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学院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3212

  学院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托我院建设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由建设经费、开放基金和运行管理经费三个部分组成。

  第三条实验室在每年元月初向科技处提交实验室上年度工作报告、运行费的年度决算书和本年度建设计划,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章 管理实施

  第四条 运行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确保经费投入的合理性与效益。应设立运行经费的收支明细帐,并留存必要的有效凭据(如绩效奖励分配、对外开放合作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教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行政经费用于实验室日常办公和学术委员会会议活动等开支;

  第六条 开放基金用于实验室设立的对外开放课题与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交流的资助;

  1.实验室根据上级文件及学校职能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并报科技处备案,开放研究课题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学校审批;

  2.实验室应在网上公布被批准的开放基金课题,下一年的课题方向原则上在上一年设立。开放课题应对外吸引更多人才到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

  3.获开放基金的课题,应有成员到实验室进行课题合作研究,到本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2~3个月,其联系人由实验室制定。在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期间,至少应作一次学术报告,并按期向实验室递交工作小结;

  4.实验室应加强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如检查发现研究课题中断或无法进行,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小结等,经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中断该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上报学术委员会;

  5.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应注意如下几点:

  (1)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必需上网公布,公开招标

  (2)学校划拨10万元/年的经费中1万元/年用于立项评审、咨询、验收费用,9万元/年用于项目立项,不能挪做它用;

  (3)每项研究经费不超过1万元,课题立项后支付批准经费的50%,结题后再支付余款。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其开支的主要范围为:

  1)购置科研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

  2)论文版面费、图书资料费、著作的出版费、查新、专利申请、验收;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4)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化验、加工费、材料费、实验燃料动力费等);

  5)相关票据必需有课题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主任的签字;

  6、在批准立项的项目中,项目负责人为我校科研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60%;

  7、结题要求:每项课题必须在CSCD来源期刊(核心板)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长沙理工大学认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与课题相关的职务专利一项才能结题,研究期限为一年左右;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主任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一年。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八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和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各类成果和发明创造时,必须注明本论文获得“*****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资助”,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实验室对冠名实验室并被SCI、EI、ISTP检索的论文、对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使用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在实验室购置的仪器设备或加工的实验装置应归所在实验室所有;

  第十条 经费使用原则上按规定比例控制,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突破的,必须提前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依托我院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教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2:学院后勤管理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学院后勤管理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经费预算必须经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执行。

  2、各类费用严格按预算项目开支,没有预算项目的费用必须经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开支。

  3、各类经费各科室包干使用,原则上不得超支。若不够则必须经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追加预算。

  4、各类经费务必“节约使用,合理使用”。

  5、审批程序: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

  6、经费日常管理、审批由部门分管负责人负责。

  7、经费使用情况在“处务会议”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篇3:体育技术学院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体育技术学院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保证基层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来源

  一、院党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党建活动专项经费,由党委办公室和财务科共同管理,党委办公室根据上年度统计的党员总数,通知财务科做好经费预算。

  二、基层党组织专项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党委办公室统酬安排并指导各党支部组织开展有意义的活动,通过活动增强党支部的活力和战斗力。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党支部活动经费

  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活动经费按在职党员300元/年/人;学生党员100元/年/人;离退休党员100元/年/人安排,用于各党支部开展主题鲜明、思想先进、内容积极的组织活动。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

  召开党内研讨、考察和交流活动,开展党日纪念活动,组织其它有政治影响力的纪念活动。

  三、全院性大型党组织活动的经费由学院另行安排。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学院各党支部(总支)提出申请(填报基层党组织活动项目申报表),经党委办公室审核、登记,党办主任审批,单项经费超过5000元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各党支部开展活动前,应将计划(基层组织活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报院党委办公室审批,由党支部书记(总支)或委派宣传委员按财务管理制度领取经费;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及时报销活动经费手续,报销时需书面提交活动小结,各党支部活动结束后应在学院网站上及时报道活动开展情况。

  三、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的内容,通过网络、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向广大党员公布。基层党组织换届时,应向党员大会报告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学年结束后,党委办公室将年度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书面报学院党委。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