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房物字〔20**〕284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实施细则》(暂行)、《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协议》(示范文本)和《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竞聘行为准则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房产(住建)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项目交接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0号)精神,规范各方主体物业管理区域移交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实施细则》(暂行)、《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协议》(示范文本)和《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竞聘行为准则承诺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
1、《南京市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实施细则》(暂行)
2、《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协议》(示范文本)
3、《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竞聘行为准则承诺书》(示范文本)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年11月20日
附件1:
南京市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实施细则(暂行)
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新老物业移交的,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移交主体
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是新老物业移交的实施主体,负责接收和查验物业区域管理权、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
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提交上述移交内容,配合开展查验工作。
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组织委托配合物业移交工作,依法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二、移交程序
1、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2、公示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以函件形式告知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移交工作,函件内容包括:移交期限、移交地点、移交人员、移交内容等。函件应留存送达证据,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3、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签订《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协议》的方式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4、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物业管理区域的承接查验工作,出具《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报告》并向住宅区全体业主公示 。
5、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开展移交工作;一般移交工作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物业管理移交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和承接的内容应通过书面方式明确点交情况,并以双方签章为准;双方账目应明晰准确,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有争议的应书面记载并约定解决方式。
7、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时应按照规范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以书面签章的形式接收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移交的资料并及时建立档案,依照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三、移交内容
1、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组织移交管理权,撤出物业管理区域,还应当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移交相关资料。
2、物业移交中涉及到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费、公共收益等经济纠纷可通过《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得作为移交的前提或拒绝移交的理由,应当在移交之后进一步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3、物业移交中涉及到的公共能耗费,其多退少补由业主组织牵头物业服务企业与专业经营单位,本着不影响业主生活、维护社区稳定的原则协调解决。
以上通知,本市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项目参照执行。
篇2:新接小区楼宇资料移交细则
新接小区楼宇资料移交细则
1.0适用范围:
公司新接小区物业接管移交。
2.0工作要求:
2.1资料移交
2.1.1小区验收合格签署接管文件后,工程部编制《楼宇资料移交清单》,根据清单清点移交资料。对于未移交的资料及时跟踪,确保资料移交完整。
2.1.2移交资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2.1.2.1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E、业主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建筑面积清单。
2.1.2.2政府验收合格资料:
A、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B、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C、完善配套办公室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D、燃气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E、用电许可证;
F、供用电协议书;
G、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
H、电视共用天线合格证;
I、电梯使用合格证;
J、电子防盗监控系统验收合格证书。
注: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由市有关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及验收。
2.2.2.3工程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B、地质勘察报告;
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D、工程预决算分项清单;
E、图纸会审记录;
F、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G、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H、沉降观察记录;
I、竣工验收证明书;
J、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K、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L、水、电、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M、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N、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2.1.2.4其它资料:
A、电梯使用合格证(原件);
B、用电协议书(原件);
C、用电许可证(原件);
D、用水申请审批表及月供水计划执行表(原件);
E、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原件);
F、燃气管道使用许可证(原件)。
G、参与建设该小区的设计,工程监理及所有施工队伍(含分包队伍)等单位的名称, 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清单;
H、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I、城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J、电视共用天线合格证(复印件);
K、建筑、电气、给排水、空调、煤气、气体灭火系统等施工图(复印件);
L、机电设备单台说明书、调试、订购合同(复印件)。
2.2房屋、设备设施移交
2.2.1小区验收合格签署接管文件后,工程部根据小区的设备设施的情况编制《楼宇房屋、配套设备设施移交清单》,根据清单清点移交的房屋钥匙、设备设施数量等。
2.3资料和实物移交完毕后,若无未移交部分,移交和接收双方签字认可,移交完毕。若有未移交的部门,由工程部列出未移交部分的清单,确定移交时间,移交和接收双方签字认可,工程部按规定时间跟踪,确保移交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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