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市S局技师评聘管理办法(试行)

873

  市S局技师评聘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市机关事务局工作实际,现制定技师评聘管理办法:

  一、考评原则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符合技师考评申报条件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批准后方可参加技师资格考评。

  技师资格考评的推荐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单位应推荐政治思想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技能的同志参加技师的考评。

  申报技师考评的同志必须符合在本专业工作年限满20年且现仍从事本专业工作,或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资格证书后在本岗位聘用满3年以上。技师考评推荐工作应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职业资格标准和规定的考评程序。

  经市人事局组织、劳动局培训考核获得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予以认可。

  二、聘用原则

  技师岗位实行聘用制,贯彻考评与聘用分开的原则,即技术工人取得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作为聘用的资格条件,是否聘用由单位根据资格条件、岗位设置、聘用指标及对技术工人的本人表现情况确定。要坚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岗位设置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本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15%确定。因技师解聘、退休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设高级技师岗位。

  四、聘用条件

  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聘用技师岗位:

  1、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高中)以上毕业学历,对少数技艺较高、年龄在50岁以上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2、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资格证书后在本岗位聘用满3年以上;

  3、受聘汽车驾驶技师岗位的人员,同时还须在汽车驾驶岗位上工作满20年,持有A类或B类汽车驾驶执照,安全行车连续5年或累计安全驾驶50万公里以上。

  五、聘用程序

  各单位应以学用一致、用人所长的原则,根据技工的资格条件、设置的岗位、聘用的指标、专业对口等情况,技工竞争上岗,单位择优聘用。拟聘人员需报局人事处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书面的聘用手续,聘用期一般2至3年,从聘用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

  六、低聘或解聘

  技术工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低聘或解聘:

  1、岗位发生变动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其他原因不宜聘用的。

  七、换岗管理

  1、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变换岗位的,在相近技术工种之间换岗的,原聘用的技术等级在聘用期内可予保留,聘用期满后应按现工种重新认定;在不同技术工种之间换岗的,原聘用的技术等级在聘用期内可予保留,聘用期满后应按现工种重新参加培训考核,然后根据考核确定的技术等级资格办理聘用手续;

  2、技术工人调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普通工人岗位的,原技术等级岗位工资不予保留,其工资待遇应按新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3、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动的技术工人,由调入单位根据其专业对口、岗位设置、聘用指标等情况,决定是否聘用,并根据聘用情况,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八、工资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待遇的确定,必须以按规定实际聘用岗位为依据,没有被聘用或聘用时不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均不能兑现工资待遇;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因被解聘技师岗位的,其工资应就近就低靠入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如恢复聘用原技师岗位的,其工资就近就高靠入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3、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的技术等级岗位发生变动,其新工资待遇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

  4、技术工人技术等级或技师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各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由局人事处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参加技师培训的同志通过考核获得证书后在本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篇2:学院讲师职称评聘管理规定

  学院讲师职称评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职称评聘制度改革,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省教育厅、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讲师职称评聘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教师评聘讲师。

  第二章讲师任职资格标准条件

  第四条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五条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九至十一条具体要求。

  第九条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条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

  (三)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或获得校级教学奖。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按学校的安排,到企业、农村等生产一线实习、工作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类教师或公共课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专利1项以上。

  (五)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七)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八)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二条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从企业、科研院所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


满3年。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业绩成果以从教后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后,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六)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三条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自考、成人教育、夜大、电大、函授五种学历文凭的毕业生。

  (四)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等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着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六)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七)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八)本资格条件中的体育、艺术类教师是指体育、艺术类专业(以招生目录为准)的教师。公共课的体育、艺术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按公共课教师或体育、艺术类教师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二级单位专题报告推荐、评委会批准也可申报。

  第三章讲师聘任管理

  第十五条讲师聘任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科学、过程公开、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

  (二)坚持促进事业发展与凝聚优秀人才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聘任范围

  全校已取得高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含兼课人员)。

  第十七条聘任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忠诚高等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首次聘任为讲师职务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经考核后,可聘任为讲师,享受讲师待遇。

  (一)取得讲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九条续聘为讲师职务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www.pmceo.com第1-3项及4-6项中的2项,经考核后,可续聘为讲师,享受讲师待遇。

  (一)取得讲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有能力承担两门主干课程教学,教学效果良好。

  (三)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利用现代技术开展教学,有显著成效;聘期内完成一篇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的综述材料。

  (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一项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项目规定完成周期内)。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一项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项目(项目规定完成周期内)。

  (六)聘期内至少完成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刊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

  (一)师德师风方面存在一票否决情况;

  (二)没有承担教学任务的非教师岗位教职工;

  (三)没有能力承担两门主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兼课人员根据课程安排情况确定);

  (四)在评教中学生反映教学水平较差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

  第二十一条聘任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聘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作为学校聘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应聘人根据拟聘岗位和自身情况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成果和必要材料。

  (二)推荐和审查。所在部门成立推荐小组对申请人员填写的所有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聘任条件提出意见,并结合申请人平时考核情况和综合表现做出是否推荐的结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定。学校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按聘任条件进行审查和复核。

  (三)校聘委会审定。校聘委会负责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议并确定拟聘人选。

  (四)结果公示。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聘任结


果有异议者须提供相关证据和书面材料。

  (五)聘任。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核实无问题的拟聘人选,学校予以聘任,聘期两年,期满考核合格重新续聘。

  第二十三条若申报人员在学历、资历等某一方面不符合讲师聘任条件,但教学或科研效果突出,或其他系列中级职称不转评为讲师的,经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讲师水平,可聘任为校内讲师,享受讲师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参照省教育厅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