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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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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住〔20**〕110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我市物业管理自1993年起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以来,市政府、市物业管理委员会一直给予高度重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0〕55号)、《关于成立“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暨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物委〔2000〕01号)、《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深物办〔2000〕03号)等,对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推进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和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招标、评标过程不公开、恶意竞标等诸多问题,扰乱了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次明确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组织机构

  根据深府办〔2000〕55号文及深物委〔2000〕01号文的精神,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招投标办公室以及各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招投标办公室是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设在市住宅局,各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投标办”)设在区住宅(建设)局。

  二、重申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对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物业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组织工作

  市、区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包括办公、会议、体育、文化、新闻、酒店(楼)、招待所等各类物业)必须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我市物业管理法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市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物业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报市招投标办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物业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报区招投标办牵头组织实施。

  (三)社会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社会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必须依照深物办〔2000〕03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先报市招投标办核准备案。 其成立的物业管理招标机构,应有市、区招投标办的代表参加。社会物业管理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其公告应通过深圳住宅(物业管理)信息网发布。采用议标方式的,须经市招投标办批准。委托市招投标办组织招标活动的,须另行签定委托书。

  三、开展对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的执法检查、监督

  (一)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近期市住宅局和市、区招投标办将组织人员对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含已完成招投标活动的项目),查处违反规定和程序的招投标行为。

  (二)各相关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开展自查,凡属违规招投标的,应及时改正,并在11月30日前主动到市或区招投标办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理。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违反规定程序的招投标活动一律无效。对违规项目将取消各类参评资格,不列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年审的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招标组织者,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对违规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依法不予资质年审、降低资质级别、吊销资质证书和罚款等处罚。

  市招投标办联系人:魏志勇、虞海霞 联系电话:83210059

  罗湖区招投标办联系人:邓子文 联系电话:25666537

  福田区招投标办联系人:黄红清 联系电话:82918185

  南山区招投标办联系人:张京华 联系电话:26662128

  盐田区招投标办联系人:贾献忠 联系电话:25228832

  宝安区招投标办联系人:谢裕心 联系电话:27759122

  龙岗区招投标办联系人:黄健华 联系电话:28913029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宅局 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招投标 管理 通知

  深圳市住宅局办公室 20**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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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18)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规〔20**〕2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现将《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考评、发证等工作;常熟市房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

  第五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物业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人员:

  1.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工程或管理类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两年,硕士(含)以上学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

  2.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一年,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我市属地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人员;

  3.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社会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购物业管理评审专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未在物业服务企业中持有股份;

  (六)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失信记录;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七条 市房管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培训、考评后确定专家成员并公布。

  第八条 市房管处会同市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

  (三)组织定期考评。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不参加评标连续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工作调离本市范围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评标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向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评标建议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评标工作纪律;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管处、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评;

  (四)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反映相关情况;

  (五)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

  (六)主动参加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含开发建设单位评标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三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二)与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合作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认为评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情况属实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专家有违法、违规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发

篇3: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2015)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浏阳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浏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现将《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20**年4月7日

  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配合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取得物业管理师证书或取得与物业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工程、绿化、经济等专业须中级以上职称);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市住房保障局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委托参加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七)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九)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评标事宜每年累计三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十)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招投标专家活动的。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详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被招标人抽取,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委员会成员;

  (二)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住房保障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每年向市住房保障局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经验、建议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中心在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招投标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四条对招标过程中违法、违规并构成犯罪的招投标专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中心应保证招投标专家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年9月5日颁行的《浏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浏住保发〔20**〕4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篇4: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使用本办法。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备案;

  (二)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备案;

  (三)确定开标场地,安排开标、评标时间;

  (四)物业管理项目的中标备案;

  (五)批准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开招标规定】

  除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或者继续聘用的外,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

  第五条 【协议选聘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

  (三)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四)非住宅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后,通过招投标平台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 【业主大会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

  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要求;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三)与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分项说明;

  (四)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方式;

  (五)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六)招投标活动实施方案。

  业主委员会可以经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专业机构拟定选聘方案,也可以自行拟定选聘方案。业主大会委托专业机构拟订选聘方案或者代理招标的,应当明确委托范围和权限。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备案的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公布的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招标备案:

  (一)《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表》和《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委托书暨承诺书》;

  (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业主大会办理招标备案的,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业主大会通过的选聘方案。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的编制要求】

  招标人应当结合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分项说明、结算方式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房管局应当制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的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上报】

  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和社会中介组织,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经营诚信记录,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经历,并通过招投标平台上报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基础信息。

  第十一条 【招标备案办理】

  区县房管局受理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招标备案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备案;申请材料需要补充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或者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受理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发布】

  完成招标备案的物业管理项目,区县房管局应当在出具招标备案证明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在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的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获取】

  符合招标公告设定申请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申请截止期间,登陆招投标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和《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单》申请投标。

  第十四条 【入围投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应当预先设定入围投标人的人数。投标人数超过预先设定的入围投标人数的,招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条件选定投标人入围投标。

  入围投标人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出具《入围通知书》或者《未入围通知书》后,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县房管局。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文件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载明事项,就招标人所提出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组成。

  商务标书包括企业最新信用信息、投诉处置情况、拟派项目经理基本情况、企业年度财务盈亏情况、在管物业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老旧住宅物业)情况等内容。

  技术标书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案,开办费预算方案和筹措意向,项目管理服务理念、分项服务目标、标准与承诺,服务人员配置和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早期介入和项目交接方案以及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分项服务实施方案,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项目无偿、有偿服务方案以及与业主沟通的具体措施和需要招标方配合的建议和要求,对招标项目特性的实质性响应等内容。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投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拒收。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或者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3日内登录招投标平台,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管理】

  评标专家由市房管局选任。

  市房管局定期组织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并组织人员对其评标工作进行日常考核。

  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或者不称职行为的,市房管局可以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物业管理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开标程序】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验明投标人的证明资料,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开启,清点投标文件,

  符合开标条件的,招标人当众宣布会场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并做好开标记录,交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招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按类别分为商务标文件和技术标文件,并对技术标文件进行隐名处理。

  第二十条 【评标会议】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

  评审投标文件时,商务标书采用明标方式,技术标书采用暗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

  评标采用评标委员会综合评标的方式。评标委员会应当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定,再对商务标进行评定。

  技术标评定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照质价相符的要求,结合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评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工作人员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应当做好现场答疑记录,并由评标专家签字。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其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记录,通过招投标平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履行期限、规章制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的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公布的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中标备案并领取《中标备案证明》:

  (一)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招投标工作完成时限】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二)现售商品房项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在申请办理销售方案备案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中标备案证明》作为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指导】

  区县房管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活动进行指导:

  (一)适时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其编制招标文件或者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

  (二)培育专业机构,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

  (三)掌握具体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进度,预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活动的整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

  市房管局应当对区县房管局招标备案、中标备案、核准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当事人网签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立卷归档】

  区县房管局在完成招标备案、中标备案、核准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工作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内部审核流转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应当另行立卷,一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 【诚信信息】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诚信信息,纳入本市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库。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市房管局应当予以通报或者依法做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27号)同时废止。

篇5: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19)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规〔20**〕2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现将《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考评、发证等工作;常熟市房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

  第五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物业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人员:

  1.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工程或管理类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两年,硕士(含)以上学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

  2.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一年,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我市属地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人员;

  3.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社会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购物业管理评审专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未在物业服务企业中持有股份;

  (六)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失信记录;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七条 市房管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培训、考评后确定专家成员并公布。

  第八条 市房管处会同市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

  (三)组织定期考评。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不参加评标连续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工作调离本市范围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评标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向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评标建议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评标工作纪律;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管处、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评;

  (四)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反映相关情况;

  (五)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

  (六)主动参加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含开发建设单位评标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三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二)与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合作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认为评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情况属实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专家有违法、违规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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