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四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己满且维修项目符合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用于完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决议。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八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对承担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制定方案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并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附件1)。
2、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办理备案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证明》(附件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件3);
(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文件、《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附件4)或者业主委员会报相关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复印件并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提交原件核对)。
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受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要件齐全)时,应当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附件5)。
4、首次开户
首次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具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附件6)。
5、资金划转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及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工程施工合同(应标明施工单位的开户行、账号)、工程预算书(应有2/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签字)及相关票据,到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划转。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金额的50%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6、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附件7)。
7、决算审核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决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8),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工程决算审核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附件9);
(2)工程决算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尾款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二)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参照以上程序办理使用手续,工程款项划转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维修单位的账户。
第十二条 发生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房外墙立面破损可能脱落危及行人安全、消防系统(或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等紧急情况,经公安、消防、安全监督、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整改的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垫付相关费用,经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经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改正,仍未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实施,费用可直接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对账单。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十五条 提倡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合理使用,鼓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及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和工程监理,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七条 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证明》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4.《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5.《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6.《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
7.《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8.《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9.《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附件1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
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共有幢,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保修期。
二、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现场查勘,存在
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
三、
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
四、
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元。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件2
业主确认证明
为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根据查勘情况,项目拟于年月日对已超过保修期的
(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元。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 户业主。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经业主确认,户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应确认业主户数的%,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应确认建筑面积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已有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物业项目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在进行书面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1、 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 工程预算(元):
序号 | 业主 姓名 |
楼、 房号 |
产权面积 (平方米) |
维修资金 缴存余 额(元) |
本次应分 摊金额(元) |
同意业主 签字确认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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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签章) 填表日期:
物业项目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在进行书面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1、 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 工程预算(元):
序号 | 业主 姓名 |
楼、 房号 |
产权面 积(平方米) |
维修资金 缴存余额(元) |
本次应分 摊金额(元) |
同意业主 签字确认 |
备注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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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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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
24 |
物业项目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在进行书面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1、 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 工程预算(元):
序号 | 业主 姓名 |
楼、房号 | 产权面积 (平方米) |
维修资金 缴存余额(元) |
本次应分 摊金额(元) |
同意业主 签字确认 |
备注 |
25 | |||||||
26 | |||||||
27 | |||||||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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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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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附件3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坐落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路号的 项目,对已超过保修期的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其《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起,采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天。
以上情况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委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件4
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县(市、区)业主委员会(签章)
项目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路
号小区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室
业主委员会登记证编号:
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启用日期(业委会成立日期): | 止用日期(本届到期日): | |
业委会委员签字 | ||
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字与备案时材料上的名字一致。 备案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格仅作为业委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使用
业委会委员名单
序 号 | 姓 名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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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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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16 | |||
17 | |||
18 |
备注:此表格仅作为业委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使用
附件5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县(市、区)物管维[ ]第 号
项 目 情 况 | |||
申请单位 | |||
办公地点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 | |||
项目名称 | 竣工时间 | ||
坐落地点 | 县(市、区)街道(乡镇)路号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要件 | |||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 |||
《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确认证明》及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
|||
其 它 | |||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内容和业主确认情况 | |||
维修和更新、改造主要内容: | |||
维修资金余额: 元 | 工程预算: 元 | ||
涉及户数: 户 |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其中:未售出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数 户,预算分摊费用 元 | |||
确认比例 | 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户,占应确认业主户数的% | ||
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应确认建筑面积的% | |||
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一联 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联 银行留存
第三联 设区市、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留存
附件6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根据《物权法》、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为 项目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开户相关手续。
具体信息如下:
1、 户名:
2、 开户银行:
3、 账号: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7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工 程 名 称 | |
施工单位名称 | |
建设单位名称 | |
设计单位名称 | |
监理单位名称 | |
开 工 时 间 | 年 月 日 |
工 程 造 价 | |
工程概况: | |
验收内容: |
验收意见: | |||
验收结论: 注:结论为:是否符合房屋修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否同意使用! |
|||
工程竣工验收人员情况 | |||
竣 工 验 收 人 员 签 字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 业委会主任(签字): 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业主委员会公章) |
附件8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已验收合格,现按照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进行分摊,并从下列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 |||||||||||
维修资金余额 | 元 | 涉及户数 | 户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工程决算 | 元 | 决算分摊费用金额 | 元/平方米 | ||||||||
业主姓名 | 房 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维修资金余额(元) | 费用分摊金额(元) | 应补交金额(元) | 备 注 | |||||
合 计 | |||||||||||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业委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件9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决算费用
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坐落于的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已于年月日起,采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天。
以上情况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委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福建省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莆建物〔20**〕13号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建[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4月23日
附件
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4月8日)
福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市、泉州、三明、南平、莆田、宁德、龙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
(五)共用给排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八)根据公安、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对建筑外墙进行清洗;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紧急情况时,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更新、改造前,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送所在地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发生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紧急情况,还应公示、报备维修改造方案。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进行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后,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向代管部门申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并附照片;
(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金额及凭证;
(三)物业管理区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交5名以上业主签署的证明,并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证明或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签署的证明。
五、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委员会逾期拒不审核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审核,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物业服务企业已垫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未垫付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更新、改造单位。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
八、本《若干意见》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厅以前有关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意见》为准。房改房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篇3:南通市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通市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52号)、《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应急使用范围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并可以组织应急维修: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以及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七)其它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应急使用项目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其他应急维修项目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同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三、应急使用程序
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含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下同)发起申请,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需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单,作为现场确认意见。
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后,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申请人可以立即组织施工。
(二)申请人将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意见在小区公告,编制工程预算,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主体、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选聘方式(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工程实施时间、验收主体及验收方式、质量保修要求等。
(三)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后,将本次应急维修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如有异议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处。
(四)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意见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款。
(五)维修资金实行业主大会自管的,审核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执行。
四、应急使用相关责任
(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过程中,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不履职的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可向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维修资金由政府部门代管时,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对确属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项目不实施应急维修的,申请人可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商组织代修。上述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五、非住宅物业实施维修资金专项管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通州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20**年1月1日
篇4:常熟市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维修电梯相关通知政策
常熟市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维修电梯相关通知政策
日前,常熟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明确常熟市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电梯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年5月1日起,常熟市公共电梯遇故障无需通过“双2/3业主”表决同意,就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房屋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养老金”,如何高效、安全地使用维修资金一直是一个难题。市住建局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继《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后,又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明确常熟市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电梯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电梯应急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为业主委员会,无物业服务企业又无业主委员会的为相关业主。申请过程中,由申请主体制定“电梯应急维修方案”,征得业委会同意后上报市房管处,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告。申请主体凭《电梯维修方案委托审查工作联系单》、维修方案、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至省特检院常熟分院申请电梯维修方案技术审查。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负责对维修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出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维修电梯技术方案审查报告》。审查通过后,按照维修资金相关办法规定的应急使用程序申请维修资金。通过这种方式动用维修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既解决了维修资金业主签字难的问题,又提高了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此之前,公共电梯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需经本单元或本幢房屋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才能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即所谓的“双2/3业主”表决同意。这种方式加大了维修资金使用难的程度,也是目前常熟市各小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新规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为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除委托特检院对维修方案合理性进行审查外,《通知》还规定,要通过加强审价、竣工验收和加大不良行为处罚力度等方式强化对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监管,让业主的维修资金用得安心、用得放心。
篇5: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2019试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规字〔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年11月30日
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拓宽维修资金使用“绿色通道”,加快电梯、消防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危及房屋安全、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紧急情形,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有下列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等紧急情形之一的,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防水层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
(二)外立面已脱落或有脱落危险;
(三)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
(四)属于小区管理范围的供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影响正常使用;
(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或有倒塌危险;
(六)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需要立即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
二、使用确认
符合适用范围的,由下列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等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需明确危及房屋、人身安全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一)符合适用范围第(一)、(二)、(五)种情形的,由房屋检测检验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二)符合适用范围第(三)种情形的,由电梯检验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三)符合适用范围第(四)种情形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四)符合适用范围第(六)种情形的,由消防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书面意见;
(五)符合适用范围第(七)种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三、申请主体
(一)物业服务企业;
(二)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包括代行业委会职责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
(三)既无物业服务企业又无业委会的为相关业主。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当出现适用范围内的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要求时,由申请主体报业委会(无业委会的经当地社区)确认后,再由申请主体向市房产管理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处)提出申请。
(二)出具意见。申请主体凭房管处出具的可使用维修资金的意见,向相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出具是否可以应急使用的书面意见。
(三)备案申请。申请主体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维修单位(设计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列明资金预算)、预算分摊清册并将其公示7天。经业委会(无业委会的经当地社区)确认已公示后,由申请主体登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
(四)组织维修。使用备案通过后,申请主体应按照已备案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维修。
(五)工程验收。维修完成后,应由申请主体组织验收。
(六)工程审价。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30日内在同一小区由同一施工单位维修同一项目内容)使用维修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申请主体应当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七)费用支取。申请主体应当根据审价报告制定决算分摊清册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申请主体登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支取。房管处审核通过后分别拨付相关费用。
五、其他
(一)已交存维修资金的非住宅商品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常熟市房产管理局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常熟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常房〔2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