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保洁部前期物业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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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洁部前期物业管理规范

  工作职责

  1. 负责会所内、外清洁卫生工作,确保洁生环境达到公司的标准要求;

  2. 负责会所内、外杂物的清理。

  3. 做好清洁用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4. 负责工具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5. 负责会所内、外的垃圾清运及处理工作。

  6. 负责会所内、外装饰设施的清洁与保养。

  7. 协助其他部门监管公共秩序及设备运行情况,完成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8. 负责会所内有害生物消杀防治工作。

  保洁部岗位设置

  保洁部领班

  保洁员

  1.计划设置4人。

  2.领班1人,保洁员3人。

  3. 领班参与正常排班。

  员工行为规范准则

  一.保洁部日常管理制度

  1. 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上班穿制服、戴工号牌、仪表整洁、精神饱满,不吃异味食品、不用有怪味的化妆品,不涂浓妆,严禁着便装与制服混装上岗,。

  3. 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4. 到任何办公室入室清洁不得私自传带文件、物品。

  5. 爱护工具节约使用物料,不得损公肥私,损坏、遗失工具照价陪偿。

  6. 绝对服从上级领导安排、听从指挥、团结同事、互帮互助,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禁拉帮结派,搞不利于团结的事。

  7. 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聚众聊天、大声喧哗。

  8. 按照公司《培训制度》的要求接受业务指导、各类培训及考核。

  9. 对捡拾物品,按规定上交,不得私分占用。

  10. 严禁侮辱、谩骂、恐吓、诬告、威胁他人,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11. 礼貌,热情地帮助需要帮助的客户,但不要过份热情。

  12. 对公司内部的管理方式、客户电话、姓名不得外传。

  13. 遇突发事件,不慌不乱、注意安全、保证自身安全和客户安全后按程序处理。

  14. 未经批准,严禁私自派发公司文件或资料。

  15. 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

  16. 不倚墙靠物,不袖手、背手、插手。

  17.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一切浪费现象。

  18. 认真做好每日工做记录。

  二.工作要求

  工作中要求做到“五个一样”

  1. 上班与下班一样

  2. 平时与假日一样

  3. 检查与不检查一样

  4. 早班与中班一样

  5. 领导在与不在一样

  四.礼节礼貌

  1.礼节礼貌--这是最基本的态度,在任何时刻均使用礼貌用语,“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先生”“女士”“小姐”“没关系”“不客气”“打扰了”

  2. 与人交谈先说“您好”

  3. 要求对方时应先说“请”,结束问话时说“谢谢”,失误时一定要说“对不起”

  4. 给对方添麻烦时要说“对不起”

  5. 对本公司领导在每天第一次见面称“您好”前面加上***总或***经理。

  6. 遇到总经理、副经理身边有客人时不要招呼,停留原地或让领导过去后,再干自己的工作。

  五.仪容仪表

  1. 头发要整洁,不留长发,头饰严禁过大、过多。

  2. 服装衬衫要常换,保持干净、整洁、清爽。

  3. 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油。

  4. 皮鞋干净光亮,常上油。

  5. 禁止在公共场所接、打电话。

  6. 手上禁止带多余饰物(结婚戒指除外)。

  7. 不准留怪异发式、染黑色以外的头发。

  8. 上班前不吃有异味的食品,喷有怪味的香水。

  保洁部岗位职责

  保洁领班岗位职责

  1. 负责监督执行公司及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检查保洁员的仪容仪表和到岗情况,作好考核评估记录。

  3. 根据当日工作任务,负责每日工作的分配指派。

  4. 负责检查所辖范围各责任区的清洁卫生质量情况。

  5. 负责对保洁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作出恰当的评估。

  6. 负责部门物料每月定期盘点工作,及时结出月末库存数据和消耗数量。

  7. 负责入库工具、用品的验收、登记管理工作。

  8. 负责计划部门每月清洁用品的采购计划。

  9. 负责对清洁工具、设备的使用维护进行指导,检查设备、工具的清洁保养情况。。

  10. 负责部门工具的报损。

  11. 做好每日的工作记录。

  12. 起好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13.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洁员岗位职责

  1. 负责会所所辖区域及会所内、外饰物的清洁、保养工作。

  3. 负责会所内、外杂物的清理。

  4. 负责垃圾的收集、转运、集中。

  5. 负责垃圾桶的清洗工作。

  6. 负责垃圾中转房的卫生及消杀工作。

  7. 对绿化区内发生的违章现象进行劝阻和及时汇报。

  8. 负责员工活动室、更衣室的清洁。

  9. 负责工具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10.做好每日工作记录。

  11.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交接班制度

  1. 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交接班前准备工作。

  2. 交班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3. 接班人仔细阅读交接班记录,并分类落实。

  4.如发现问题,交、接双方须当面说明。如果交班人离开后,接班人才发现属于上一班问题的,应立即报告领班或物管部处理。

  5.交接班须正点、守时,非特殊情况,不得超时接班。

  6.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离岗,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交、接班二人共同负责。

  工具设备管理制度

  1. 保洁部工具的管理与发放,由保洁主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2. 各岗位工具由保洁员负责,工具落实到人。

  3. 保洁主管每周清点抽查一次各岗位工具。

  4. 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工具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查不出直接责任人由使用人承担。

  清洁用品申购、领用制度

  1. 保洁领班每月制定出每月保洁物品消耗量,并上报物管部审批,由物管部交行政人事部采购。

  2. 领用物品由保洁领班填写领料单,物管部审核后,行政人事部发放。

  3. 价值超过100元高值物品的领用(含租借)必须经过物管部同意后方可办理。

  4. 在设备使用前,要了解设备的使用性能、特点。

  5. 操作前,先清理场地,防止接线板、电机进水或因电线卷入设备中而损坏设备。

  6. 高压水枪不能在脱水的情况下操作。

  7. 使用设备时发生故障,不得强行继续操作,应及时报修。

  安全操作规程

  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操作。

  2. 在超过2米高处操作时,必须双脚踏在凳子或梯子上,不得单脚踏在凳子或梯子上,以免摔伤。

  3. 在使用机器时,不得用湿手接触电源插座,以免触电。

  4. 不得私自拨动任何机器设备及开关,以免发生故障。

  5. 在不会使用机器时,不得私自开动机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6. 应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不得动用明火,以免发生火灾。

  7. 在操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服从安全,以安全为重。

  8. 室外人员在推垃圾车、上垃圾时,应小心操作,以免伤及身体。

  保洁作业标准

  一. 会所正门、停车场

  1.绿化带、花草盆:无垃圾、无杂物,花草叶无枯萎和明显积尘,花草盆侧面及槽边无污迹、无积尘、无积水和异味,花草修剪整齐,摆放美观。

  2.所管区域道路和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口香糖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无青苔。

  3.阶 梯:无污迹、无水泥迹、无口香糖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4.扶 手:无污迹、无水迹。

  5.墙 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6.门 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7.指示牌(包括会所招牌):无污迹、无积尘、

  8.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

  9.出入口栏杆:无污物、无杂物阻塞。

  二. 洗手间

  1.地 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口香糖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2.墙 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3.天 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4.光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5.窗 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6.镜 台: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7.洗手盆:表面光洁、无污迹。

  8.镜 面: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9.排气口: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10.尿 槽:表面光洁、无尿迹、无污迹、无水锈迹、无烟头、无杂物、无异味。

  11.厕 座:厕盖及厕体内外表面光洁,其内无尿迹、无污迹、无水锈迹、无阻塞。

  12.厕纸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13.手纸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14.门 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15.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聚、无堵塞。

  三.会所内

  1.地 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口香糖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2.墙 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3.天 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4.光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5.垃圾桶:垃圾不可超过桶盖。

  6.铜 牌:无污迹、无积尘、无铜油迹。

  7.水牌及指示牌: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8. 桌、椅、沙盘、模型、装饰物:无污迹、无积尘。

  9.门 户(办公室门、管井门、隔烟门、厕所门):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10.垃圾桶:桶体光洁无污迹、无痰迹;烟灰缸盖上无烟头、杂物;桶内垃圾不得超过

  桶口。

  四.露台(包括天台、平台、阳台)

  1.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2.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聚、无堵塞。

  3.地 面:无堆放杂物、无垃圾、无污迹。

  五.垃圾房

  无堆积垃圾。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做好垃圾袋装化,将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点,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放垃圾;可做废品回收的垃圾,要另行放置;垃圾间保持清洁、无异味,经常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

  奖惩制度

  为保证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实行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特制定本部门员工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奖励种类

  颁发证书;通报表扬;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2.奖励条件

  (1)对改进公司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3)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有显著成绩者。

  (4)廉洁奉公,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

  (5)见义勇为,舍已救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者。

  (6)拾金(物)不昧,主动上交者。

  (7)敬业爱岗,工作勤恳,任劳任怨,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领班将员工事迹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填写奖励建议书呈报物管处,由物管处核实无误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处罚

  1.甲类过失,有下列行为者属甲类过失:

  (1)不按公司规定着装,非值班时间,着制服外出。

  (2)仪容、仪表不整,当值时姿态不端正,叉腰、手插裤袋、与同事勾肩撘背。

  (3)不按公司规定佩戴工号牌。

  (4)工作缺乏主动性。

  (5)不使用礼貌用语。

  (6)不认真填写工作记录。

  (7)使用公司电话办理私事。

  (8)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9)当班时间吃东西、收听广播、看报纸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0)在营业场所聚众聊天、大声嬉闹等。

  (11)无故不参加公司举行的各类培训。

  (12)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13)未经允许,随意派发公司文件或私自派发宣传资料。

  2.乙类过失,有下列行为者属乙类过失:

  (1)当班时间睡觉。

  (2)擅离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请人代班,经常迟到或早退。

  (3)与客户争辩、吵闹。

  (4)在公司内变相赌博或从事不道德活动。

  (5)弄虚作假,涂改或撕毁单据、证明、值班记录、宣传资料等。

  (6)私自向外界泄露公司机密资料。

  (7)故意损坏公司或客户财物。

  (8)未经允许,随便拆卸公司设备及其他物品。

  (9)不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顶撞上司。

  (10)工作时间消极怠工或故意阻碍工作正常开展。

  3.丙类过失,有下列行为者属丙类过失:

  (1)组织及煽动罢工、聚众闹事。

  (2)拉帮结派,搞不利于团结的事。

  (3)侮辱、谩骂、恐吓、诬告、威胁他人,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4)服务态度极差,与客户吵架。

  (5)偷窃公司或客户财物。

  (6)恶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造成公司或他人重大损失。

  (7)累计旷工3天以上。

  (8)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

  (9)诋毁公司声誉,损害公司形象。

  (10)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三.处罚种类及执行方式

  1. 甲类过失:

  当月发生第一次甲类过失者,扣浮动工资的5%;第二次扣浮动工资的10%;第三次将升级为乙类过失,按乙类过失进行扣罚。

  2. 乙类过失:

  当月发生第一次乙类过失者,扣浮动工资的20%;第二次扣浮动工资的40%;第三次将升级为丙类过失,按丙类过失进行扣罚。

  3. 丙类过失:

  当月发生丙类过失者,扣发当月全部浮动工资,情节严重者并作辞退处理。对于因为违纪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同时追究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四.处罚程序

  1.员工有违纪行为,物管部填写员工违纪通知书,列明违纪类别、事实。

  2.领班级以下员工(含领班级)的违纪处罚由物管部主任审核后交行政部执行扣款。

  五.申诉

  员工若对所受的处分不服,应在2日内书面向物管部或公司领导提出申诉。物管部主任或公司领导对员工申诉进行认真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篇2:衡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本文提要:财政投资兴建和使用财政资金管理的物业,包括办公、会议、体育、文化、新闻、酒店、招待所等各类物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衡政办发[20**]16号
衡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房屋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财政投资兴建和使用财政资金管理的物业,包括办公、会议、体育、文化、新闻、酒店、招待所等各类物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www.pmceo.com)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 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
住宅物业规划部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物业,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 投标人少于3个的项目;
(二) 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15000(1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三) 在同一规划区域内与原物业管理区域不可分割的项目;
(四) 在使用方面有保密或安全等特别要求的项目;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15天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等;
(三) 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公共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车库、会所等)等;
(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 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 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 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 拟订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及相关说明;
(七) 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天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文复印件。包括项目批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 招标文件,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以及落实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和用房建设的规划图纸。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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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管理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夹的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条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天完成;
(二)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 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天完成。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报价;
(三) 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动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 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五) 管理服务分类标准与服务承诺;
(六) 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单项管理业务进行分包的计划等;
(七) 招标文件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门,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应在监察、政府法制、房产等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由招标人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 未密封的;
(二)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 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四) 逾期送达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况且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评标专家名册,并逐步与其他城市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范围内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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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议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对投标人的标书、信誉、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除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返还其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将有关招投标的资料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对方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在合同期内的物业管理。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将中标项目的单项管理业务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招标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www.pmceo.com)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中标后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的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6日施行

篇3:呼和浩特市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办法(2019)

本文提要: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必须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文件要求,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

(呼房办发[20**]100 20**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买受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就如何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时,须认真填写前期物业管理情况,同时将物业管理方案报市物业管理处审核并备案。
市物业管理处对建设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动态跟踪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平面图;
标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警务室,车棚、车位、车库及其它设施、设备、公建等位置。
2、物业管理区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4、小区达到封闭式管理、出入口设有门卫室;
5、主出入口设有明显的小区平面示意图、宣传栏及小
区内设有路标、组团、幢、单元、户门等标号;
6、预留空调安装位置及安装冷凝水收集管;
7、根据物业实际合理布设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
8、按规划要求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所;
9、水、电、暖、道路、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设备完善,有道路及环境设计规划平面图;
(其中绿地布局合理、花草树木与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物业经理人:www.pmceo.com)
二、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必须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文件要求,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市物业管理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其他类型的物业管理,提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违反本规定的不予办理预售房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七条由市物业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对于政府直接组织开发的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呼市政府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四、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物业管理处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六、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定书面合同,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报市物业管理处备案。
七、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在与物业买受人签定物业买卖合同时,要求业主对业主临时公约做出书面承诺。
物业买卖合同中必须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八、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由市物业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以不低于其开发建设规模千分之三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来自:www.pmceo.com)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由市物业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市物业管理处参加开发建设项目的物业管理验收。未经物业管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的规定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册。开发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前30日内,向市物业管理处提交物业管理方案的有关资料。
十一、本办法由呼市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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