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0108
广州市蔬菜买卖合同
甲 方(买方):
乙 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产品名称 规格 产地 商标 等级 交货期限 数量
(公斤) 单价
(元/公斤) 金额
(元)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要求
蔬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广州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双方约定标准: 。
第三条 包装要求
(一)外包装质量要求:□包装牢固 □适宜装卸运输。
1、外包装为纸箱的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规格 □净重 □等级 □产地 □商标
□采摘日期 □包装日期
□
2、外包装为 材质,应当符合 。
(二)内包装容器为 ,规格: ,包装容器应当清洁、无毒、无异味,对蔬菜产品应当具有良好保护作用。
(三)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
第四条 交付方式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送至 。
2、实行提货的,甲方应到 提货。
(二)运输方式与费用承担: 。
(三)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甲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货款。
3、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元(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乙方交付蔬菜后,甲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货款,定金抵作货款。
第五条 验收
(一)验收内容:
1、甲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应在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乙方无异议的,甲方可予以销毁。乙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以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二)验收地点: 。
第六条 浮动条款
乙方交付蔬菜的数量允许在合同约定数量的基础上下浮动 %,合同总价按实际交付的数量计算。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一)交货时如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双方可对蔬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但不得低于 元/公斤的保护价(蔬菜产品不止一种的,则分别填写保护价)。
(二)因气候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蔬菜及其规格、等级、产地、商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于 天内负责调换;交付蔬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于 天内负责补齐。因乙方没有按照约定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乙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交货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提货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 日仍不交货的,按合同总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按该批货金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 方(盖章): 乙 方 (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文本(2010版)
JF-20**-048
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二手机动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所有权争议及执法部门查封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机动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年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JF-20**-048
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二手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卖人依法出售具备以下条件的二手机动车
原所有人名称 车辆牌号
原所有人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型号 颜色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口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
口非营运(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校车、营转非、出租转非)
口其他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二手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人民币/大写) 元。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支付定金 元,并以 口现金 口支票 口汇票 口二手机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 日向出卖人支付车款的 %。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凭证,并协助买受人办理完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 。
第三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凭证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资料、凭证,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买卖手续。买受人取得车辆及相关资料、凭证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相应证明、凭证。
6、车辆交付后办理买卖、转移登记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实际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将二手车交付至买受人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法、经济纠纷等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所有权争议及执法部门查封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受人购买的车辆如因出卖人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资料、凭证的应每日按车款总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买卖、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买卖、转移登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号: 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号: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篇3: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文本
JF-20**-050
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机动车买受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合同所称机动车是指由机动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买受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机动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数量: 台。币种: 。
车辆单价: 元,大写: 。
车辆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人承担。
出库费: 元,由: 人承担。
车辆交接后,买受人如需委托出卖人代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附件二),买受人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买受人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出卖人。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 ------------元。
2.机动车消费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 元;
2.2 余款计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买受人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机动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机动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 元。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 元。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 元。
第四条 质量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登记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机动车,必须是列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技术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予登记的车辆。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 买受人自提□ 出卖人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公里。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注册登记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买受人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出卖人提出。
7.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 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受人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 年或行驶2 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 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 次后仍无法使用,买受人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 年或行驶2 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 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 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 次以上(不含5 次)仍不能正常行驶,出卖人应负责为买受人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出卖人应当负责为买受人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买受人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退车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齐全、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 项、第4 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机动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 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买受人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 个月的, 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买受人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买受人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 个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交付的机动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买受人有权退车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机动车检验机构鉴定,买受人所购机动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出卖人无过错,买受人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出卖人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出卖人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 。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在履行中需变更等内容,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合同的金额应当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车辆交接书
2.委托服务协议书
出卖人(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车辆交接书
-----年--月--日,双方在 对 进行 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机动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买受人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接受。
2.出卖人已开具发票给买受人,发票号为: 。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销售发票□ (2)合格证□
(3)说明书□ (4)保修卡□
(5)海关进口凭证□ (6)商检证□
(7)其他:
4.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外观及漆面 灯光 电动电线
内饰 反光镜 CD
转向 轮胎及备胎 收放机
制动 雨刮器 点烟器
手刹 发动 钥匙及摇控器
离合器 空调 千斤顶
排档 门窗 随车工具
仪表盘 电动天窗 警示牌
5.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6.其他交接事项: 。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2
委托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确认号牌号码□ (2)代办按揭□ (3)代办保险□
(4)代办注册登记□ (5)代办装潢□ (6)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受托人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委托人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费,合计元 ,大写。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
1.代办确认号牌号码。费用概算: 元。
2.代办按揭。费用概算: 元。
3.代办保险。
3.1 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
3.2 保险期限: 年 。
3.3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概算: 元。
3.4 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 元。
3.5 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 。
3.6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 元。大写: 元。
3.7 双方特别约定: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办车辆注册登记服务,委托人应自行或委托受托人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注册登记。
费用概算如下:
车船税: 元,购置税: 元,注册登记费: 元, 其他: 元,合计约: 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及费用概算如下:
6.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并按实际支出凭证向委托人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委托人预付。
2.受托人暂先垫付。
五、注册登记服务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完成委托注册登记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2)机动车保险单(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5)车船税凭证(6)车辆号牌号码:
七、违约责任
1.受托人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委托人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受托人予以修复或赔偿。除委托人原因外,代办保险中双方特别约定内容未能及时全面落实的,应当免除委托人的责任。
2.委托人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受托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3.除不可抗力外,受托人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完成委托的注册登记车辆交付委托人,委托人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受托人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 天,受托人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全部车价款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委托人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车期得以顺延。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篇4: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2012示范文本)
GF-20**-0115
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
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20 〕 号
供货单位(章): 购货单位(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订 货 清 单
产品代码 (同流向登记的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别 | 产品 级别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箱含药量 (千克) |
订 货 数 量 |
单 价 (元) |
金 额 (元)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一、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保障安全。
二、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
三、禁(限)用药物要求:
四、产品包装标准及要求:
五、提(交)货时间和地点: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七、验收标准与方法:
八、提出异议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产品安全与质量责任:
十一、运输安全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1.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页):
购 货 单 位 ( 章 ) | |||||||
单位名称 | 许可证编号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开户银行 | 账 户 | ||||||
供 货 单 位 ( 章 ) | |||||||
单位名称 | 许可证编号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开户银行 | 账 户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篇5: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2018)
合同编号:(*****)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20**)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版(20**年,GF-20**-0172)的基础上根据省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7.房屋交易手续:是指房屋交易双方依法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进行交易确认、领取交易告知单的过程。
8.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9.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不可分割单元的其他商品房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0.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全装修住宅: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
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
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经纪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第二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3.全装修住宅对装修部分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现售备案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现售备案号】【《不动产权证》证号】为 ,【现售备案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为 。
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 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二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 单 元 层 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资质证书 号: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
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 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5.该商品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 ,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绿色建筑等级为【一星】【二星】【三星】 【 】。
6.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
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二。
7.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三。
第五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
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七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5.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
【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八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 写 )。
4.按照 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 (大写 )。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说明商品房价款内容。
1.总价形式。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
2.分价形式。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其中装修部分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 (大写 ),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
【 】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
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
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元(大写 )。
剩余房款 (币种) 元(大写 )由买受人申请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年 月 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
4.其他方式: 。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九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实测测绘报告;
3. ;
4.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全装修住宅还应当符合下列第5、 、 项所列条件:
5.该商品房已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6. ;
7. 。
第十二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
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燃气:【住宅商品房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非住宅商品房 】;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供暖: ;
8. ;
以上第1、2、 、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
4、5、6、 、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 、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
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第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
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6.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7.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8. ;
9.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三)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四)全装修住宅内的装修和设备还应约定以下内容:
1.厨房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
2.卫生间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
3. ;
4. 。
以上内容中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
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一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四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吊顶开裂;
(6)瓷砖剥落开裂;
(7)墙面剥落、开裂;
(8)地砖、地板起翘、开裂;
(9)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四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三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说明;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
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涉及安装的还应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3.该商品房的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
(1) ;
(2) ;
(3) ;
(4) ;
(5) 。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
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七条质量担保
为该商品房质量提供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易手
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
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
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_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 ___ ____ ____。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交易手续与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到 。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情况书面告
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物业服务用房座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
2.会所: ;
3. 。
第二十一条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二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全装修住宅不得对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拆分销售。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交易确认和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
7. 。
第二十三条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见附件十四)。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
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含附属用房)(应当标明门窗结构、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3.装修设计方案平面图(全装修住宅提供)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附件五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附件六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七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一)外装饰装修部分(该商品房所在幢)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2.电梯: 。
3.管道: 。
4.窗户: 。
5. 。
6. 。
(二)内装饰装修部分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品牌、级别等内容应明确清晰,不得出现“其他同级别产品”等模糊字样):
附件八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
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国家和省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厨房、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 。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3个采暖期、供冷期); 。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 。
5.装修工程:
(1)埋设于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 。
(2) 。
(3) 。
6. ;
7. ;
8. 。
(二)其他约定 。
附件九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十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一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附件十二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买卖、赠予、租赁协议书
(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坐落位置、产权约定、使用期限、面积或尺寸、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附件十三其他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情况、价款与结算、交付、
违约责任等)。
附件十四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