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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饮食服务中心关于对各食堂违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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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饮食服务中心关于对各食堂违规处罚办法

  学校饮食服务中心关于对各食堂违规处罚办法

  为规范各食堂操作程序,保障师生就餐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以往情况对原定处罚条例进行修改,希各食堂参照实行。

  一、对未办理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未办理的人员,进食堂操作者罚承包人100~200元。

  二、对从业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或工作服脏、穿拖鞋进操作间,不讲个人卫生者,罚从业人员50~100元。

  三、从业人员在操作间内吸烟者,罚50~100元。

  四、上卫生间不换工作服、不常剪指甲、常理发、不勤洗澡者,罚50~100元。

  五、对服务态度不好,师生反映强烈,要令其承包人对其进行辞退。

  六、对食品不规范存放,制作出来的食品摆放好后没有安排人员看守者,罚承包人200~400元。

  七、对食堂内整体卫生差,未做到随时打扫罚100~200元,同时扣发该食堂卫生监督员1个月劳务费。

  八、严禁私自乱接电源,电路出现问题应及时向饮食中心反映,对违章操作者罚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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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五星级酒店员工违规处罚条例

  五星级酒店员工违规处罚条例

  Chaptersixthestaffpunishtheregulationsinviolationofrulesandregulations

  第一条过失类别及处罚

  1、轻微过失(扣1-5分)

  (1)当班时未按要求佩戴工牌;

  (2)当班时不着工服,仪容不整或工服着装不规范;

  (3)无故迟到、早退;

  (4)通过非员工通道进出酒店,不按规定路线行走;

  (5)搭客梯或使用客用洗手间;

  (6)擅自进入非职责所需的地区;

  (7)当值时偷懒、窜岗或扎堆聊天;

  (8)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汇报;

  (9)与同事发生工作纠纷在岗位上发泄不满情绪;

  (10)在上司的正确督导下仍未能行使好岗位职责,掌握工作流程;

  (11)在店内或当值时行为不检,如高声谈笑、勾肩搭背、嬉戏、粗口、收看电视或阅看书报;

  (12)下班后或休假期间在酒店内游荡;

  (13)当值时会见亲友及闲谈;

  (14)当值时打私人电话;

  (15)当班时嚼口香糖、吃零食,在非指定的地方进食或将食物带离员工餐厅;

  (16)未能保持本人工作区域内的整洁卫生;

  (17)在酒店内言谈举止粗俗不雅;

  (18)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19)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0)未经允许着制服离开酒店范围;

  (21)服务态度欠佳,工作马虎、粗心大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22)因工作疏忽或不小心,造成酒店或宾客财物损坏或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元以内(需同时负赔偿责任);

  (23)故意浪费酒店财物,不爱护公物、工具及设备等;

  (24)不积极配合及接受培训;

  (25)拒绝接受或不配合酒店授权人员的检查;

  (26)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规条;

  另外,对管理人员(领班及以上级),轻微过失还包括:

  (27)未熟悉掌握本岗位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

  (28)对员工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自己的职责或操作规程模糊不清;

  (29)日常工作中对下属员工分工不明确;

  (30)布置工作模棱两可,对员工的工作未能加以正确指导或引导;

  (31)不及时传达酒店行政例会、会议、文件精神;

  (32)未能认真、及时组织员工学习酒店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33)未能按职责要求或酒店管理要求及时呈报工作计划、方案或总结;

  (34)未能履行好岗位职责,未能及时填报岗位报表等;

  (35)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汇报;

  (36)不关心属下员工或经常招致属下员工投诉;

  (37)属下员工之间发生矛盾不及时协调处理引致事态进一步扩大。

  2、较严重过失(扣10-30分)

  (1)委托他人或代人打卡;

  (2)非职责所需,未得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准许而擅自进入客房区域;

  (3)未经批准,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携亲友或他人进店参观非开放区域或进行私人探访等;

  (4)未经批准使用酒店对客服务的设施和设备;

  (5)未经批准私配酒店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钥匙;

  (6)因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顾客投拆;

  (7)怂恿客人或同事做出恶作剧行为;

  (8)在客人或同事之间刺探隐私及搬弄是非、乱传闲话、煽动争执,扰乱酒店正常工作秩序;

  (9)散播谣言或恶意中伤其他员工或损害酒店声誉;

  (10)在酒店营业场所或办公区域吵闹滋事,扰乱正常秩序;

  (11)因工作疏忽或不小心,造成酒店或宾客财物损坏或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需同时负赔偿责任);

  (12)在酒店内藏有或意图携入酒类;

  (13)当班时睡觉、带醉上班或行为不检;

  (14)当班时擅离工作岗位;

  (15)不尊重上司,不服从管理;

  (16)对客人不礼貌及争辩;

  (17)超越职权范围擅自作主,或无关本职工作事宜随便作答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18)违反岗位操作规程导致不良后果;

  (19)工作时间消极怠工,拒绝接受培训和参加考核,或在培训期间不认真、不虚心、不刻苦,达不到岗位要求;

  (20)当班期间发现酒店物品丢失、损坏,不上报或谎报;

  (21)没有合理的解释,不履行酒店指派的加班工作;或在职责范围内对上级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推诿不履行;

  (22)未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23)刁难或不配合其他同事的工作;

  (24)带情绪上岗并在顾客面前表露不满情绪;

  (25)未经部门主管批准私自调休或自行换班;

  (26)未经许可擅自驾驶酒店的车辆或开动任何机械设备;

  (27)故意毁坏公物,例如涂污墙壁、电梯等;

  (28)展示不道德的图片、照片等;

  (29)旷工一至两天(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30)将员工工作证、制服或饭卡给予他人使用;

  (31)在酒店内擅自募集款项;

  (32)在规定的非吸烟区域吸烟;

  (33)纠缠医生索取病假或自行索药;

  (34)不配合酒店一年一度的体格检查;

  (35)拒绝按酒店要求提供个人资料;

  (36)将食物、饮品或其它酒店物品放在更衣柜内;

  (37)变相赌博;

  另外,对管理人员(领班及以上级),较严重过失行为还包括:

  (38)工作缺乏计划性,管理混乱;

  (39)因服务质量引起顾客投拆;

  (40)打骂员工有辱员工人格;

  (41)不服从上级管理人员工作分配或顶撞上级管理人员;

  (42)不能按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

  (43)未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

  (44)对职责范围的工作相互推诿,拒不履行;

  (45)应当请示的工作未经请示擅自作主,存在越权行为的;

  (46)在各种会议场合被总经理公开点名批评。

  3、严重过失(扣30-100分,直至辞退)

  (1)工作时间饮酒(因工作原因或职责所需除外)或吸食麻醉药物;

  (2)私换外币或套取外币;

  (3)侮辱、谩骂、恐吓、威胁或危害他人;

  (4)泄露酒店机密资料,损害酒店利益;

  (5)在酒店内兜售、贩卖私人物品或商品;

  (6)故意虚报、谎报个人资料;

  (7)阻挠、抵制各种工作检查,或打骂行使检查、稽核职能的工作人员;

  (8)采取故意行为防碍同事的正常工作;

  (9)带情绪上岗且在客人面前肆意发泄不满情绪;

  (10)与客人争吵及顶撞;

  (11)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携带酒店物品离开酒店;

  (12)因工作疏忽或不小心,造成酒店或宾客财物损坏或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需同时负赔偿责任);

  (13)偷窃、骗取、蓄意损坏或毁坏宾客、酒店或同事的财物;

  (14)携带、收藏或使用一切违禁品如军火、炸药、攻击性武器或毒品、*等;

  (15)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或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16)搔扰酒店住客的私生活;

  (17)酗酒、赌博、打架或聚众闹事;

  (18)严重不诚实或欺诈行为;

  (19)单独或与同事合谋伪造任何单据、证明或文件,销毁或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帐单、单据、文告,或利用已付帐单向顾客收费及故意加收,中饱私囊;

  (20)贪污、营私舞弊、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索贿,损害酒店利益;

  (21)直接或变相向客人索取小费或利益;

  (22)有意图的拾遗不报或私自处理客人遗留物品;

  (23)在酒店内做出或教唆淫秽、不道德的行为或非法勾当;

  (24)挑拨或激怒上司或同事而引致发生殴斗;

  (25)组织、煽动或参与怠工、罢工、斗殴事件;

  (26)擅自在店内有意图张贴、派发或移去任何文告及传单;

  (27)未经酒店当局正式授权,擅自向外界公开发表有关酒店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28)因迟到、早退或旷工引致酒店损失重大,影响极坏者;

  (29)未经批准在店外兼职工作或利用病休另谋职业;

  (30)蓄意破坏酒店各种设施、设备;

  (31)偷看、偷听、散布、传播黄色刊物、录相、录音等;

  (32)参加或利用*组织或黑社会组织;

  (3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分;

  另外,对管理人员(领班及以上级),严重过失行为还包括:

  (34)侮辱、打骂上级管理人员;

  (35)因工作失职、失查,导致酒店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第三条处罚执行程序及行政处分

  1、轻微过失初犯,扣1-5分;重犯,双倍扣分;第三次再犯,给予书面警告,并扣10分;

  2、较严重过失初犯,口头警告,扣10-30分;重犯,给予书面警告,双倍扣分;第三次再犯,三倍扣分,给予最后警告。情节严重者作违纪辞退处理;

  3、严重过失初犯,书面警告,扣30-100分;重犯,双倍扣分,给予最后警告。情节严重者作违纪辞退处理;

  4、对同一次违纪违规行为不重复扣分处罚。如某员工违规,部门经理已对其执行扣分,则质检员或其他检查管理人员不再重复处罚,认为处罚力度不足的,可提出加重处罚。

篇3:房地产中介店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以下简称区域分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各中介店工作质量,减少经营中违规和错误的发生,特制定此处罚办法,用以约束中介店的日常经营,杜绝违规行为。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下辖各中介店。
(三)、制度内容
1、违规行为及处罚办法一览表:(略)
2、规定所涉及的处罚概念:
(1)、警告:对当事人或中介店提出书面警告,并下整改通知书,首次警告不处以罚款,如拒不整改或再次违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
(2)、通报批评:在体系内对当事人或中介店予以通报批评,季度内累计两次将累加至严重警告;
(3)、严重警告:在体系内及外网对当事人或中介店予以严重警告;
(4)、除名:对当事人予以开除处理;
(5)、不正当竞争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违反《CENTURY 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中第7.4.5款-职业道德标准及其他有损商业道德的行为;
3、以上所规定均为最低处罚办法,情节严重且造成区域分部或中介店损失的,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开除,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www.pmceo.com法规对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4、由于违规行为造成区域分部损失的,区域分部将予以追缴,对于无法追缴的损失由责任中介店承担。
5、涉及到中介店及个人的各项罚款,均应在接到区域《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汇至区域分部指定账户(个人罚款由中介店代收,中介店负有连带责任),并将银行回单传真至区域,无故拖延者将在原罚款基础上增加100元/天的滞纳金。逾期拒绝缴纳者将按照《CENTURY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中保证金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并在区域内进行通报批评。
6、上述所有罚款,除媒体曝光所缴的罚款将平均分配至区域内其他正常营业的中介店外,其余款项都将统一转入区域年度活动基金账户,用作区域组织的各中介店活动经费,区域每季度将在中介店支持中心公布账户变动明细,并在每次活动完成后,公布活动所用费用明细。

篇4:售楼人员行为规范违规处罚

  售楼人员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罚

  一、行为规范

  1、上班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脱岗外出。离开岗位,要向主管或销售经理报告;

  2、上班时间不得在销售接待区喝水、吃东西、吸烟;

  3、不得在工作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杂志;

  4、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娱乐活动,不得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等;

  5、不得在客户视线范围内化妆;

  6、不得在上班时间睡觉;

  7、不允许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8、不允许在办公区内高声喧哗,谈笑,不得闲聊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不允许着装不齐,衣衫不整上岗;

  10、不得在销售资料上乱涂乱画;

  11、不允许使用客户专用纸杯;

  12、上班前及上班时间不得饮酒;

  13、不得搬弄事非,挑拨同事间的关系;

  14、不允许销售人员做私单,替客户炒房,从中谋取利益;

  15、严禁使用公话拨打信息台或私人长途电话;

  16、杜绝和客户争吵现象。

  二、违规处罚

  1、违反上述第1-11条者,处以20元/次罚款处罚,三次以上处以50元/次罚款处罚;

  2、违反上述第12条者,停岗一天,并处以100元/次罚款处罚;违反二次以上者,予以辞退处罚;

  3、违反上述第13条者,予以辞退处罚;

  4、违反上述第14条者,予以辞退处罚;

  5、违反上述第15条者,除赔付相应话费外,另处该话费2倍的罚款;

  6、违反上述第16条者,处以100元/次罚款处罚,二次以上者,予以辞退处罚。

篇5:商业广场商户违规处罚办法

  商业广场商户违规处罚办法

  第1条 商户因商品质量问题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引起消费者投诉或导致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商户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顾客严重投诉,造成重大影响,但未能引起相关媒体曝光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2、商品经相关部门检验为不合格或假冒伪劣商品,但未能引起相关媒体曝光的,应按不合格或假冒商品标价的10倍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3、造成顾客严重投诉且经相关部门检验为不合格或假冒商品,并引起相关媒体曝光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4、商户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全额赔偿公司及消费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违约金和相关经济损失(含消费者损失)赔偿金商户应于接到公司通知后7日内支付完毕。

  第2条 以任何理由拒绝顾客使用银行卡等非现金交款,视情况按每次处罚1000-10000元人民币并记商户不良记录一次。

  第3条 商户故意不向顾客提供有效的购物凭证的,处罚500-5000元人民币并记商户不良记录一次。

  第4条 营业员违反仪容仪表规范要求,按照《营业员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5条 营业员发生违纪三次,记商户一次不良记录。营业员违规的罚款原则上由营业员本人交纳,若营业员本人不交纳,则由商户交纳或从商户的商铺保证金中扣除,若从商铺的保证金中扣除,商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商铺保证金。

  第6条 商户在一年内无论何种原因累计发生三次不良记录,公司将给予500-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通报。

  第7条 商户未经公司运营管理中心书面允许,不按规定营业时间开、闭店,每次处罚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情节严重者按私自撤铺处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没收保证金。

  第8条 商户在本广场经营的商品价格高于同城其他同类经营场所相同商品的价格,每发现一次,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并记不良记录一次;商户在合同期内违反本规定累计三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第9条 其他处罚规定运营管理中心将以公示的形式告知,商户对此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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