.2 严格执行局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各条款。5.2.3 电气作业所用工具、仪表、仪器必须保证绝缘良好,并定期进行校核检测。
5.2.4 拉闸停电或合闸送电严禁口头约时,必须书面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并遵守挂标志牌制度。
5.3 电气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5.3.1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5.3.2 负责维护设备的负荷线、电源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人员。
5.3.3 严禁带电移动用电设备或用电设施(手持式电动工具、小型可移动式工具除外)。5.3.4 电器设备用毕必须拉闸断电,工作结束锁好闸箱门(开关箱)。
6、临时用电技术防护措施
6.1 新开工程施工现场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配电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6.1.1 保护零线(PE)由变压器的工作零线或总配电箱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引出后,形成三相五线。
6.1.2 自总配电箱处重复接地后,该供配电系统内保护零线(PE)及工作零线(N)应严格分开,禁止混用。
6.1.3 保护零线(PE)在总配电箱、线路中端及末端做重复性接地不应少于3处,其每处接地电阻R≤10Q。(见图1)
6.1.4 保护零线(PE)截面不能小于工作零线(N)截面,且要采用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的多股铜芯线材。
6.1.5 在同一供配电系统内严禁一部分用电设备采用接零保护,另一部分设备采用接地保护。
6.1.6 保护零线(PE)一律采用黄绿双色线。禁止用黄绿双色线作负荷线。
6.2 配电箱、开关箱的制作、配置、接线、作用和维修保养。
6.2.1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厚度应大于1.5mm,箱内电器应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安装板上。
6.2.2 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要求,施工现场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其箱内电器配置、接线应符合规范要求。
6.2.2.1 总配电箱内必须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刀熔开关)。若实行第一级保护应装设总漏电保护器或分路漏电保护器。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别接至专用端子板上再输出。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别设置。(见图2)
6.2.2.2 分配电箱内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如总配电箱内装有漏电保护器,则分配电箱内可不装漏电保护器。(见图3)
6.2.2.3 开关箱是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的专用设置行一机一闸、一保护。(见图4)
6.2.3 配电箱的使用与维护
6.2.3.1 施工现场中使用的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大于0.6m,小于1.5m。
6.2.3.2 配电箱、开关箱应统一编号,箱内有接线系统图,分路标记,所控用电设备名称。
6.2.3.3 配电箱、开关箱内外保持整洁、干燥且防雨,严禁放置杂物,箱门应配锁,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6.2.3.4 配电箱、开关箱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底部,进出线应有防护措施,箱内电器、线路严禁带电部位裸露。
6.2.3.5 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必须有可靠的接零保护,并置于明显易查部位。其箱内金属安装板、电器金属外壳应与箱体作可靠电气连接。
6.3 配电箱、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选择。
6.3.1 总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应根据线路长短、设备多少进行计算后,可选100-300mA,动作时间≤0.1S的低灵敏度延时型漏电保护器。或对干、支路测定后的漏电电流,合理选择漏电保护器。
6.3.2 分配电箱内各路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可根据实测选择50-75mA,动作时间≤0.1S。
6.3.3 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属末级保护作时间≤0.1S。
6.4 电焊机
6.4.1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电焊机二次侧电缆长度应不大于30m,且进出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6.4.2 电焊机外壳必须做接零保护。
6.4.3 电焊机一次侧应装漏电保护器,二次侧应装降压保护器或安装弧焊机触电保护器(一次和二次侧均能保护)。
6.5 临时照明
6.5.1 施工现场照明灯具高度距地面不得小于2.5m,须作接零保护,并在照明回路中安装漏电保护器。
6.5.2 用于局部照明的工作行灯,必须根据使用场所选择不同等级的安全电压。其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隔离变压器。
6.5.3 每条照明线路的灯具(插座)室内不多于20只,室外不多于10只。
6.5.4 照明线路上的开关应能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不得使用单级开关。
6.5.5 照明开关应有明显的开闭位置,即上开、下闭。相邻开关插座相位应为左孔零线、右孔相线、上部孔为(PE)保护零线。
6.5.6 照明线路的熔体额定电流应为正常额定电流的1-1.5倍,不应超过20A。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管理
7.1 施工现场临时变压器必须设有安全围栏并有明显的警示标牌。
7.2 电线或电缆敷设时在有可能受外力损伤的部位,应加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防护措施。
7.3 几个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其共用的电气线路、配电箱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
7.4 船舶施工接岸电应配备专用闸箱,或由施工单位电工指定闸箱,按规定接装电缆。
7.5 施工现场禁止私接乱接电线和电缆,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并用瓷瓶、瓷夹等敷设。
8、漏电保护器的管理
8.1 为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全运行,购置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6829-86),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由单位安技部门认可,到指定或定点厂商购买。
8.2 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运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见附录1)
8.3 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由电气技工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其动作是否可靠,并将检查情况记人运行记录,雨季应增加实验次数。
8.4 为检验漏电保护器在运行中的动作特性,每半年应定期进行动作特性试验。
8.4.1 特性试验项目
8.4.1.1 测试漏电动作电流值
8.4.1.2 测试漏电不动作电流值
8.4.1.3 测试分断时间
8.5 漏电保护器须经专门培训的电气技工按使用要求进行安装。
8.6 发现有问题的漏电保护器不得随意拆检,应送交生产厂家或经培训认可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9、检查与考核
9.1 电气技工每周应对施工现场配电箱、开关箱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周巡检查情况记人“配电箱周巡检查记录”。(见附录2)
9.2 项目经理部负责安全的专职人员每月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检查表”(见附录3)。
9.3 公司季度安全检查对有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存在的问题也应填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检查表”中。(见附录3)
9.4 局组织电气专业检查按“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见附件4)
9.5 局组织安全检查对该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有关检查记录进行检查考核。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安技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
本标准由局安技处负责解释
篇2:公司临时用电管理规定(5)
公司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五)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三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以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本单位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HSE管理部门备案。
3、外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如遇特殊情况,用电部门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向HSE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时使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由供电主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 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采用暗管理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开关距地面不得低于1.3米。
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一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篇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控制和管理,预防因临时用电而引发灾害事故。
二、范围
非正常范围内的供电和用电均属临时用电管理范围。
三、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监督。
四、要求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部门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电工办理“临时用电作业 许可证”。
(2) 电工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部门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部门应及时通知负责电工停电,施工部门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应越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电工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工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部门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6.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电工,施工部门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电工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 管理职责
(1)电工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和审批。
(2)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施工部门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五、 附件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AQ-BZH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