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连锁公司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避企业经营风险,规范食品召回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适用于各种原因的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三条 权责
(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召回的收集、分析、确认,监督召回程序。
(二)采购部收集、反馈有关食品召回信息,及实施召回工作。
(三)销售部负责收集下游客户品种召回信息,及实施下游企业的品种召回工作。
第四条 内容
(一)“食品召回”是指就本公司已经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包括其它与人体健康相关的食品),协助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的过程。
(二)食品召回条件
1. 上游供货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协助召回其所生产(经营)的产品的。
2. 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政府监管部门依照法规规定,公布并明确规定立即 停止停售使用或责令召回的。
3. 本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质监部门质量公告、处罚通知、在库检查发现或客 户退货、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经核实判定为不合格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4. 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能给公司造成经营风险的产品。
(三)食品召回的分级与召回时限:
1. 根据食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分为:
一级召回:使用该食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 二级召回:使用该食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损害的;
三级召回:使用该食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损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2. 通知传达与召回时限:
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通知所有相关下游客户,要求其在3日内退货;
二级召回:应在2日内通知所有相关下游客户,要求其在7日内退货;
三级召回:应在3日内通知所有相关下游客户,要求其在14日内退货。
(四)食品召回程序
1. 由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收集召回产品信息。
2. 质管部根据食品召回条件确认召回品种,启动召回程序,编制《食品召回通知》, 发放采购部、销售部、储运部。
3. 各部门根据《食品召回通知》,停止采购及销售需召回的品种,并实施食品召 回。
4. 对可以退回供应商的召回食品按《退货食品管理制度》执行;对供应商不接受召回的品种则执行报损处理。
5. 质量管理部对最终召回的食品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并上报药监部门。
6. 无论是否得到生产企业的书面《召回通知》,必要时本公司可自行启动召回程 序,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 食品召回流程图
篇2:食品不安全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不安全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2、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本经营单位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3、下列食品为不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4、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关部门进行无害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5、对已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6、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经营单位。
7、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篇3:大米工厂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大米工厂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一、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1、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2、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3、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三、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四、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五、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六、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七、对已召回的食品统一管理,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