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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施工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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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施工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审批制度

  HSE施工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审批制度

  1.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前必修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UCC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方案实施:

  1.深基坑工程

  a.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b.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c.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的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a.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

  (3)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

  b.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c)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3.脚手架工.

  a.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

  b)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c)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

  4.起重吊装工.

  a.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b)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c)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a.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b.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a.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b)码头、桥梁、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c)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d)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3.专项方案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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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务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业务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一、业务章的使用范围:

  1、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有关银行业务;

  2、发票专用章用于开具发票业务;

  3、工程专用章用于:工程修改通知单、工程类会议纪要、内部竣工初验;工程方面资料:图纸、会审记录、预结算报告;工程方面对关联单位、部门的往来文件;

  二、业务章使用的审批:

  1、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章;

  2、工程专用章须由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工程修改通知单、图纸、会审纪要必须由主管设计负责人审核),再由各项目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有关公文经签发人签发,可使用《拟文稿纸》申请用章,不须使用《用章审批表》申请用章。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筹建处、各项目自行保管的部门章(业务章),在本细则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如超出本制度所规定的范围使用的,经办人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用章审批程序执行,手续不全者严禁用章。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所有公文用章,须填写《用章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四条 用章前印章管理人员须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章的内容和目的及用印的文件份数,确认符合用章手续后,由经办人在用章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集团用章规定,会签手续齐全的合同、协议、文件、资料等经审核无误后,按先后缓急的顺序,即接即盖章,不得拖延用章时间。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印章管理人员对未经核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章;对不符合本管理办法、《合同订立管理细则》或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向综合部负责人汇报,未经同意,不得盖章。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空白凭证、便笺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八条 在急需用章而本部门负责人外出,以传真形式审签;以传真形式无法审签的,须由综合部门负责人或管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审签,方可用章。

  第二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使用,如确因工作所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建立登记手续后,应由印章管理员携带印章到现场盖印或监印。带到办公室以外使用的印章须经主管行政的领导批准,并确保交予安全可靠的人员保管,认真做好外借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印章外借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印章管理员须负责督促印章借用人员按时归还外借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综合部将定期检查本部门及各筹建处、项目的用章情况。

  第三十二条 印章管理员需签与管理中心签定岗位责任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用章安全。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任时,须为印章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印章管理员应确保单位能随时与之取得联系,保证及时用章,不得拖延时间。如请假或外出时,须事先取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然后将印章移交给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办理印章暂时代保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印章遗失或失窃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依法公告作废。对伪造公司各种印章的人员,依法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需要留存的重要资料(合同、协议及对外重要文件),应在盖印后(对外文件可留未经盖章的复印件),留存一份,立卷存档。

篇3:法人章(公章)对内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法人章(公章)对内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1、管理中心重要文件的发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须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方可用章;

  2、各筹建处重要文件的发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须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方可用章;

  3、各项目对内发文由项目负责人签发(领导特别交待的除外),方可用章。

  4、管理中心、筹建处的一般内部发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部负责人审核,方可用章。

篇4:公章的对外使用范围及审批

  公章的对外使用范围及审批

  1、在管理中心,对外公文使用公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审签(上报省、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须经管理中心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及行政副总以上领导审定,方可用章,重要文件用章前须经总经理审定;

  2、各筹建处、项目,对外公文使用公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审签(上报省、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须经筹建处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及行政管线副总(特殊情况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以上其他领导)以上领导审定,方可用章;若管理中心、筹建处、项目需用到集团公章,需经过管理中心总经理、集团分管行政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用章;

  3、办理证件使用钢印,须由综合部门负责人审签,方可用章;

  4、原则上所有合同和协议须按照《合同订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会审手续齐全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未经过合同会审程序,只有管理中心、筹建处分管副总经理及行政副总经理在《用章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用章的合同及协议,也须经管理中心、筹建处法律部门对合同或协议条款审核无误后,方可用章;

  5、对外常规业务(各种年检、年审、报建、招投标、工程资料等)使用公章,须经管理中心或筹建处总经理审签,方可用章;

  6、银行新开账户,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方可用章;

  7、所有财务、税务登记报表(包括对外提供有关资料),统一由管理中心或筹建处财务部经理审签,方可用章;

  8、凡涉及财产抵押、财产产权、贷款、借款、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须经管理中心总经理审签,方可用章;

  9、未经集团及管理中心领导小组授权批准,擅自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对外担保,对外借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活动,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盖章。

篇5:医院基建科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医院基建科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1、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2、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项目部审查、批准,方可作业。许可证只有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有效。

  3、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密的消防措施。专人定点监护,切实保证安全。

  4、动用电气焊,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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