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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委员会涉刑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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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委员会涉刑案件移送制度

  农业委员会涉刑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 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由案件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办理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八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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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SJ中学网络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SJ中学网络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黑客、病毒、网络陷阱、色情、非法言论等不安全因素和有害信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地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我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为规范我校网络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的方式,现制定如下制度: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我校将及时向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一、校园网使用用户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校园网使用用户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 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 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 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校园网使用用户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四、校园网使用用户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等。

篇3:P物业安全管理治安、刑事案件处理程序

  P物业安全管理治安、刑事案件处理程序

  1.0 目的

  在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以最有效的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的发展,保证完成上级交办的处理任务。

  2.0 适用范围

  P物业治安\刑事案件处理。

  3.0 职 责

  3.1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由物业分公司制定安管部应急预案,报物业总公司安全管部审批;

  3.2 对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事件由物业分公司临时确定应急预案措施,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0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4. 1. 1快速反应原则:

  A. 当值安管员/领班/接警后,地面突发事件3分钟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山体突发事件10分钟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紧急控制处理。

  B. 安管部主管休息时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30分钟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紧急控制处理。特殊情况由安管主管助理或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协助处理,如:安管部主管休假期间。

  4. 1. 2 统一指挥原则:

  A. 处理突发事件由物业分公司经理负责统一指挥。

  B. 在特殊的情况下,由安管部主管负责统一指挥。

  C. 安管部领班协助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理。

  4. 1. 3 服从命令原则:

  安管员、安管领班需无条件服从安管部主管的命令,并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作详细记录。

  4. 1. 4 团结协作原则:

  安管部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部门,行使公司赋予的指挥权和处理权,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应干预。在安管部做出突发事件处理决定时,各相关部门均应团结一致,紧密协作,配合安管部处理好突发事件。

  4. 2 盗窃事件处理

  当安管员发现有盗窃现象或接到盗窃报案时,立即用通讯器材(对讲机或电话)向安管部领班/主管报告现场的具体位置,然后留在被盗窃现场或迅速赶赴被盗窃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出现场。

  1、安管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被盗的具体地点、时间及情况;

  2、安管员到达现场前,案犯已逃离现场时,可用电话或对讲机报告,但在使用对讲机公用频道时不应随意泄露案件的性质。正确的呼叫对讲术语:“主管/领班,请你速到**单位/位置(或使用特殊频道报告)”;

  3、安管员到达现场时,如案犯仍未逃跑或已被抓捕,可使用对讲机向安管部主管/领班报告;

  4、安管部主管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遣安全领班及安管员对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5、与当值安管班长联系,要求安管班长对案发现场进行保护;

  6、安管部主管到达现场立即了解案情及相关资料(询问笔录),根据案情需要做出布置:向当事人或知情人了解清楚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及其逃离方向后,视情况立即组织安管员去追踪犯罪嫌疑人;

  7、安管部主管将了解的案情及收集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后向分公司经理汇报、请示做出进一步工作指示;

  8、分公司经理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根据案件损失及影响的大小向公安机关及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总公司报告案情。

  4.3 打架斗殴事件处理

  当值安管员、安管领班在巡逻中发现有打架斗殴的行为或接到打架斗殴的报案时:

  1、立即上前或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制止,防止该行为的扩大或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同时,安管员应立即用通讯器材向安管主管报告具体位置、已受伤的人数、参与打架斗殴的人数以及请求支援的范围;

  2、将在场围观的人员隔离或劝离现场,维护现场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好现场;

  (1)将因打架斗殴造成伤亡的人员,视其伤势的轻重送医院抢救;

  (2)安管部主管接报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遣现场附近的安管员和当值机动安管员对现场进行保护;与当值安管领班联系,要求安管领班对现场进行保护;

  (3)安管部主管到达现场立即了解案情及相关资料,根据现场的事态做出布置:调遣机动安管员对打群架的事件进行增援;调派车辆对重伤有生命危险的人员送医院抢救;对事态轻微的事件进行调解;对事态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打架斗殴事件的当事人带回安管部进行询问笔录,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4)安管部主管将收集的资料及做出的工作布置向分公司经理、安全管理部经理汇报、请示做出进一步的工作指示。

  3、分公司经理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应做好工作安排,处理善后的工作,对于事态严重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与公安机关协调有关的处理工作,并报告物业总公司经理或相关领导。

  4. 5 抢劫事件的处理

  1、当值安管员在巡逻中发现有抢劫行为或接到有抢劫报案时:

  (1)应立即上前制止该违法犯罪行为或迅速赶赴现场制止,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同时用通讯器材向安管领班/主管报告;

  (2)如犯罪嫌疑人仍在现场时应立即带回安管部,并请事主一起到安管部后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3)向事主了解在被抢劫过程中人身是否受到损伤及财物的损失情况,如事主受伤则应视其伤势的情况送医院救治;

  (4)如犯罪嫌疑人已经逃离现场的,安管领班第一时间通知各区域出入口进行封闭管理,禁止任何可疑人员离开小区,并提醒各岗位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同时,召集机动岗位对服务区域进行区域性或全面性地毯式搜索。

  (5)在追踪犯罪嫌疑人,遇敌众我寡,敌强我弱时,应采取“敌逃我追,敌追我避,一边追一边联络”的方法,等支援的安管员或公安人员赶到后一起擒获犯罪嫌疑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2、安管部主管接报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遣案发现场附近的安管员和当值的安管领班、机动安管员对现场进行封锁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1)与当值安管领班联系,要求安管领班及案发区域的安管员参加现场的保护工作;

  2)安管部主管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案情及相关资料,根据案情需要及时做出布置:调派安管员增援、抢救、保护现场;

  3)对事主进行安抚,向事主或知情人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及被抢劫的经过并制作笔录,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甄别、询问并制作笔录;将有关的资料、线索及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安管部主管将收集的资料、信息及做出的工作布置向分公司经理和安全管理部经理汇报,请示做出进一步的工作指示。

  3、分公司经理和安全管理部经理接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善后各项工作,上报公安机关及公司总经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4. 5 凶杀事件的处理

  1、当值安全领班及安管员在巡逻中发现有凶杀行为或接到凶杀报案时:

  (1)立即赶赴现场制止违反犯罪行为,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同时用通讯器材向安管部主管或管理中心经理报告;

  (2)封锁案发现场,在公安人员到达前,坚决禁止任何人进出现场(包括:公司领导、受害者家属、朋友等);

  (3)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现场时,应将其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4)对伤者应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5)在搬抬过程中所走过的路线及碰过、接触或搬抬过的物件,均应进行认真细致的登记;

  (6)在公安人员到达时,立即将登记的事项向公安人员报告。

  2、安管部主管接报后立即上报物业分公司经理和安全管部经理,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1)调遣指挥现场附近的安管员和当值的安管领班及机动安管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封锁,严格检查出入人员;

  (2)维护和疏导现场及交通秩序、抢救伤者、做好各项记录;

  (3)协助公安机关工作,提供资料及线索。

  (4)易地而处对受害者家属或朋友进行安抚。

  3、物业分公司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将案情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协助和指挥安管员配合公安人员工作,并将案情报告物业公司总经理。

  4. 6 公共区域中毒事件(如:食堂用餐员工、会所、高尔夫等单位贵宾食物中毒)

  1、当值安管领班及安管员在巡逻中发现有中毒情况或接到中毒事件报告时:

  (1)应立即用通讯器材报告安管部主管,并留在现场或赶赴现场切断毒源,使毒物不再继续扩散,疏散周围的围观者;

  (2)对其他类别的中毒者,应尽快将中毒者撤离现场,消除口腔异物,维持呼吸通畅,注意保暖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3)将中毒人员的人数、地点(现场的具体位置)及已做的抢救措施报告给安管部主管。

  2、安管部主管接到报告后,立即调遣人员支援,并报告物业分公司经理和安管部经理并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救:

  (1)调遣指挥当值的安管领班、安管员、机动安管员维护现场,疏散人员及抢救中毒人员;

  (2)调查中毒的原因,核准毒源是否已切断,防止有漏毒现象而继续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3)亲自护送中毒者到医院抢救,并将抢救情况及时报告分公司经理和安全管理部经理。

  3、物业分公司经理或安全管理部经理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及物业公司总经理:

  (1)若中毒事件是属犯罪行为所致,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将中毒情况通报给医院,请示求援。

  4.7 交通意外事故

  1、当值安全领班及安管员在巡逻中发现交通意外事故或接到交通意外事故报告求助时:

  (1)应立即用通讯器材报告安管部主管;

  (2)留在现场或迅速赶赴现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3)对重大的交通意外事故须请示安管部主管进行支援。

  2、安管部主管接报后立即报告物业分公司经理和安全管理部经理,并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救:

  (1)调遣指挥当值的安管员、交通意外事故现场的安管员、机动安管员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秩序;

  (2)送重伤者到医院抢救;

  (3)报交警大队事故组(电话120):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事故造成的伤亡、及损毁情况;已送抢救情况。

  3、物业分公司经理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的需要,调派车辆进行抢救,并报总公司经理。

  5.0相关记录表格

  1. 《特别事件报告》

篇4:高空扔烟头引发被褥起火案件

  高空扔烟头引发被褥起火案件

  高空扔烟头引发被褥起火,楼上住户和违规安装晾衣架的原告共同担责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这种行为既不文明,

  又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7月11日下午,溧水法院民一庭法官郑娉娉在大法庭公开审理一起“高空抛物”致损引起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年2月3日下午,住在溧水亚东同城印象的原告王某和母亲将被褥放置阳台外晾晒后出门。3点左右,王某接到物业公司电话,说其家里面着火,赶忙飞奔回家。

  回家时,物业消防人员刚好进屋喷水救火。

  后消防支队溧水区大队通过现场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对该起事故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原告住宅内阳台发生火宅,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燃阳台晾晒被褥所致。

  王某认为,其住宅在六楼,阳台外晾晒的被褥起火是外来火源导致,最大的可能是楼上业主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被褥上引燃着火延烧至室内。

  另外,王某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疏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平时消防通道停满车辆,导致消防车无法第一时间顺利进去灭火,扩大了其损失。故王某将楼上九户业主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10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955元、评估费3040元,合计63995元。

  本案系“高空抛物”致损引起的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民事诉讼中,这种案件举证责任倒置,需被告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和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阳台外架设晾衣架,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结束后,多位业主表示,虽然因为这种事情被告上法庭觉得很冤枉,但本案的审理,对提高业主安全防护意识和改善小区管理,具有很好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通过本案的审理,法官也告诫群众,避免来自“高空抛物”的威胁尤为必要。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都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做好相关的防护和应对措施,对于建筑物上的各种附着物,例如空调、窗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修整;在台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前后,及时做好应对,及时排查高空隐患,关好门窗,移走阳台边上的花盆等;尤其不能随意向窗外抛物,自觉遵守公共准则,不做“高空抛物”的肇事者。

篇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抗辩意见分析

  业主拒交物业费

  这六种情况法官都不同意

  近年,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增强,在是否缴纳物业费及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业主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愈加繁多。但是看似都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出的抗辩意见,有的业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案件却以业主败诉收尾。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正当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呢?本文针对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要抗辩意见分析如下:

  1、 业主以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抗辩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大会还未成立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的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合同的签订主体并非业主主要是因为小区在建设之初,面临着入住率低等现实情况,无法成立业主大会,不能行使选聘、管理等权利,所以由建设单位代为行使。

  虽然业主并未加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过程,非合同的签订主体,但是该合同的内容却是与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业主仍受合同效力的约束。这主要是由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已经包含于商品房买卖协议之中,建设单位所享有的物业服务之债权发生转移,业主取得了这一债权,因而享有前期物业合同中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所以可以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涉他性的特点。故非业主本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可以追及业主,所以业主的“并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2、 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提出物业服务提供方单方面强行中止服务,需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若无证据证明,仅以未享受服务进行抗辩,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失为由抗辩

  业主需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安保义务的行为、这一行为给业主造成了财产损失、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源于法律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定的安保义务主要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的制止义务以及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协助义务。业主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侵权之诉。当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保义务时,其向业主行使物业费请求权,业主可以以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抗辩。理由主要为:“未尽到安保义务”是对合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属于违约行为;但是这一行为并非根本性违约,所以法院在最后的认定中会根据安保责任范围以及业主的具体损失来酌情减免物业费。但是这一抗辩的界定是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界定安保义务。因为任意扩大义务范围会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加深物业服务关系双方的矛盾。

  4、以建设单位未交付房屋为由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或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故业主资格认定有两种:一、业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专有部分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即是对该部分的合法占有。在无特别约定时,买受人对于专有部分的占有通过建设单位的交付行为得以实现。遵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交易习惯,开发商交付房屋钥匙或者买受人在交房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才完成交付行为,此时无论是否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均视为小区业主;二、如果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即已经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论是否收到房屋钥匙,均具有业主资格。

  5、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维修义务为由抗辩

  维修义务主要来源于合同约定,一般约定的维修范围包括房屋本体公用设施,不包括室内部分的维修;在维修范围约定不明情况下,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3条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划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业主承担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维修、养护义务时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业主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方告的行为违反物业管理公约中的维修和养护义务,业主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抗辩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业主需要避免“只要小区物业出现问题就找物业服务企业”的思维。对于维护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小区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物业的保修义务;在保修期限届满后,专有部分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维修和养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对业主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和养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时,可使用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6、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抗辩

  物业服务具有时间持续性及无法计量性,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难以明确,一般还是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衡量。对于合同约定较为概括,则可以参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作出的相关的补充性的一般标准。对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也没有补充性规定时,应该以物业服务行业的行业标准或者是小区内大多数业主认同的标准为依据衡量。同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责任一般由业主承担。业主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证据主要有:一是直接证明物业服务瑕疵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录音等;二是间接证据,包括小区其他居民的证言、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等,但间接证据的证据效力略低,若仅存在间接证据,即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以证实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业主也很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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