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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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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交通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指从事送电、变电、配电和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电气仪表及维修等作业的人员。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电焊及气焊的金属焊接(切割)人员。

  3、起重作业:指起重机械司机、挂钩和指挥人员及天车工。

  4、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指在企业内部范围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

  5、根据特种作业的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年满18 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

  第五条 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分公司报公司安环科审查同意后,报常州市建设局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全国通用,本省内调动工作的操作证继续使用,外省市调入的特种作业人员,凭操作证和档案由公司安全科上报温州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外单位来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安全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分公司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环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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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设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我公司从事种类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含各类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操作工、架子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调离特种作业岗位达到 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安全部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安全部每年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考核。

  第六条 安全部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案。

  第七条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利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消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知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篇3:中铁工程经理部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中铁工程经理部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指从事送电、变电、配电和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电气仪表及维修等作业的人员。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电焊及气焊的金属焊接(切割)人员。

  3、起重机械作业:指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

  4、建筑机械操作:指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钢筋机械等施工现场的机具作业人员。

  5、木工机械作业:指施工现场木工机械操作人员。

  6、登高架设作业:指施工现场中脚手架的装拆作业人员。

  7、根据特种作业的定义,由省级安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年满18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安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凡本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项目部报公司质安科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站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原则上由申报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七、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八、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质安科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

  十、外单位来本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质安科的管理。

  十一、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三、本制度由公司质安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东煤建设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东煤建设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从事矿山作业的人员,实行“安全资格证书”制度。

  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特殊岗位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专业工种变更时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转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确保一人一档,档案材料齐全,准确,统一管理。

  4、培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福利待遇,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

  5、职工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特殊工种人员的选择、培训、发证及日常作业监督检查等工作,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其作业能力及规范化水平,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证件有效性,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3.职责

  a)劳培部负责编排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管理和上岗证发放。

  b)劳培部负责特种作业培训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

  c)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检查核实。

  d)各部室、分厂必须做好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申报工作,配合劳培部做好公司上岗证发放工作,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日常检查。

  e)供应保障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的采购和管理。

  f)工会督促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4.工作程序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b)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考核成绩合格者;

  c)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型

  参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内容,须持证上岗的工种范围包括:电工、焊工、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爆破工、司炉工、配电工、起重工、排水工、司机、天车工、外线电工等工种。

  4.3.各单位申报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类型,报劳培部审核批准。

  4.4.劳培部应建立《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台帐》。

  4.5.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对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并处罚。

  4.7.特种作业操作培训结束后,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政府主管单位核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4.8.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9.已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者,按资格证中规定的年限由原考核单位复训考核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取消其操作资格。

  7.1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作业操作记录达2次以上(含2次)者,吊销其操作证,禁止从事该工种职业。

  7.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7.3劳培部应按照《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的要求,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取证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成绩进行建档记录,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安全环保部及时督促劳培部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复训考核。

  7.4供应保障部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发放特种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工会督促有关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防止事故的发生。

  6.2相关文件

  6.1《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6.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3相关记录

  6.1《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台帐》

  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台账

  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分厂)作业 类别 操作项目 初次领证时间

  使用截至期 特种作业证号或IC卡号 有效期

  证书复核 情况(时间)持证 名称 发证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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