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社区卫生服务物价与计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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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卫生服务物价与计量管理制度

  1.应在显著位置公布常用药品价格及检查治疗项目收费标准。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公布。

  2. 严格价格管理,不得多收、乱收、漏收。开展新服务项目时必须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审批后方可开展。

  3. 设专兼职物价员定期检查收费标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建立计量器具档案,由计量管理员统一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并具有合格证,对无证的计量器具,使用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发现不合格的器具要及时修理,不可修复的器具应及时报残、更新。

  5. 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周期检定。

  6.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注意定期保养、维护。

篇2:牡丹江市物业费咋定物价部门权威解答

  牡丹江市物业费咋定?物价部门权威解答

  大鹏新闻网/20**0503

  5月1日起,牡丹江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住宅物业管理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可不少市民只管按时交纳物业费,对其按啥标准交纳却一头雾水。4月27日,针对广大住户对物业服务价格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牡丹江市物价局相关人员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根据《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价格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同时,《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辖区内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收费采用菜单式方法

  牡丹江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采用菜单式方法,根据所选择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成本,成本利润率在6%-12%期间选择服务利润幅度,加上法定税金,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成本+利润+法定税金。

  按照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卫生、绿化四个方面将物业服务工作进行量化,物业服务分单体楼和四个等级物业服务内容,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成本:单体楼每平方米0.22元、一级每平方米0.32元、二级每平方米0.53元、三级每平方米0.81元、四级每平方米1.08元。通过计算公式,四级物业最高价为每平方米1.35元,单体楼最低为每平方米0.28元。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保障管理、维护、卫生、绿化四项基本服务之外,物业又增加其它服务项目的,可以高于四级的最高标准收费。也就是说,四级物业最高价可能出现高于每平方米1.35元这一情况。

  此外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还有包括入住手续费:5元/户;装修垃圾清运费:即业主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不包含违规拆改所产生的垃圾,业主装修房屋时一次性收取。建筑面积≤60㎡,80元/次;60㎡<建筑面积≤100㎡,160元/次;100㎡<建筑面积≤140㎡,240元/次;建筑面积>140㎡,300元/次。日常电梯运行费。电梯运行费=基础费用+增减费用。40<用户数,基础费用32元/户;15<用户数≤40,基础费用34元/户;用户数≤15,市场调节价。增减费用从使用起始层算起,每提高一层增加0.50元/户。

  另外,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业主集中反映的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问题,物价部门没有规定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业主如果需要用电梯运送水泥、砂石等装修材料,可以根据电梯的承载能力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电梯使用费用。

  这些情况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已入住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如果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业主与物业公司自愿继续按照政府指导价格执行,视为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自愿同意的市场价格。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双方协商确定的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24条,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由业主代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费如何更具性价比?这点很关键

  说到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的区别,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说,新建的住宅小区由于业主不是同时间入住,单独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服务价格时,业主难以取得价格优势,这种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确定了政府指导价格,这种价格是合理的但不是最优的。随着业主入住户数增加,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大多数住户的意愿,与物业公司谈判协商确定的物业服务市场价格更具有价格优势。

  据了解,从近年来,全国各地涌现出的一批业委会自管小区成功案例看,物业服务市场调节价格的确较政府指导价更具有优势,业主得到的实惠更多。例如,无锡一自管小区,物管费才合每平方米0.5元,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该小区物业费一直不变,自管已经9年了,累计账面结余达1300万元,两届业委会分别为业主带来免了两年的物管费和每户分得1800元的维修费的福利。

篇3: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2007)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 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交易的明码标价表(书、牌),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第十三条 经营者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费用。

  第十六条 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五)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六)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七)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同时废止,凡此前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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