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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及工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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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及工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是我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为加强我院省重点学科的学科建设和规范经费的管理,保证我院动力机械及工程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理工大学**工程学院动力机械及工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经费使用办法)是在《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31号)和《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长理工大研〔20**〕17号)基础上的一个实施细则。当本经费使用办法与《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不一致时,以《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为准;

  第三条 长沙理工大学**工程学院动力机械及工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和使用以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为依据。使用或资助对象包括动力机械及工程学科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研究生和外聘的专家学者。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省教育厅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及学科自筹经费;

  第五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由学院、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计财处)共同行使管理权。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按经学校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包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首先由学科组研究,并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制定使用计划,经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审核,报学校批准方可启动。

  第七条 报销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1、凡报销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须经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带头人报销经费,则须由该重点学科中两名人员签字,报学院院财务负责人审批。重点学科带头人每年应向该学科全体人员公布一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2、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支出在5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设备维护、低值易耗材料、图书资料、课件制作、信息资源建设及学科档案建设等;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培养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培养经费;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着、成果鉴定、发明专利申请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比例为:用于学科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少于总经费的7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低值易耗品及运行维护管理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用于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 使用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着、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注明为 “***”;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体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按需购置,合理使用,院内共享”的原则,由购置者给出可行性论证材料,实验中心主任、学科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把关。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院实验中心统一建档和管理。低值易耗品及运行维护管理费严格用于学科科研方向的主要设备的运行维护,由设备使用者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提出申请,学科负责人把关,由实验中心主任购置和报销,并交实验中心统一建档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图书资料的购置应由学科各方向负责人把关。购置的图书交由院资料室统一管理、编号,并注以“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三条 科研资助经费中资助的项目(开放基金)为学科优先发展方向的研究项目,资助学科内具有较强的团队研究实力、能冲击国家级项目和用于青年骨干培养的研发项目。每年度资助4-6项,每项资助金额1-3万元,研究期限为一年。资助项目的主题由学科提出,不接受自由申报;

  第十四条 每年度资助15-20篇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科梯队成员(不包括获开放基金资助的人员)发表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学术论文版面费,国外期刊(收版面费的期刊)、权威期刊版面费资助额不超过2000元/篇,CSCD期刊版面费资助额不超过1000元/篇;

  第十五条 每年度资助3部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科梯队成员出版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学术专着和教材(教材不超过1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着或教材的资助额不超过1-2万元/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着或教材的资助额不超过0.8-1.0万元/部;

  第十六条 每年度资助2-3项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科梯队成员完成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项目成果省级鉴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0.8-1.0万元/项。;

  第十七条 每年度资助2-3项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科梯队成员申报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0.4万元/项;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费用由学校和学院按相关政策执行,学科负责人才引进接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学科不专列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省部级人才工程人选的培养经费,但在科研项目、学术出版与论文发表、成果鉴定与成果申报、学术交流、进修访问、参加全国性学会专委会成员或理事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每年度资助1-2名青年学科骨干成员到国内重点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进修、访问或做博士后研究,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人。重点资助动力机械及工程学科的新能源及节能领域的研究骨干;

  第二十一条 每年资助被邀请作大会发言的以及由学科组指派参加的国际及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5-8人次,境内会议资助金额为不超过0.3万元/人次,境外会议资助金额为不超过0.5万元/人次;

  第二十二条 举办的国际或全国性会议的费用由学科、学院及学校共同承担,学科资助经费不超过2万元/次;

  第二十三条 为增进学术交流,对于聘请两院院士、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我院学科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的差旅费、讲学酬金、接待费(包括住宿费、餐费、考察费),重点学科经费将给予一定的资助。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973”首席专家、国家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的资助总金额不超过0.8万元/人次,其他学者的资助总金额不超过0.5万元/人次;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自拟的研究项目、非学术性考察、出国出境、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和赞助等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开始实行。之前所有执行的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或口头约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以上未尽事项将由学院重点学科指导小组随时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经费使用办法由学院重点学科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2:学院后勤管理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学院后勤管理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经费预算必须经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执行。

  2、各类费用严格按预算项目开支,没有预算项目的费用必须经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开支。

  3、各类经费各科室包干使用,原则上不得超支。若不够则必须经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追加预算。

  4、各类经费务必“节约使用,合理使用”。

  5、审批程序: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

  6、经费日常管理、审批由部门分管负责人负责。

  7、经费使用情况在“处务会议”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篇3:体育技术学院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体育技术学院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保证基层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来源

  一、院党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党建活动专项经费,由党委办公室和财务科共同管理,党委办公室根据上年度统计的党员总数,通知财务科做好经费预算。

  二、基层党组织专项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党委办公室统酬安排并指导各党支部组织开展有意义的活动,通过活动增强党支部的活力和战斗力。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党支部活动经费

  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活动经费按在职党员300元/年/人;学生党员100元/年/人;离退休党员100元/年/人安排,用于各党支部开展主题鲜明、思想先进、内容积极的组织活动。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

  召开党内研讨、考察和交流活动,开展党日纪念活动,组织其它有政治影响力的纪念活动。

  三、全院性大型党组织活动的经费由学院另行安排。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学院各党支部(总支)提出申请(填报基层党组织活动项目申报表),经党委办公室审核、登记,党办主任审批,单项经费超过5000元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各党支部开展活动前,应将计划(基层组织活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报院党委办公室审批,由党支部书记(总支)或委派宣传委员按财务管理制度领取经费;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及时报销活动经费手续,报销时需书面提交活动小结,各党支部活动结束后应在学院网站上及时报道活动开展情况。

  三、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的内容,通过网络、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向广大党员公布。基层党组织换届时,应向党员大会报告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学年结束后,党委办公室将年度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书面报学院党委。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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