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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公司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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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公司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产品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质检科是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和落实处理意见,建立管理档案。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车间(科)负责本部门内外部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接受质检科的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质量事故是指给本公司或用户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给公司信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质量问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产品、零、部件报废或返修,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5万元。

  2、产品出厂后,“三包一赔”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

  3、由于质量问题给本公司信誉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产品、零、部件报废或返修,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产品出厂后,“三包一赔”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3、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本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

  4、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问题。

  第八条 经济损失核算的范围:

  1、工时损失费,从发生质量事故的工序算起,即以前加工发生的工时损失及返修工时。

  2、毛坯损失费,毛坯价值与毛坯残余价值之差。

  3、“三包一赔”损失,赔偿费、折价处理损失费、因质量问题拖期的罚款、“三包一赔”补制费,包装运输费及其它费用。

  4、材料消耗费,返修发生的材料消耗费。

  第九条 经济损失的计算公式:

  焊接废品损失费=工时损失费+毛坯损失费(毛坯价值-毛坯残值)。

  返修损失费=返修工时费+材料消耗费。

  第十条 经济损失的计算,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或发现部门必须及时报告质检科。对于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的部门,一经发现,除责令其补报外,还应视情况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内外部质量事故的报告事故判定后,一般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单位应按《质量信息管理规定》定期报送质检科;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质检科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检科负责在接到报告的二日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五日内组织完成分析处理工作,处理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由质检科按质量事故的具体情况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质量事故原则上应在五日内处理完毕,事故的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意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需填写《质量事故处理单》,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经董事长批准后作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一般质量事故,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1.5%,但至少不得低于100元。

  2、重大质量事故,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0.5-1%,但不得低于150元,同时对部门主管领导给予同样的处罚。

  3、对于特别重大的质量事故,除按重大质量事故进行经济处罚外,由质检科提出给予下岗、降级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意见,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篇2:药品药械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追究管理制度

  药品、药械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追究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3:第二医院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第二医院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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