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福建省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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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莆建物〔20**〕13号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建[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4月23日

  附件

  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4月8日)

  福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市、泉州、三明、南平、莆田、宁德、龙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

  (五)共用给排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八)根据公安、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对建筑外墙进行清洗;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紧急情况时,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更新、改造前,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送所在地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发生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紧急情况,还应公示、报备维修改造方案。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进行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后,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向代管部门申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并附照片;

  (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金额及凭证;

  (三)物业管理区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交5名以上业主签署的证明,并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证明或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签署的证明。

  五、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委员会逾期拒不审核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审核,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物业服务企业已垫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未垫付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更新、改造单位。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

  八、本《若干意见》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厅以前有关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意见》为准。房改房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篇2:北京市关于业主委员会申请变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的管理意见〔2013〕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申请变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的管理意见

  朝房安〔20**〕8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的变更和资金的划转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变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的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朝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变更存储银行申请表;

  2.业主大会同意变更事项的决议;

  3.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关于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确认意见;

  4.业主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小区产权清册及相关情况说明;

  5.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6.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业主委员会授权经办人的委托书;

  9.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经办人的预留印鉴。

  第六条 提交的材料齐全,经区房管局核定管辖范围无误,符合划转条件的,区房管局与业主大会新选定的开户银行及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第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协议书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可办理银行开户手续。银行开户手续办好后,由区房管局制作可以划转专项维修资金书面通知书。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经办人持区房管局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管理部完成资金划转手续。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新的开户银行后,使用每笔资金必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报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书面告知开户银行业主委员会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若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或者换届需再次改变存储银行的,业主委员会均须按本意见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

  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年7月30日

篇3:天津市关于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4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年3月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月26日

  关于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非住宅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但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统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双方按规定交存的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应当用于非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见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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