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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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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年9月27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代表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20**年9 月27日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舒适、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无锡市梅满嘉园业主大会。

  本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为小区东门和北门橱窗。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筹备组)发布的任何公告,均应当在公告栏公告,公告栏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本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为: 无锡市新区梅满嘉园 号 室 , 办公电话为: 。

  本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含住宅和临街商业用房,其中住宅672户,商铺56户,商铺面积每户均在150平方米以内,共设楼号为:51、52、53、55、56、57、58、59、60、61、62、63、65、66、67、68、69、70、71、72、73、75、76、77、78、79、80、81、82、83、85、86、87等33栋,包括各楼号下的分号。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1. 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7. 商品房维修资金,须经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使用;为了方便使用,商品房维修资金利息,可由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委会统筹使用。

  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0.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意。其中上条款前3项规定的事项,由全体业主书面投票决定。5、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由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某种形式进行表决:

  1. 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2. 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3.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4. 业主代表携业主意见在业主代表大会上公开表决,业主委员会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1. 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或20%业主联名提议。

  2. 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1. 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代表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2. 发布公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0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3. 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的意见。

  4. 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代表的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5. 通报代表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1.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 拟订选聘物业服务机构的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2.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3.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4.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

  5.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

  6.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公示小区橱窗7天,业主有异议的联合本楼栋50%的签名,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7. 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问。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除业委会委员外,业主委员会可以吸收3-4名候补委员,在委员缺额时,直接从候补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1. 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

  2.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议。

  3. 提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传达每位委员。

  4.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 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6.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4人的,应当在一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8.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1.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 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 有关人员津贴。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1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则按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篇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结果公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结果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公告

  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

  第二届业主大会〔20**〕02号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表决票统计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会举行,/区房办、居委会、业委会成员参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表决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小区居住区域业主代表人数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总面积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会送达表决票113张,占业主人数100%,占总面积100%,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

  表决结果如下: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票数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通过,上述规约将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

篇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加条款表决生效公告

  关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加条款表决生效公告

  根据业委会和全体业主代表协调会的协调意见,就完善议事规则条款提交全体业主表决等事宜等三个议题,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区张贴的,就 “事项2”:

  组织全体业主进行议事规则完善增加“参与率”条款和延续代表大会运行的表决,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决结果的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增加第4项:“全体业主和代表大会的有效表决,应同时满足已投票面积票权和人数票权分别超过小区两项总票权的50%”。

  已产生的业主代表和代表大会,按照本项议题的表决结果履职运行。”

  从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满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决参与满足“人数-面积”双过半;投票的票数为人数权3758人,面积权371834.59平米,参与比例分别为人数权63.06%,面积权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决参与率条款,确认已产生的业主代表和代表大会”为人数权50.93%,面积权43.25%。依此前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将已送达未投票计入已投的多数票,本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同意“增加第4项条款”的人数权和分别为87.87%和90.44%。本次临时会议关于针对议事规则增加条款表决生效,特此公告。

  说明1、5个片区(北区、单身公寓+商业街、睦邻居、新北区、友邻居)统计总人数5959户、专有总面积704085.68m2;

  说明2、5各片区参与投票统计比例汇总为:

  确认增加 维持不变 弃权 总数

  单身公寓: 人数 720 36 197 953

  面积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邻居: 人数 325 72 21 418

  面积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邻居: 人数 565 70 60 695

  面积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区总和: 人数 3035 356 367 3758

  人数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积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积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说明3、本公告张贴公示7日,请全体业主对可能的疏误,在公示期内向秣陵街道物管办书面提交。

  附:全体业主表决结果清单见展板张贴的附件

  z花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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