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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交接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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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交接验收方案

  (1)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

  二、系统的竣工图;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四、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2)系统竣工验收流程:

  1、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2、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未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4、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防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5、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6、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7、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8、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9、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秘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3)系统竣工验收具体目标准:

  1、布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线槽的直线段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2、火灾探测器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按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5、消防控制设备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6、系统接地装置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一、 验收表格

篇2:公寓外围防盗报警系统安装协议书

  公寓外围防盗报警系统安装协议书

  甲方:**市**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市E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就甲方所属**广场**公寓外围围墙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工程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一、工程实施的内容:

  乙方按甲方提出的设防要求做出具体方案,安装报警设备,实现对甲方**公寓外围的安全防范。工程的标准经双方协商约定为:

  1.设备配置:报警主机一台,后备电池一个、警号一个、红外对射式探测器〈60米〉共4组。

  2.设备项目内容与报价:见设备明细表〈附后〉。

  3.本工程完成后达到的标准:覆盖甲方**公寓处三面及员工宿舍屋顶,达到有物体攀越设防的围墙与屋顶时产生声音报警〈报警讯响设置在甲方监控中心或其他指定位置〉。

  4.质量标准:设备安装稳固美观,不对甲方其他设施造成妨碍或破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达到设防要求,报警可靠,误报漏报率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二、工期与施工

  1.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内,如因工程需要,必须改变原装修结构,必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由乙方负责恢复。

  2.施工期约定为五个工作日完成交付甲方使用。

  3.乙方施工应遵守和服从甲方物业管理人员管理。

  三、后期服务

  设备全免费保修期一年;另二年内免费维修,只收取原材料费。故障响应时间:6小时内(夜间除外)到现场维修。维修后设备技术状况应达到竣工验收时标准。

  四、工程总价与付款方式

  1、工程总价为人民币4800.00元整。

  2、工程按协议要求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甲方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工程款4500.00元,余款300.00元留做质量保证金,乙方按协议履行保修义务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甲方返还余款给乙方。

  如乙方按协议约定要求积极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市**商贸有限公司乙方:**市E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年月日

篇3:公寓楼防盗报警系统安装协议书

  公寓楼防盗报警系统安装协议书

  甲方:SS市**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SS市**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就甲方所属--广场AA公寓外围围墙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工程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一、工程实施的内容:

  乙方按甲方提出的设防要求做出具体方案,安装报警设备,实现对甲方AA公寓外围的安全防范。工程的标准经双方协商约定为:

  1.设备配置:报警主机一台,后备电池一个、警号一个、红外对射式探测器〈60米〉共4组。

  2.设备项目内容与报价:见设备明细表〈附后〉。

  3.本工程完成后达到的标准:覆盖甲方AA公寓处三面及员工宿舍屋顶,达到有物体攀越设防的围墙与屋顶时产生声音报警〈报警讯响设置在甲方监控中心或其他指定位置〉。

  4.质量标准:设备安装稳固美观,不对甲方其他设施造成防碍或破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达到设防要求,报警可靠,误报漏报率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二、工期与施工

  1.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内,如因工程需要,必须改变原装修结构,必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由乙方负责恢复。

  2.施工期约定为五个工作日完成交付甲方使用。

  3.乙方施工应遵守和服从甲方物业管理人员管理。

  三、后期服务

  设备全免费保修期一年;另二年内免费维修,只收取原材料费。故障响应时间:6小时内(夜间除外)到现场维修。维修后设备技术状况应达到竣工验收时标准。

  四、工程总价与付款方式

  1、工程总价为人民币4800.00元整。

  2、工程按协议要求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甲方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工程款4500.00元,余款300.00元留做质量保证金,乙方按协议履行保修义务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甲方返还余款给乙方。

  如乙方按协议约定要求积极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SS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SS市**商贸有限公司乙方:SS市**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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