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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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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1)

  汉市住管发[20**]103号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管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汉中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汉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汉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汉中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工作。

  各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随着建安造价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应当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交存的,县(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单位提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监督协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将续交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续交后的分户帐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次交存的数额,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分户帐面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续交,交存主体由房屋所有权转让双方约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建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本细则规定补建。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所有权同时转让。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到专户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售房单位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房屋灭失注销证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到专户银行提取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属业主交存的返还业主;属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活期计息。

  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孳息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一幢住宅只有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该幢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二)一幢住宅有两个以上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相关单元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各幢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从各幢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四)涉及房屋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该幢房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实地踏勘并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审核后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专项维修资金划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清单及费用分摊清册,到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办理核减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依法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业主委员会将使用方案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

  (六)专户管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划转专项维修资金。

  (七)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委员会持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清单及费用分摊清册,到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银行办理核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房屋安全及设备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后,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属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五)、(六)项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六)项办理。

  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单位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业主代表参加)应组织有关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材料从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帐户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签订施工合同,提倡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监理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相关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应当接受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核对并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核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其账目的查询。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银行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应当向业主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凭证。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凭证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的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主未按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存量公有住房(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由公有住房售房资金的管理部门参照本细则执行。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业可以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其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年5月1日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汉中市财政局制定的《汉中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汉市城建发〔2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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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建办〔20**〕101号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所有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者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管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缴存

  第五条 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法》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由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第六条 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性交存属业主所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七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代管单位统一管理。

  第八条 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售出的房屋(含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九条 公有住房房改时,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房改部门出具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代管单位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已经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区域,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要审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的不予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业主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首次应缴存数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后账面应当不少于规定的首次应缴存数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大会、房屋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的余额。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公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其他应计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代管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代管单位应当与专户银行共同开发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和查询等环节统一管理。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系统,实行一户一卡制,业主可以随时查询分户账中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代管单位申请重新复核。代管单位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代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代管单位在接受业主委员会查询时,应当书面提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等情况。

  第十七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当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次年未发生使用的,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超过一年未发生使用的,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发生使用的年度,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如双方没有约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征收拆迁除外。

  第二十一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向代管单位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一般包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单幢房屋内相关业主共有的外墙面、屋面、落水管等。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门厅、楼梯间、电梯、电梯间、走廊通道、照明、消防设施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房屋自然损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原则区分分摊:

  (一)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单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二)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三)单幢房屋涉及外墙面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等房屋维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的,从其决定或者约定。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增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比例,由业主规约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未售出的房屋维修,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按照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向代管单位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向代管单位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基本情况、施工预算、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清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的工程款补足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使用方案和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和维修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7天。

  第三十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与审核、施工监理费用明细分摊等,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

  中介机构代理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代管单位对申请材料做书面审查。

  对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代管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划拨。

  不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或者书面要求申请人修正或者补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维修过程实施监督。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材料应当交代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第三十四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由代管单位存档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按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规定向代管单位提请补建,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第三十七条 建制镇多产权商品房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共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吉林省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

  吉建发〔20**〕31号

  各市(州)、县(市)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出现资金归集不到位,被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维护资金所有者的正当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把握维修资金缴存的政策界限

  凡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出售的公有住房,均应按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缴存标准,进行无差别归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交维修资金。

  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维修资金,各代收单位,应及时上缴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不得滞留挪用。

  二、维修资金必须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各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本地区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不得存放在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存放在多家商业银行。

  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孳息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资金的孳息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需纳入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三、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方便高效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需按相关规定征得多数业主的同意并做好记录,相应费用由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期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时,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抢修的,应按照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切实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

  四、规范维修资金的账户管理

  各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维修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程序化。维修资金的存放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可随时查询,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和查询等环节统一管理。

  各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银行每年至少核对一次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有关情况。

  五、建立健全维修资金日常监督和检查机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是本地区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今年10月至11月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对维修资金的代收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发现问题认真纠正整改,并于12月底前将检查和清查及处理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依法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维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安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审计厅

  20**年9月15日

篇4:吉林省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吉林省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吉建房〔20**〕22号

  各市(州)、县(市)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吉建发[20**]31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提出的5个方面内容及时限要求,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组织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维修资金的代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二、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市县所辖行政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严禁其它部门、单位违规归集、管理维修资金。

  三、对20**年以来审计中发现的减免缓占挪用维修资金问题,年底前要完成补交和清退工作,同时,对违规违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今年12月15日前,各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等情况,按照要求向省建设厅报送专题报告。

篇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促进资金保值增值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促进资金保值增值的建议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小区存续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它相当于是一个小区的医保金和养老金。一个小区能否随着时间的推移持续保持较好的硬件质量,或者进行更新、改造提升小区品质,都极大地依赖于这部分资金。 因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小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很快就消耗殆尽,需要续交,根据群众心理现状,大多的业主对交费是怀有排斥心理的。如果专项维修资金无法续筹,小区维修、更新、改造等却又确实需要,很可能引发多种矛盾。最后,很大的可能,就是政府为了维稳,不得不掏钱买单。而这期间,为解决问题,政府牵扯的人力是无形损失,如果政府公信力因此受到影响,更是巨大伤害。

  二、海宁市物业专项维修基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简况:

  1、海宁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历史:我市维修资金交存始于20**年,维修资金专户建于20**年7月。20**年6月20日,由城管执法局移交至市住建局房管处。在管理方式上,除个别物业自主管理外,我市维修资金由政府部门代管。现具体事宜由住建局房管处负责管理。

  2、海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20**年3月5日,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结合房屋结构类型和平均造价情况,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70元/平方­­­至100元/平方。经过十多年的累积,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总量已将近9亿。

  3、目前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收取的当年,以活期存款方式管理,第二年开始以一年定期存款方式管理。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面临的资产缩水困境:

  当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现状,面临着内外交困的境地。

  从外环境来说,由于金融大环境的影响,由于货币超发和通货膨胀导致货币贬值,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面临着持续的贬值压力,实际资产持续缩水。如果这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能很好的实现保值增值,那么,二、三十年后直至六、七十年最需要使用这笔资金时,现在的这笔资金,到时还能保有多少购买力,能不能达到最初所期望的维修、更新、改造等的责任?

  截止20**年12月底, 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总资产将近9个亿,如此庞大的资金,沉积在账户上,只获取极低的一年定期利息,相较于当下的CPI增速及每年10%以上的M2增量,连基本的保值都达不到,更不要说增值了,确切的说,是在不断贬值。

  从资金内部管理来看,主管部门虽然采取了一年定期,但相较于其它金融产品,由于没有对资金采取最佳的管理,造成资金的损失也是相当可观的。我们不妨以截止20**年12月底海宁市百合新城西区物业维修基金积余的总额22661199元为例,对不同的资金管理模式下的资金增值收益进行简单的测算:

海宁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不同资金管理模式下的收益测算

序号

资金管理模式

物业维修基金总额(元)

利率

年利息收益(元)

与一年定期差额(元)

备注

1

一年定期

22661199

1.75%

396570.98

工、农、中、建四大行一年定期利率是1.75%

2

五年定期

22661199

2.75%

623182.97

226611.99

工、农、中、建四大行五年定期利率是2.75%

3

五年期国债

22661199

4.42%

1001625.00

605054.02

20**年底时发行的五年期国债利率一般是4.42%

  从上表可以看出,海宁市百合新城西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果采用当下一年定期的方法,每年利息收益只有39.66万元,但只要转为五年定期,每年的利息收益就可增加22.66万元,而如果改为五年期国债,其增加的收益更为可观,相较一年定期,可增加60.51万元。而且,这还只是最初步的测算,还不包括之后几十年,由于每年孳生利息的增加而后产生的复利效应。依此推理,如果采用合理的资金管理模式,仅目前整个海宁市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体量而计,每年利息收益就能增加几千万。何况海宁的城市还在扩张,商品房交付还在不断增加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总资金池还在扩大。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年多增值的资金从表面上看是业主的,但实质上也是政府的资产。最重要的是,从长远来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充裕,可以降低政府财政压力,增强社会安定。遇到小区改建、更新等需要,小区业主自己账上有钱,就不必向政府伸手要钱,相当于以后海宁市政府财政可以每年少掏出数千万资金。

  四、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合理管理,实现保值增值的可行性: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转换各种定期或购买国债,是法律允许的。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海政发(20**)10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从浙江省和海宁市的二个管理办法来看,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定期转换或购买国债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2、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现状来看,把资金由现在的一年定期转为五年定期或五年期国债等安全可靠的中长期资金管理模式也是可行的。从百合新城西区的数据可知:截止20**年底,已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为22661199元,而相应的,历年来已使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仅为830761.4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始收取十多年来,还没进入大量使用阶段。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求,大量的肯定是在小区建成十年以后。因此,完全可以采用中长期的资金管理模式。

  3、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增值,已有现实案例。在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已有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上海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经验是,小区业委会成立后,此笔资金即可转交业委会管理。针对各自小区的实情,有的小区采取大部分转长期定存,少部分活期;也有的小区,采用分批进行五年定期滚动式存款......这样,既能获得长期存款较高的固定收益,又能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同时,上海在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上有一套严密的程序,由政府和银行多方共管,物业维修资金的存取和使用始终掌握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资金安全无虞。

  另一个例子,是江苏省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版第七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情况向业主公开,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存情况。

  江苏省将程序简化为小区业委会向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即可根据其要求转换为长期定期,各个小区情况不一样,具体实施方案上可以有所区别,资金代管部门则及时根据业委会的申请组织实施。通过简化手续,极大地方便了业委会,各小区的资金保值增值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由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仍旧由政府部门统一监管,解除了对资金安全性的顾虑。

  综合各地的情况及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现状来看,在如何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除了采取以上的办法,应该可以再进一步。比如,小区业委会大多是在小区交付多年后才成立,而且业委会成立后要学会小区管理、理顺各种关系,又是好多年;若一定要等到业委会成立后,等业委会摸清门道再由业委会提出申请,那么很可能已十多年过去了。因此,完全可以在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前,政府代管部门就可以采取一定的资金运作措施,将大部分资金直接就存长期定期。

  另外,银行现在都有浮动利率,政府部门在选择托管银行上,也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存放的形式,选取多家银行,以利竞争,达到利率最大化。

  综上所述,对如何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建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尽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手续,进行资金运作;

  2、对资金管理,建议期限上进行短、中、长期组合;产品上采用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债等多种安全性高收益又较好的不同金融产品组合;

  3、选定多个银行,对资金采取竞争性招标存放,打破利率垄断,争取利率上浮的溢价收益。

  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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