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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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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一封信

  同学:

  你好!衷心地祝贺你顺利完成了大学的学业,在成长成才的路上又跨进了一步。

  你可曾记得:当你在求学道路上遇到暂时经济困难的时候,国家颁布了助学贷款政策,为贫困生雪中送炭;学校领导、老师为你操心、分忧,想方设法与银行联系,帮助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为了让你尽快获得贷款,早日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学习,银行的领导、同志们为你加班加点地办理有关手续。每一笔助学贷款,都要靠众多关爱你的人无私工作才能获得。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你在困难的时候,是国家助学贷款帮助你完成学业,请不要忘记自己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的承诺。为了你的尊严、母校的声誉,为了众多像你一样在求学道路上遇到暂时经济困难的师弟、师妹们能顺利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请你认真履行还息还款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制的完善,全国的个人银行信用体系已于20**年12月正式启动。若出现不良贷款记录,你将在7年内不得在任何银行办理贷款,这将对你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根据国办发[20*0]6号文件精神,教育部将在全国各大媒体不定期地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等相关资料,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名单一旦公布,你将成为一个不守信用的人,学校真心地希望不要在这张不光彩的名单上找到你的名字。因此,再一次叮嘱你,即使毕业后,也一定要遵守贷款合同,履行还息还款责任。若有疑问,速与学校或银行联系。

  最后,祝你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z职业学院学生处

  联系人:z(办)

  20**年**月**日

篇2:助学贷款申请书范例

  助学贷款申请书范例

中国**银行**市分行:

  我于 年 月考进嘉应学院 系 班 专业就读,是 科学生,身份证号码为 ,毕业时间为年月.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难于支付本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为了能顺利完成学业,特向贵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 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 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 元整( 元),以上合计人民币 元整( 元).贷款期限从200 年 月至200 年月,最迟不超过毕业后第六年.

  我承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努力学习,积极上进,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学业.并信守诺言,在 年 月 日前还清贷款;毕业后及时将工作单位或详细的联系方式告知贵行,做一名守信用的当代大学生.

  我家的详细联系地址是 省 市 县 镇 村

  邮政编码是: 联系电话是: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3:S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S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为有效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化解国家助学贷款信贷风险,明确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经办银行相关政策及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一条 健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日常事务,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条 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如有变更及时更新),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教育及考核

  第三条 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个人征信系统知识,加强贷款学生的信用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阐明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以及恶意不履行合同还款将引起的严重后果,同时树立好的典型,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第四条 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各学院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的动态,确保贷款学生信息的准确、完整。贷款学生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各学院要对获得贷款的学生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诚信教育(每学年不少于2次),将“诚信教育”作为学生思想品德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内容之一,列入学校的教育计划,要把信用教育作为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来抓,培养广大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各学院对贷款学生贷款后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等方面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是否继续发放该生贷款意见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必须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主要内容有:

  (一)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父母姓名单位及家庭居住地址、学生个人的学号、身份证号、所在学院、学历、学制、所学专业、担任的职务、学籍异动、学习成绩、健康状况等情况。

  (二)学生的经济情况。学生每学年所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报酬、社会资助、家庭经济情况、每年家人提供的学习生活费用等。

  (三)学生的品行记录。在校期间的评先评优、纪律处分情况等。

  (四)学生的信用历史。在校期间的每笔贷款时间、经办银行、金额、还款情况等。

  (五)学生的就业状况。已就业的要记录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话和通讯地址)、单位地址;未就业的要记录家人或朋友的联系方式;升学的要记录所在学校的名称、联系方式、学校地址。

  第八条 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能办理毕业手续。否则学校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各学院在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应对其进行还款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

  第十条 贷款学生就业、升学时,其贷款信息进入个人档案,转入其就业单位或升学学校。

  第十一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贷款学生,本科(研究生)毕业前要及时向学校和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及申请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对其国家助学贷款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应定期与银行和学校联系,并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还款义务。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贷款毕业生离校后不履行贷款合同按时还款者,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将其资料输入国家助学贷款咨询系统及银行征信系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其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所在学院要采取各种方式经常与已毕业的贷款学生保持联系,督促提醒其按时还贷。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获得其他资助或奖励,应优先偿还所欠贷款。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定期公布各学院贷款毕业生的还款情况。学校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对各学院在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诚信教育等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纳入各学院学生工作评估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其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档案暂缓发放,待还清全部本息后,凭银行通知由本人领取或由学校寄发。

  第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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