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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行车、电动葫芦安全操作总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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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行车、电动葫芦安全操作总规程

  一、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行车工须经训练考试,或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或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份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发出明确信号,使在场每一个人都确认无误才可操作。

  5、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6、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行车上跨越。

  7、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发出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8、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9、运行时,行车与障碍物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

  10、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1、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2、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3、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放置关闭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行车操作岗位。

  14、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5、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16、行车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到“九不吊”: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埋在地下的工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7、工作完毕或离开操作岗位前,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关闭位,切断电源。

  二、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1、每次起吊前,应空载是试吊,检查机械运转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待修复后启用。

  2、使用前认真查看钢丝绳、吊钩、吊攀等部件是否完好。

  3、作业时吊钩底下严禁站人,操作者应主动避让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4、操作者必须集中思想与搭档人员密切配合,在确保安全状况下起吊,作业时严禁谈笑嬉闹。

  5、对电动葫芦要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带病作业。

  6、操作由专人操作,严禁无关人员随便开车起吊。每次使用完毕及时切断电源。

  以上设备每次使用操作前,需安全登记,按有关规定,确认设备、人员和环境等方面的安全因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获准后方可操作。

  无论在运行操作电动葫芦、行车过程,都应严格遵守“行车、电动葫芦安全操作总规程”中的任一条款,杜绝一切事故隐患。以保障国有资产和人身的安全。

篇2:行车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行车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1.行车工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熟知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常识,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通过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垂直起吊物品,检查吊环及起吊钢绳。

  3.每次起吊时,宜先点动按钮,使物品拉紧钢丝绳后起吊(检查绳索有无扣牢)。吊运物品一般离开地面50cm,目测起吊物件至要求位置。

  4.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1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5.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6.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7.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8.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9.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0.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1.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同上层行车相遇,下层行车应主动避让。

  12.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3.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4.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5.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行车工不准离开。

  16.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7.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18.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空钩升离地面2米,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19.禁止事项:

  严禁超荷吊物。

  严禁带故障操作。

  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行车控制盘,在操作前应将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净,以防油或水进入操作按钮盒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20.危险事项:

  行车行使中不准攀爬吊车主横梁。

  不准斜吊、沿地面拖动或用钩头端部起吊物品。

  不准用链条和钢绳直接做吊具,防止吊件打滑。

  21.注意事项:

  吊物时确保吊环旋入物件深度大于吊环直径的1.5倍。

  不准急升急降,将重物悬在空中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不要在吊件摇摆时移动。

  行车移动时必须严密注意吊件高度,吊件移动必须平稳缓慢。

  操作中如有异常声音或危险现象,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人员检查处理。

  使用结束后吊钩必须停止在规定区域。

  行车在操作时必须时刻不忘操作安全,及时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维修时行车必须处在空载、断开电源状态,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维修后,必须确认楔块已安装牢固可靠。

篇3: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2)

  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二)

  1、行车工须经专门安全技术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通过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5.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6.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7.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8.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9.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0.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同上层行车相遇,下层行车应主动避让。

  11.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2.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4.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5.浇铸前;应先看好钢(铁)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浇钢时,下降速度要缓稳。

  16.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铁)水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7.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击或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夹轨器应夹紧可靠或用地锚拉紧。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18.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9.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协助总指挥,传递信息。

  20.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1.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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