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案例说:小区丢自行车,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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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小区丢自行车,谁来管

  案例说:小区丢自行车,谁来管?

  自行车停放在小区里,第二天不见了。某小区内的业主赵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要说法,物业公司说:“不归我们负责。”赵女士不明白,自己一直都按时交物业费,这小区里的保安每天都在大门口站着却不管事,丢了自行车到底该谁负责?

  谁负责得看合同

  沈阳市房产局小区办的工作人员孟庆来告诉记者,自行车丢了由谁来赔得看业主委员会是如何与物业公司签的合同。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一条第五款中已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目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只是对24小时保安、门岗或是保洁服务做了简单、概括性的注释,没有就一些细节问题做出规定,合同完全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另外,《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物业公司只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活动负责。所以自行车的看护属于物业公司应提供的服务之外的内容,属于有偿服务的范畴。一旦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就此项服务在合同中约定,并且业主按规定执行和正常交纳了这部分服务费用,就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索赔。

  物业公司可以负责

  既然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小区办也有说法,但物业公司是不是愿意为业主提供这种有偿服务呢?银基物业公司品质部主管经理张越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她认为,车丢了谁来赔的依据也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的合同。如果合同中对自行车的看护有明文约定,物业公司就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办法。比如,可以采取收、发牌登记制度等。但是,物业公司会因提供相应的服务而增加人工、材料成本,业主就应该缴纳一定的费用。只要遵循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业主丢了自行车的事实核查清楚,物业公司一定会对业主做出赔偿。自己权利别轻放

  采访过程中让记者颇有感触的是沈阳市房产局小区办的工作人员说的几句话,既然《物业管理条例》已经给了咱业主政策上的支持,业主也要让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对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的合同重视起来,不要让合同流于形式,一旦出了问题的时候没“法”可依,最终还是自己的利益受损。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业主连丢4辆自行车拒交物业费案例

  业主连丢4辆自行车拒交物业费案例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在小区内连丢四辆自行车及一辆电动车的刘先生对物业服务很不满,为此两年不交物业费,结果被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败诉,判决其支付欠缴的全部物业费,但不用交滞纳金。其丢车问题则要另案处理。

  物业公司诉称,20**年11月19日,公司和刘先生签订了《业主公约》,约定物业公司就刘先生购买的房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刘先生就此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之后,物业公司按约定为刘先生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刘先生从20**年1月1日起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至起诉时共计5546.8元。按《业主公约》的约定,滞纳金为748.82元。物业公司称,他们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要求刘先生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开庭时,刘先生认可自己欠缴物业费,但认为自己有理由。“物业不能只收钱什么都不管”,刘先生抱怨说,他在小区已经丢了4辆自行车,前一阵还丢了一辆电动车,这些有报警记录为证。他在丢车后打电话给物业,但是没人管他,小区虽然有监控摄像头,但却调不出录像。刘先生还提出,小区西边原来的绿化很好,现在物业占了那块地方要盖楼,他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因此不同意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物业管理手册》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物业公司在提供了物业服务后,刘先生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但根据本案实际的审理情况,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刘先生提出的车辆丢失要求赔偿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他应当另案提起诉讼。综上,法院判决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5546.8元。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篇3:物管案例:自行车丢失拒交物业费 业主被物业告上法庭

  物管案例:自行车丢失拒交物业费,业主被物业告上法庭

  自行车丢失不能拒交物业费,业主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事件:李某在小区内丢失三辆自行车后,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20**年初,李某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催收20**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李某认为自己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保安费,可小区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物业公司称,保安只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时开关小区大门,巡逻时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自行车是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因双方意见不一,李某拒绝交纳20**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给付404元物业管理费。

  点评:法院判决李某全额交纳20**年度物业管理费404元。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虽然包含每户每月4元保安费,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有一定的范围,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这一责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篇4:物管案例:自行车在小区丢失物管要赔偿吗

  物管案例--自行车在小区丢失物管要赔偿吗?

  核心解读:物业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关键

  〔事件〕20**年3月18日,孙学文在购买沉河区一小区的房屋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其中,该物业公司承诺,对小区实行全封闭式庭院管理,包括24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

  20**年12月31日,孙学文购置一台原田牌助力自行车,没想到刚过10天就在小区西南角处车棚内丢失。去年11月4日,孙学文诉至沉河区法院,以物业公司安全防护管理不善为由,要求其赔偿丢车损失计1950元。物业公司辩称,双方未对车辆建立保管关系,故不同意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判决〕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自行车丢失是因犯罪行为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学文不服,上诉至市法院。

  市法院审理认为,孙学文车辆丢失后,已向物业公司进行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上,双方的陈述截然相反———孙学文始终称当时录像画面为空白;物业公司却称,现场并无异常情况出现。而物业公司在无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下,未将该录像资料保存,又无法举证,可确认其在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按车辆总价值的20%,即390元赔偿孙学文。〔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李方晨:这几年业主因财产、人身损害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已不鲜见。《物业管理条例》对此问题已做了明确规定,即“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对于这类案件的审判以及物业公司规范管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财产丢失的责任承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财产保管服务,在发生财产丢失时,除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外,物业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财产保管服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产保管服务,但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产的丢失有过错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违反了安全注意义务的违约责任———但物业公司毕竟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对财产的损失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的额度应视其违约情况而定。

篇5:业主自行车丢失拒交物业费案例评析

  业主自行车丢失拒交物业费的案例评析

  一、案件经过:

  小区业主李某在小区内丢失三辆自行车后,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在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审理及判决: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自己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保安费,可小区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财产安全的义务。原告物业公司诉称,保安只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时开关小区大门,巡逻时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自行车是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向物业公司交纳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三、法律评析:

  本案中,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虽然包含每户每月4元保安费,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有一定的范围,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这一责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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