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职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6468

  职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为xt职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xt职学院社科联。

  第二条 协会是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组织全院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大局服务,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实践课题,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繁荣和发展我院社会科学事业,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快速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负责院内各学科之间、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以及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2、组织和推动所属团体会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为领导部门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服务。

  3、组织和推动所属团体会员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咨询和培训人才等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科学成果的社会化。

  4、参与制订和落实全院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组织重大课题研究攻关。

  5、组织开展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奖活动,组织社会科学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评比活动,激励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负责向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推荐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科研成果。

  6、积极促进国内专家、社科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信息交流和友好往来。

  7、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社会科学队伍建设,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凡我院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教职员工,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为减少个人申请及审批手续,拟以院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后勤处、财务处、工会、基础课部、经贸与管理系、外语系为单位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本会。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究、社科普及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3、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4、优先获得或使用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向本会推荐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社科成果,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或个人,可获得本会的奖励和表彰。

  6、根据本会宗旨开展的学术活动,按需要可能,获得本会资助。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各项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介绍工作经验。

  5、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学术情报资料,推介优秀科研成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总结。

  3、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本会委员会。

  第九条 本会委员会负责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本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十一条 本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议行使其职权。常委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秘书长根据本会章程和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的决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收集和反映会员意见,讨论和吸收会员,组织科研课题申报、评审,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研究成果,向上级社科联组织汇报有关工作事宜,负责经费管理。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学院为本会提供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万元。也可从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中获取,弥补经费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 经费用于调研、科研活动;会议刊物及资料的印刷、交流;奖励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其他业务开支。

  第十四条 秘书长向会员大会报告经费事项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和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本会会员大会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委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于20**年10月开始实施。

篇2:某县校企联合会章程

  z县校企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z县校企联合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职业学校、各行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致力于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订单式培养、职工培训、技术服务、产品开发和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探索具有鲜明特色的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模式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团体的宗旨:以互惠互利、互相促进、互相提高、共同发展为原则,进行深层次、多种形式校企合作的探索与实践;充分发挥学校和相关企业的各自优势,合力打造全省一流学校和一流企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z县教育局、z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z县掘港镇泰山路东江陵江路北黄河路南(江苏省z第一职业教育中心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工作任务为:

  第六条 开展定期的活动(每年一到二次研讨会、每年一次毕业生招聘会、年终一次联谊会等活动)和不定期的协作会、洽谈会、信息通报会和经验交流会等,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

  第七条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交流、技术合作、新技术推广、对口考察等活动, 为会员单位之间创造合作、交流的机会,使会员单位之间在项目、人才、信息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质性合作。

  第八条 加强产、学、研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生产、人才培养、科研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第九条 会员学校每年向会员企业推荐优秀的毕业生,会员企业优先接收学校的毕业生,使会员学校成为会员企业的人力资源的供给基地以及在岗职工和下岗、转岗职工的培训基地。

  第十条 会员企业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设置和教学改革等教研活动,使会员学校的教育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一条 创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会员企业均为江苏省z第一职业教育中心校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学校每年定期向会员企业派送实习学生和专业教师顶岗实习或挂职锻炼,并聘请会员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自愿从事或参与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四)单位会员应该是环境形象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企业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1)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团体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2)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3)会员企业人员享受会员学校培训、进修优惠条件。

  (4)会员企业人员子女到会员学校学习享受优惠条件。

  (5)会员企业优先获得会员学校科技成果转让权。

  (6)会员企业优先招聘会员学校毕业生。

  (7)会员企业优先与会员学校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技合作。

  (8)会员企业优先免费在《z第一职业教育中心校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刊登广告。

  (9)会员企业优先在会员学校进行企业宣传。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本单位的生产、科研成果与人才需求情况。

  (六)会员企业向会员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七)各会员单位密切协作开展人才需求、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八)会员企业为会员学校专业教师提供相应的实践锻炼和科研岗位。

  (九)根据需要开展专业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共建、设立学生奖学金等合作项目。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z县教育局审查并经z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会长 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z县教育局审查并经z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www.pmceo.com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z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报z县教育局审查并经z县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z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z县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z县教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z县教育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已经20**年4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单位简介及合作情况以及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将随时上传至江苏省z第一职业教育中心校网站及校企合作QQ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