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人员晋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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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晋升制度

  第1条 目的

  1、通过内部竞聘发展有潜力的员工,定向培养,建立公司人才梯队。

  2、鼓舞员工士气,稳定员工队伍。

  3、促使员工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提升工作能力。

  第2条 晋升原则

  1、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2、直线晋升与交叉晋升相结合的原则。

  第3条 晋升选拔标准 公司选择员工晋升时,应从品质、能力、态度和业绩搜歌方面进行评价。

  1、品质,只要是考核员工是否以公司利益为重,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2、能力,主要是考核员工是否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所需的能力。

  3、态度,主要是考核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等方面。

  4、业绩,主要是考核员工的工作成果以及为公司作出的贡献。

  第4条 晋升方式 为了及时发现人才,填补公司出现的岗位空缺,本公司的员工晋升分为定期晋升和不定期晋升两种方式。

  1、定期晋升:每年12月,公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统一实施员工晋升工作。 2、不定期晋升有以下三种情况:

  (1)员工离职造成岗位空缺。

  (2)员工工作表现优异,公司主动为员工晋升。

  (3)各部门经理发现优秀员工时要主动向行政部或总经理推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安排。

  第5条 晋升管理实施

  1、根据公司用人的需要,依据《职位说明书》,针对需进行内部招聘的岗位发布内部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包含工作的主要职责、任职资格要求、工作性质等内容。

  2、符合条件且有内部竞聘意愿的员工,需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正确填报“内部竞聘职位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与其他相关资料交给行政部。

  3、行政部对应聘者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期只要目的在于审核应聘者是否符合《职位说明书》的要求,所提供的资料和资历证明是否真是,“申请表”的填写是否规范。申报人如虚假填报“内部竞聘职位申请表”,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的竞聘资格。

  4、行政部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招聘工作小组,对初步筛选合格的人员进行面试与考核。

  5、确定录用人选。同一职位考核成绩得分最高者为录用人员;如遇同一职位得分相同的情况,则综合竞聘者的原编制、学历、管理岗位的工作年限、相关职位的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6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7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2015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年10月四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2月5日

  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

  (20**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卫作业人员,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从事清扫、保洁、粪便清掏和垃圾收集、运输等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负责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环卫作业专项经费。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加大机械化作业设施、设备的投入,减轻环卫作业人员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和安全系数。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倡导公众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成果。对车辆沿街撒落、随意倾卸垃圾、向外抛弃废弃物,行人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环卫、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监控手段,依法获取破坏城市环境卫生行为的违法证据材料,并通过媒体曝光。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作业人员劳动成果,不得妨碍环卫作业安全,对危害环卫作业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九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依据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环卫作业安全保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应当包括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教育培训、防护、组织、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 环卫作业实行安全培训制度。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定期组织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对新录用的环卫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应当包括作业安全培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卫部门,定期对环卫作业人员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

  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把保障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列入驾驶员培训内容,开展相关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依法为环卫作业人员办理保险,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保证环卫作业人员工间休息,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为环卫作业人员工间休息及车辆停放提供条件。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棚户区改造、新区建设时,应当优先安排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

  第十三条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卫作业健康的宣传教育,为环卫作业人员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具备警示作用的我市环卫作业人员专业标志服装以及环卫作业设施、设备的标准。

  区、县(市)环卫部门和环卫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为环卫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环卫专业标志服装和作业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环卫作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提高安全防护技能,依法享有作业安全保障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作业安全的义务。

  第十六条 环卫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统一穿着环卫专业标志服装,使用符合标准的环卫作业安全防护器材和作业车辆。

  专业标志、安全防护器材、作业车辆出现破损、故障时,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环卫作业人员在日常人工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大面积人工作业或者环卫作业车辆在弯道作业、停放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锥、警示牌等。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避开清扫作业区域,避让环卫作业人员及环卫作业车辆。

  第十八条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不得安排年龄或者身体健康状况等不适合的人员,在车行道、桥梁上从事环卫作业。

  第十九条 遇下列天气,应当停止车行道、桥梁上的人工保洁作业:

  (一)能见度小于一百米;

  (二)六级以上风力;

  (三)其他严重影响作业安全的天气。

  第二十条 环卫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任何单位不得因环卫作业人员有本条前款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环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和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参加作业安全培训;

  (二)随意翻越护栏、乱穿道路;

  (三)作业车辆逆向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者随意停放;

  (四)作业车辆擅自改变作业路线、时间;

  (五)人工清扫作业行为粗放、不文明,妨碍他人:

  (六)事业单位环卫职工将自己承担的工作委托给他人;

  (七)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事故多发区域、路段的监管,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清冰雪作业需要,依法采取临时限制车辆通行等措施,保证清冰雪作业安全进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高架桥的环卫作业,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

  因突发事件等确需批量组织人工作业时,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道路作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环卫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环卫安全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问责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部门行政问责机构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

  第二十六条 环卫作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环卫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环卫作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新录用的环卫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作业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为环卫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环卫专业标志服装和作业用具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出现破损、故障的专业标志、安全防护器材、作业车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确定作业方式、安排作业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牡丹江市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2006)

  发布日期:20**年04月12日

  实施日期:20**年04月12日

  牡丹江市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牡政发[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解决牡丹江市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自愿参保缴费、政府适度补贴、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缴费与待遇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在本市市区内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相应待遇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根据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缴纳68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立个人账户,并以市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4%比例逐月划入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待遇;选择一次性缴纳38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检特治、慢性病和住院待遇。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除按上述标准缴费外,(来自:www.pmceo.com)还须根据其距法定退休年龄所差年限,按照每年869元的标准,一次性缴齐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上述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纳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后,参保方式不予变更,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清退。参保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须在参保人户口注销的当月,按照法定程序携带参保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证到医保大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清退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按《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牡政发[20**]44号)的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三、参保手续办理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填报《牡丹江市区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或《牡丹江市区社会化发放提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

  四、参保时限

  参保人须在20**年6月1日至20**年8月31日期间到市医疗保险局医保大厅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再办理。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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