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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绿化工作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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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区绿化工作检查内容

  温馨、舒适的小区是我们每个人所心中向往的,一个好的小区配套设备让整个小区的水平会有很大提升。这其中就包括小区绿化这块,我们该如何做好我们的绿化工作,绿化工作怎么样称之为达标,检查的内容又有哪些呢?

  一、小区绿化工作检查标准应根据《绿化工作检查考核标准》进行。

  二、绿化员每周应对绿化维护、保养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每月进行一次质量综合评定,评定结果记录在《绿化工作检查考核表》中,并于下月5日前将检查及评定结果统一交至公司办公室。

  三、检查内容

  1、摆设:绿化花草、花坛摆放、陈列是否妥当,及时进行养护、更换、修剪。

  2、草坪有无杂草,草坪、草地是否整齐。

  3、修剪室内外盆栽植物、乔灌木应及时剪栽处理,使其造型整齐美观,枯枝黄叶是否及时剪除,保持青绿和生机,修剪下的枯叶应立即清除。

  4、浇水:有无适当或定时浇水,绿化植物是否干枯,对流到地面和设施上的水要及时抹干,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干净。

  5、杀虫:对室内绿化喷药杀虫,应在非办公时间内进行,使用高效低度毒农药时应做好防护工作,在室外喷药后4小时内下雨应重新补喷。

  6、施肥:施放有异味的肥料应在非办公时间内进行,并以花泥覆盖,不得裸露,以免影响周围环境。

  7、去尘、清垃圾:检查花坛、绿化带是否有烟头、纸屑等杂物,有无定期清洗植株树叶、树干,对室内摆花要用湿软布定期除尘。

  8、补缺:如有枯死现象应及时进行补种,对摆放花坛应及时更换。

篇2:达州市城区门前清洁绿化市容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级卫生城市、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省级园林城市、省级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创建步伐,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建成区北至肖公庙、凤凰山景区,西至钢花宾馆、火车站货场,南至杨柳垭、七里沟、三里坪区域内和莲花湖景区及北外镇、河市镇场镇(以下简称达州市城区)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街(路、巷)的临街建筑物门前的清洁绿化市容管理(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管理)。

  第三条 达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由达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领导,市城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综合协调。州河以北城区由通川区人民政府和市城管部门按街、路段及责任片区分别组织实施;州河以南城区和河市镇由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城管、建设、环保、工商、交通、卫生、精神文明、爱卫、宣传、新闻等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条 达州市城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范围与职责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

  (一)临街(路)房屋左、右产权界延伸线至车行道沿石坎以内区域,为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责任区。

  (二)未分设人行道、车行道的街(巷)房屋左、右产权界延伸线至街(巷)中心线以内区域,为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责任区。

  (三)临街(路)房屋拆迁、建筑工地围护墙左、右边线的延伸线至车行道沿石坎以内区域,为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责任区。

  (四)未分设人行道、车行道的街(巷)房屋拆迁、建筑工地围护墙左、右边线的延伸线至街(巷)中心线以内区域,为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责任区。

  (五)临公共广场、游园的房屋、工地左、右边界延伸线至广场、游园边缘以内区域,为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或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责任区。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拆迁、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拆迁(来自:www.pmceo.com)、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为第二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在房屋出租或者房屋拆迁、建筑工程发包时必须明确第一责任单位(人)门前三包责任;第一责任单位(人)违反本规定的,第二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闲

  置房屋的门前三包责任由第二责任单位(人)承担。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

  (一)州河以北城区机械化清扫保洁能覆盖的主要街路和广场、游园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责任人,须与监督单位达州市城管执法支队签订《达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书》。

  (二)州河以北城区小街小巷及城郊结合部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责任人,须与监督单位辖区街道办事处(镇、管委会)签订《达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书》。

  (三)州河以南城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责任人,须分别与监督单位达县南外、河市镇签订《达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书》。

  (四)责任单位、责任人或者责任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应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履行下列义务:

  (一)包清洁。门内设置垃圾容器,垃圾袋装封口,直接投放环卫部门每日定时清运车或生活垃圾中转站、池,不得投放于果皮箱;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垃圾应在门内或施工防护墙、围内收集存放,于晚20:00时至凌晨6:00时自行清运至建筑垃圾处理场,运输途中不得遗撒、泄漏、飞扬。严禁将门内垃圾扫出门外或焚烧,不得乱吐乱扔、乱倾倒垃圾污水,餐饮业不得敞排油烟和使用燃煤(焦);应及时清除乱贴乱画、随地便溺等污染物,须保持门厅、地面、墙面清洁。

  (二)包绿化。不得在行道树、景观花台上张贴、刻画、钉钉、拴绳、挂物或围树搭蓬,严禁攀摘花木、践踏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三)包市容。不得占道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摆摊设点、促销宣传、伸杆搭蓬、放置广告牌匾和灯箱;不在门厅外摆设垃圾器具、晾晒衣物、搭桌设座、棋牌娱乐、烹煮食物、用餐喝茶、饲养禽畜、搭砌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应高于地面2.5米、不敞排冷凝水,须规范设置店招牌匾,脏污、破损、残缺应及时清洁和修复,不得擅自张挂布幅广告标语或设置气标、气柱、气拱门;商场、市场、店铺不摆“骑门摊”(以门柱为界),不超标排放商业噪声。

  第九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劝阻、制止、纠正乱吐乱扔、乱倾乱倒、乱贴乱画、随地便溺、攀摘花木、践踏绿地、损坏公共设施和占道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流浪乞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及时向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举报严重影响城市清洁、绿化、市容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并协助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条 门前三包监督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义务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评比。一次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次不达标的,通报批评,连续三次不达标的,是卫生单位(户)或文明单位(户)的由爱卫办、文明办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按其管辖职权对违法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1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清除。

  (二)乱倾倒垃圾、油污、粪便及敞排污水的,处5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清除。

  (三)在公共设施、树木和建筑物体上悬挂、刻画、张贴、喷涂各类“牛皮癣”广告的,处5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清除,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门厅、地面、墙面污染物、悬挂物不及时清除的,处20元罚款。

  (五)违规收集、储存、运输、投放或焚烧垃圾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践踏花卉、草坪、树竹和攀沿行道树、花坛、树池的,处10元罚款;损毁花草树竹的照价赔偿,并处赔偿金两倍的罚款。

  (七)擅自张挂布幅广告标语或设置气标、气柱、气拱门,越门伸杆搭蓬、放置广告牌匾、晾晒衣物、摆“骑门摊”,占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桌设座、棋牌娱乐、拉场卖艺、看相算命、游动叫卖、饲养禽畜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50元罚款。

  (八)损坏城市雕塑、护栏、凳椅、路灯、果皮箱、邮筒、公用电话、灯箱广告、亮化灯具或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管(缆)线及其他公用设施者,责令照价赔偿,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或偷盗者,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九)机动车在人行道、步行街、广场、游园、绿化带、公共草坪上行驶或违规停放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非机动车违规行驶或停放的处50元罚款。

  (十)超标排放商业噪声、餐饮业敞排油烟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户外设置烧、烤、煎、炸、炒、蒸、煮食物摊点或擅自搭建棚、房、亭等建筑物及修建花台、洗衣台、阶梯、炉灶、水池等构筑物的,一律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其他市民,当场抓获制造城市“牛皮癣”广告当事人的,奖励100-300元,当场抓获偷盗或故意损毁城市公用设施当事人的,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监督单位、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城管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由达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法违规当事人妨碍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单位工作人员、城管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达州市城区门前清洁绿化市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3: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6年)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1.10

  实施日期:1996.4.1

  (1996年1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包括: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街头游园以及单位附属游园、花园和庭园。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做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和室内的绿化美化活动。

  第九条 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爱护花草树木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和幼儿爱护绿化环境的良好习惯。

  第十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厦门

  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一)区级以上医院和休、疗养院不低于45%;

  (二)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

  (三)机关、中小学校、公共文化设施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

  (四)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

  (五)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20%;

  (六)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25%,主干道绿地不低于2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15%。

  同在一个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其绿地可综合平衡或统一建设。

  第十三条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应严格按其总体规划的园林绿化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50%。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地率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来自:www.pmceo.com),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地建设补偿费专用于易地统一绿化建设,其收费标准和收缴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现有绿地率低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作为他用。

  第十六条 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85%。

  第十八条 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当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会审。

  第十九条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资质审查,并发给资质证书。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资质审查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共建筑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下列指标将配套绿化建设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

  (一)超过18层的高层建筑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1%;

  (二)18层以下的建筑及道路建设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3%。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同时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资料交厦门市城建档案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免收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及其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有关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改变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按规定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须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交纳恢复城市园林绿地保证金和临时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园林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各类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城市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

  (二)经市总体规划确认的风景林地,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

  (三)单位附属园林绿地和单位门前的树木花草,由单位自行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五)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六)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

  第二十八条 各园林绿化管理责任人应注重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的养护管理,提高园林绿化的园艺水平,搞好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保持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二十九条 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

  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建设施工或有倾倒危险的,本岛5株以下(含5株)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树木报区园林绿化部门审批,6株以上的和本岛国有树木及鼓浪屿区树木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完整批文或其他有关文件。经审批同意的,须按规定缴交绿化补偿费。

  (二)因树木或城市园林绿地与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发生矛盾的,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缴纳施工费用,配合园林绿化专业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

  (三)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工程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园林绿化部门备案。

  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应在收齐所需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

  (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树木;

  (二)沿海防护绿地的树木;

  (三)城市干道行道树;

  (四)具有景观价值的树木;

  (五)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树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确定养护技术要点,分级实施特殊保护,严禁砍伐、移植。

  各区园林绿化部门应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散生于单位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负责该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

  第三十二条 严禁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必须修剪的,应报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在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4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构筑物、建筑物或铺设各种管线,禁止打桩、挖坑、取土或倾倒污水污物等一切有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纪念景物应组织鉴定,并建立档案和标志,妥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擅自牵绳挂物等;

  (三)在树上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四)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

  (五)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乱摆摊点,随意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

  (六)损毁园林建筑和设施;

  (七)其它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放牧狩猎、造坟修墓、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

  第三十六条 在公共绿地内不得滥设服务摊点和广告,在符合该公共绿地整体功能的前提下设立服务摊点和广告,必须由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责令停工和限期补交绿地建设补偿费,并按应缴纳的绿地建设补偿费5%至10%的比例处以罚款;

  (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按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的比例处以罚款;

  (三)将公共建

  筑的附属绿化工程或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比例处以罚款;

  (四)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地逾期不退出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可按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处以罚款;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五)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六)擅自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械,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未经批准砍伐树木或因擅自移植、非正常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可按该评估价的1倍至5倍处以罚款;

  (八)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或损伤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按该评估价1倍至5倍处以罚款;

  (九)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至5倍处以罚款;

  (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放牧狩猎、造坟修墓、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的,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5倍至10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来自:www.pmceo.com),由园林绿化部门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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