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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管理局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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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管理局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8)

  局属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各企业:

  现将《九寨沟管理局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年2月27日

  九寨沟管理局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8.8”九寨沟地震发生后,景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增多,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的风险显著提升,为了识别和确定潜在的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建立健全我局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全局保障安全生产和处置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危害,降低事故的损失,保障景区生态环境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九寨沟景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片区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民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科学规范,处置有效,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九寨沟景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九寨沟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局长、党委书记任指挥长,其他局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局属各部门、公安分局、九寨沟旅游分公司、森警九寨中队、武警十三中队、联合经营公司、文化产业公司、景区居委会负责人组成。

  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方案和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统一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是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随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局应急办主任兼任。联系电话:0837-7739529。

  职责:提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建议方案;传达落实上级业务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负责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汇总及文稿处理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领导小组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宣传报道、专家技术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局应急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医疗救护组:由法规处牵头,负责紧急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应急队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协调必要的医疗物资、设备,指定协调救治医院;建立稳定的事故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准备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后勤保障组:由接待处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的调拨,统筹调度,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善后处置组:由组织人事处牵头,计财处、工青妇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置及其家属安抚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局纪检委牵头,局应急办、地灾办、防汛办、安监处、计财处、法规处、组织人事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

  宣传报道组:由营销处牵头,信息中心、办公室为成员单位,负责核实和发布事故信息,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做好网络媒体等舆论信息的引导和掌控等工作。

  专家技术组:由局应急办牵头,局属相关部门、公安分局、相关医疗、疾控机构、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等部门为专家组成员,负责突发事件分析、研判,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议、意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应急准备及预防措施

  (一)根据九管局实际,建立专职消防队、应急义务扑火队、现场应急救援队、党员突击队等响应队伍。

  (二)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包括应急照明、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和抢险(救)器具、应急用品等。同时按照有关设备设施及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对应急设备应进行维护检查和测试,确保应急设备的有效性。九管局应急办及相关处室进一步加强应急设施的维护,进行抢险物资的储备。

  (三)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环境和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定期举行突发事件应急演习,验证应急方案和措施的可行性,并及时总结,发现应急预案不满足处置要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修订。

  (四)健全与外部单位(如消防部门、医院、公安部门、安监部门等)的通讯联络表。

  四、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其分类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景区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九寨沟景区潜在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一般有:自然灾害、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程建设及房屋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意外伤害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安全事故、流行传染病事件等。

  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级别和预警级别分类

  (一)各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面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针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时,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六、监测、预警

  (一)监测工作

  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按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预警工作

  建立统一的重大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通报体系,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职责及法律规定发布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综合信息。

  七、应急响应

  根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危害程度因素,设定4个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由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并及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ⅲ级响应由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局应急成员单位根据各级响应需要,切实履行职责。

  (一) 响应程序

  1.ⅰ、ⅱ级响应程序

  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指挥长根据灾情,率有关副指挥长及现场调查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报告州政府,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态信息。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事态发展与处理方案,并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做好事件调查处理。

  2.ⅲ级响应程序

  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并将信息通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组织应急响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事件性质赶赴现场协调处理,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ⅳ级响应程序

  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并将信息通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组织应急响应。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灾情组织专人赶赴现场协调处理,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局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灾害预警、监测、处置部门提出终止建议,局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三)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四)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内容报局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审定后由专人发布。

  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八、善后处置

  事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由法规处负责补偿、保险理赔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予赔偿。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二)健全经费保障

  根据景区安全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硬件设施,增加软硬件投入,不断改善旅游环境。

  (三)推进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常态化、痕迹化

  坚持“零死角”排查、“零容忍”整改、“零放过”处理,建立起完整、完备的安全检查工作常态化、痕迹化机制。

  (四)提升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进一步健全各类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预案演练。

  十、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局安办负责解释、修订、完善。

  局属各部门和相关单位、企业应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订各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审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办公室

  20**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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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版)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区属单位、机关部门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突发事件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大风、浓雾和霾、雷电、雨雪及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泥石流、地面塌陷、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湖面船只等交通运输营运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水体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突发事件防范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参照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管委会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区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和各派出机构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辖区内各单位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基本设施的配套,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逐步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居民群众的应急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区属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管委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管委会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是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管委会审定后,以管委会名义发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并依照实施。

  (4)区属单位(含所辖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急预案是各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定并依照实施。

  (5)各类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大型会议、会展、旅游、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重大工程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和部门制定,报管委会及区应急办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和部门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管委会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

  管委会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由管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和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机关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区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区应急委主任由管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兼任。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定和修订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协助市人民政府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在管委会总值班室办公,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作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各项决定,承办市政府应急办交办事项,并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区应急办主任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对口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兼任。

  区应急办的具体职责:指导、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和重要事项,承办管委会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题会议;组织并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参与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协调、检查、督办全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洪涝灾害、地震、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船舶观光营运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植物疫情、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旅游及游乐设施突发事件、电力突发事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小组)。

  区专项应急小组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区专项应急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定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区专项应急小组设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以下简称主责部门),是区专项应急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的各项决定,承办区应急办交办事项,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主责部门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并负责制定、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2.3主责部门

  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常见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主责部门如下:

  (1)宣传部(政策法制办、文化教育局):新闻发布,行政执法检查,所属学校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建设管理局(水域管理局):辖区区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改造建筑工程监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水文,城市道路排水,洪灾、旱灾、供水突发事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3)风景园林管理局: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突发事件、林业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等林业生态破坏事件。

  (4)旅游局:旅游方面安全管理及组织协调旅游相关突发事件。

  (5)经济社会发展局(安监局):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安全事故,存储和销售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6)政法综治办(人武部):协调驻地部队、辖区民兵组织参与抢险救灾。

  (7)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办): 负责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等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

  (8)城乡工作办事处:辖区内事故灾难的监控与预警,组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家属安抚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及周边群众转移安置和救助,社会事务各项应急救援物资准备与保障;动物、农作物疫情,重大传染病疫情及卫生防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患纠纷;落实医疗机构和人员参与应急救援等相关突发事件处置。

  (9)食药监(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的技术及资料管理,实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协调燃气安全及其职责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1)海事处:组织协调辖区水域内船舶交通、运营事故灾难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2)环境卫生绿化服务处:雨雪冰冻灾害、市政基础设施及大风等造成的道路桥梁设施损坏及环境卫生方面的突发事件。

  (13)房产管理局:监督、督促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监控和治理;负责房屋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针对具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

  (14)各景区管理处:按照职责负责各景区内事故灾难的监控与预警,组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家属安抚工作。

  (15)公安分局(交通大队、消防大队):按职能分别负责恐怖袭击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个人极端事件、涉警网络舆情事件、运输和燃放环节烟花爆竹、道路交通事故、汽车运营事故、公路桥梁事故、道路交通秩序紧急疏通、火灾相关事故及需要应急救援事件及善后处置工作。

  (16)国土规划分局:地质灾害应急事件。

  (17)环保分局:环境及辖区水体污染事件、辐射事故、严重空气污染等相关事件。

  武汉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所属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和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未尽类别的突发事件由管委会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主责部门。

  2.4区属单位应急机构

  区属各单位应急机构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

  区属各单位设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及辖区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在各单位办公室办公,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各项决定,承办区应急办、专项应急小组交办事项,并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2.5专家组

  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预防规划

  辖区城乡建设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管委会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小区地下人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

  国土规划部门根据管委会工作要求和部署,会同城乡、建设、园林等部门,牵头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承办具体编制工作,并纳入辖区城市建设规划体系。

  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紧急疏散避险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3.2舆论引导

  加强对各类传播媒介的引导,加强对涉及突发事件的舆情分析和评估警示,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

  3.3风险控制

  (1)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和风险评估,区应急办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整顿或者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单位通报。

  (2)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4平台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级实施、逐步完善"的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制定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规划与技术标准,重点建设好管委会及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平台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平台。依托管委会电子政务系统、部门信息化系统,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加快应用开发和信息资源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建设应急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

  3.5队伍准备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应进一步整合应急资源,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突出抓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装备,形成应急救援合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特别是高危行业要逐步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进一步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在创新改革中的中坚作用。

  建立健全各类志愿者组织,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志愿者培训,做好科普宣教和应急救援工作。

  3.6预案演练

  (1)区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有关主责部门制定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计划协调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各有关主责部门要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应急演练。

  (2)全区各单位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组织的协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协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3)全区各单位要依据上级和本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演练或者群众性第一应急力量技能训练。

  预案演练应当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等方式,达到检验预案、完善机制、锻炼队伍、科普宣教的目的。

  3.7宣传培训

  有关主责部门与区属各单位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规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

  全区各单位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公务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开设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防灾避险、应急自救互救技能。

  3.8检查考核

  区应急办定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全区各单位与各相关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1)管委会所属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管委会及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全区上下及有关部门监测网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周边区域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预警和报告工作。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区属各单位与机关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单位通报。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管委会或者有关主责部门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三级及以下预警和解除,一、二级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统一发布和解除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具体工作由区应急办和有关主责部门承担。国家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预警期间,区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3)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按照权限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4.3预警应对措施

  4.3.1接到上级发布的三级以下预警后,区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按权限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4.3.2接到上级发布一级、二级、三级预警后,区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除采取以上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络,配合上级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主管部门或者区应急办、有关部门报告。

  各有关单位、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汇总后5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汇总后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单位及其有关部门。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所在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在向管委会及区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区属各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所属单位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主责部门及事发地单位和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兼)职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市(区)应急办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负责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上级的同时,区应急委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或在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现场指挥、督导下开展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其中,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委指挥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后,区应急委和专项应急小组第一时间分别启动应急预案,区属各单位、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区应急委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到达现场,按照职责、专业分工配合市应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区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的,从其规定;管委会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5.4现场指挥部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专项应急小组主任、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协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统一指挥,区应急委领导及成员配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新闻信息组、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5处置措施

  5.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报告上级并协助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请示市人民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配合上级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外国驻汉领事馆等重要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其他必要措施。

  5.6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7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单位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委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由市宣传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新闻信息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宣传部门报请市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8网络舆论引导

  区应急委会同宣传部,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正面舆论。各主责部门及区属单位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管理制度,经报上级批准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宣传部,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区应急办),公安分局等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及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封堵和删除;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5.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单位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理

  宣布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治安交通、人员安置、疫病控制、污染处置、公共基础设施修复、损失评估、救助补偿、心理和司法援助等。

  6.2社会援助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有关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3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以内,将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汇总后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需要延期上报的,应当报区应急委批准。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或者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事故或者事件的性质、影响、处置措施、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计划、意见或者建议等。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区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区应急办书面报告。

  6.4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上级或本级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管委会统筹安排,由事发地单位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待上级批准后,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单位负责。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区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人武部组织协调并充分发挥辖区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分局(消防人员)10人、城管执法局队员40人是管委会突发事件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力量,并视情临时抽调。区属单位医务机构及辖区医院医务工作人员承担应急医疗救治任务。

  7.2财力保障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同时应当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救援物资储备等。

  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管委会财政和审计、纪检部门及各单位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民政(社会事务)部门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农村事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蔬菜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储备和供应。

  区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7.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后续治疗、预防控制组织实施救护。必要时报市急救中心协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协调辖区医院做好后续治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安交通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交通、消防)、交通运输、城乡工作办事处、建设、城管执法、市政维修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公安交通等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7.6水电气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城管、水务应当及时与上级协调供水、供电、供气方面应急处置,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安全供应。

  7.7通信与信息保障

  相关部门与市信息产业、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保障畅通。

  7.8其他保障

  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由市气象部门负责,区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法制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享有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管委会应当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年10月下发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篇3:深圳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深圳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长效机制,保证准备工作充分,应急反应灵敏、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突发事件,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造成事件恶化,有效地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年)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年)

  (5)《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20**年)

  (6)《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年)

  (7)《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年)

  (8) 《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年)

  (9) 《深圳市排水条例》(20**年)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在市、区(新区)各级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3)分级负责,权责明确。

  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模式。明确各级职责,市一级部门负责处置重大以上的排水突发事件,区一级部门负责处置较大和一般排水突发事件,街道办负责排水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

  (4)公众参与,快速反应。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健全应急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各方参与、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排水行业包括市政雨污水管渠、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以及污泥处置等方面运营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涉及本市范围内因暴雨、洪涝灾害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深圳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2 排水状况

  2.1排水设施基本情况

  城市排水系统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年底,全市范围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24座,设计规模达到390万立方米/日;已建成排水管渠总长度13639.31km、雨污水提升泵站138座、污泥处置厂5座、再生水厂1座。

  2.2排水风险分析

  结合全市排水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分类汇总如下表1:

  表1 排水风险分析汇总表

  分类

  潜在风险

  影响后果及危害程度

  市政排水管网

  排水管网内产生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

  造成人员伤亡、破坏排水设施。

  非法偷排泥浆或其它原因造成雨、污水干管堵塞、破裂。

  污水溢流进入河道、污染河道水体;排水不畅造成城区大面积内涝。

  排水干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

  造成地面坍塌,影响交通,严重时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城市主要雨污水输送干管(渠)遭受破坏或非正常运行。

  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以及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

  道路雨水口堵塞,引起路面积水。

  路面积水,影响交通。

  市政道路雨、污水管(渠)检查井井盖受破坏或被盗。

  影响居民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严重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到位。

  造成工作人员伤亡。

  雨、污水泵站

  突然停(断)电。

  雨、污水泵站非正常运行,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或城区大范围雨水淹泡,引起内涝。

  水泵等主要设备故障或受破坏。

  污水处理厂

  生产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

  造成人员伤亡、破坏排水设施。

  污水厂非正常运行或持续停运。

  污水超标排放污染水体。

  污泥处置场

  因运行出现故障,引起臭气扩散或浆体污泥外泄。

  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污水回用再生水厂及输水管道

  回用水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或持续停用。

  停水或居民接触后引起皮肤不适。

  回用水输水干管受破坏或非正常运行。

  造成回用水泄漏、停水或误用。

  其它方面

  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

  造成大范围城区积水,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受损害。

  3 排水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全市排水运行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排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3.1 Ⅰ级(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引起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人数30人以上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5万人以上。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4)与排水有关的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2 Ⅱ级(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管(渠)(管径DN1000以上)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1000以上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6)与排水有关的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3 Ⅲ级(较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较大)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人数1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2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造成市内主要市政干道交通中断通行。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7)与排水有关的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3.4 Ⅳ级(一般)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一般)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因市政道路雨污水管(渠)检查井井盖受破坏以及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无人员伤亡和中毒,但需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4)造成设计规模在0.1万立方米/日以上2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造成市内主要市政道路通行受阻。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400以上DN6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7)因污泥处置厂运行出现故障,引起臭气扩散或污泥外溢,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8)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和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9)与排水有关的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对未达到上述Ⅳ级划分标准的排水突发事件,按一般抢修方式处理。

  为及时有效应对排水突发事件,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运营管理单位结合所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排水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细化,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补充后报市水务局备案。

  4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1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年)的要求,市应急委根据工作的需要,下设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排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水务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1名协助分管水务和1名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执行指挥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4.2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重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和指挥责任;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事后评估和善后处理;负责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信息的综合、分析、上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组建并指导训练民防专业队伍;组织检查、监控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和重大事故隐患。

  (2)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调查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事故原因;开展受污染水体的污染应急监测,按有关规定发布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信息。

  (3)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伤病员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开展现场伤病员救护、转运和院内救治;统计伤病员救治信息并按指挥部要求上报;组织疾病控制应急队伍指导;参与污水溢出区域风险评估和消毒方案制定。

  (4)市财政委员会:负责保障特别重大、重大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制定相应预案所需处置经费的开支范围、内容并确定其开支渠道,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救济工作;协助对应急过程中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6)市城市管理局:协助组织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和财产,组织消毒杀虫队伍对排水突发事件污水溢出区域进行消毒。

  (7)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发布干旱、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事故现场提供附近区域的雨情、风向、风速等气象监测资料,制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1-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污染扩散的影响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8)市公安局:协助当地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救援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担负危及区域内外的警戒和封锁;对危及区域内外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对危害排水设施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事件进行排查分析,必要时立案调查,追查嫌疑人、肇事车辆和肇事企业;做好危及区域内外人员的维稳工作。

  (9)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保障应急人员的输送和应急物资的运输。

  (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建设、抢险救灾等相关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核和资金安排。

  (11)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包括饮用水、食品等)的储备和供应。

  (12)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收集、跟踪舆论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提出新闻处置工作意见;指导突发事件主管单位撰写新闻通稿和发布新闻;协调本市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13)市检察院:对公安局侦查的有关破坏排水设施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14)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有关破坏排水设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4.3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市水务局设置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排水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排水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综合计划处、法规和科技处、河道和堤防管理处、水污染治理处、市水政监察支队、局财务管理中心、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防洪设施管理处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组成。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执行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排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编制和修订排水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排水应急平台,并纳入市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统筹专业应急物资的装备、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重大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协调和协助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开展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的申请和使用;负责或配合完成违章案件调查、跟踪和处理等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排水突发事件的年度计划、年度总结有关工作;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4.4 各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新区)设置区一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区一级排水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牵头单位为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区范围内的排水突发事件。

  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总指挥为各区(新区)分管水务的副区长(主任)担任,执行指挥为各区环保水务局或新区城建局(生态保护和城建局)的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区(新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各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本区(新区)范围内的排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各区(新区)范围内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组建本区(新区)范围内的专业应急队伍以及储备和调用专业应急物资、装备;及时认定较大、一般级别的排水突发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指导开展辖区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本级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4.5 各区域排水运营企业(单位)职责

  各区(新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包括各区(新区)排水管网、雨污水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及污泥处置厂的运营企业(单位)。

  各区(新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与上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执行上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决策和命令;负责制定本企业(单位)内排水应急预案;负责组建所属企业(单位)的专业应急队伍,储备和调用专业应急物资、装备;负责开展本企业(单位)管理范围内排水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工作,调查、了解、报告其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组织本企业(单位)力量实施管理范围内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各区(新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本地区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根据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配合跨地区和跨灾种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任务。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至少一支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安排以及各种应急装备的配置;应急处置队伍组成人员主要由各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成员单位为各区(新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各区排水应急处置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形式详见下表:

  表2 全市排水应急处置队伍一览表

  应急队伍名称

  负责范围

  管理部门

  成员单位

  罗湖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罗湖区

  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福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福田区

  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南山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南山区

  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区市政管理所、南山区蛇口市政服务公司

  盐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盐田区

  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宝安区排水应急处置一队

  宝安区

  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通用沙井污水处理(深圳)有限公司、瀚洋水务有限公司、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大通水务有限公司

  宝安区排水应急处置二队

  宝安区

  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龙岗区排水应急处置一队

  龙岗区

  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瀚洋水务有限公司、深圳北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南方水务有限公司、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龙岗区排水应急处置二队

  龙岗区

  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光明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城建局

  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深水光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坪山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坪山新区

  坪山新区城建局

  市大工业区水务有限公司、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龙华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龙华新区

  龙华新区城建局

  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观澜南方水务有限公司、市水务集团布龙分公司、大通水务有限公司

  大鹏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大鹏新区

  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大通水务有限公司

  4.7 应急指挥体系(附件1)

  4.8 应急处置通讯网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排水运营(单位)企业,每个单位确定主要领导和负责人各一名,通讯信息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等。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公开电话号码,各区(新区)排水主管部门开通排水突发事件报警电话。

  在各排水设施醒目位置设立责任单位及应急联系电话号码告示牌,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时快速联系责任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报告流程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通过拨打电话或其它方式告知附近街道办或排水主管部门。

  当地街道办和排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责任单位接到上报信息后,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先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通报本级政府(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上报时限

  对排水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现排水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事件发生地的责任单位报告,事件发生地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排水突发事件,下级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在确认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排水突发事件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口头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

  5.1.3报告内容

  排水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有变化应随时报告。

  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随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进行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重大级别以上的事件有变化应随时报告。

  事故处置完毕要作出结案报告。

  5.2 排水突发事件的分级处置

  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级。

  5.2.1一般(Ⅳ级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区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报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2较大(Ⅲ级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和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各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3重大(Ⅱ级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和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经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4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排水突发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3基本处置程序

  5.3.1先期处理机制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和排水管理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和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排水突发事件,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发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报告市应急委。

  5.3.2 一般(Ⅳ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报告。

  (2)当初步判定为一般(Ⅳ级)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排水突发事件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赶赴应急现场,指导各排水管理单位和各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在应急过程中,当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应在30分钟内向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事件应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并对确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应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5.3.3较大(Ⅲ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较大(Ⅲ级)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突发事件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上报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5.3.4 重大(Ⅱ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新区)排水行政主部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重大(Ⅱ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3)在应急过程中,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上报市应急委,经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3.5 特别重大(Ⅰ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报告。

  (2)对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Ⅰ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上报市应急委,经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3.6扩大应急

  因排水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应急处置的,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协调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处置。

  5.4应急处置流程(附件2)

  5.5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硫化氢等气体中毒造成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通过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内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毒气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毒气,加大对可能产生毒气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力度;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二)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在警戒区域内禁止使用电器、通讯设施和吸烟等;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由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可燃气体的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可燃气体,加强对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三)大型污水处理厂持续停运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4)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河道调水和水质监测工作,保障排水安全。

  (四)污水输送干线、泵站、排水设施受破坏,造成输送干线污水中途放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抢修方案;

  (4)需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五)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灾,护送受灾人员和群众财产安全转移;

  (3)组织专家对城区积水和水浸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应急排水方案;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应急排水工作。

  (六)泥浆车和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造成排水管(渠)堵塞,排水不畅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清淤、排除积水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排水不畅原因分析,提出污水引流和应急抢修方案;

  (4)由水务执法部门会同住建、城管、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权对非法偷排泥浆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查处,杜绝泥浆偷排行为再次发生。

  (七)沿河截污箱涵或干管破裂、堵塞等原因,造成大量污水排入河道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维修和清通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采用原水稀释,污染物收集及处置等方式,最快和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影响;

  (4)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八)排水管道沉降引起道路塌陷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立即组织交通部门对事故现场安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3)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排水管渠抢修和路面结构恢复工作;

  (4)协调相关管线单位到现场确认各自管线,并提出保护要求;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污水排放和交通疏解的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九)污泥处置厂发生臭气或污泥外溢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加强现场管理,必要时组织疏散周边居民,设定安全警戒线;

  (4)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抢修方案并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

  (十))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及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造成大范围回用水冒溢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加强现场管理,组织疏散周边居民,设定安全警戒线;

  (3)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5)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抢修方案。

  (十一)其它造成人员伤亡、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破坏设施进行及时抢修,人民财产保护或转移;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6应急专家组指导

  为建立和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根据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如下应急专家组(具体专家名单另行发布):

  (一)化工专家组。为因有毒有害气件和固体,易燃易爆物体等引起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化工专家组组成成员有:化工专业专家3人、防爆专业3人、给排水专业3人、水利专业3个、电力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

  (二)污水处理专家组。为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水厂、污泥处置厂及排水泵站等构筑物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污水处理专家组成员有:给排水专业专家3人、水利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自动化专业3人、机电设备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

  (三)排水管线(渠)专家组。为雨污水管网、回用水输水管道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排水管线(渠)专家组成员有:给排水专业专家3人、水利专业3人、地质专业3人、测量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道桥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

  5.7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工作方可结束。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的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同时运营单位转入常态管理状态。

  在当地政府部门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地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置

  排水突发事件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或家属、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处置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政府部门应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并报上级部门。

  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排水安全。

  6.2 调查和总结

  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发生重大级以上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开展调查和总结工作,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必要时,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调查评估工作。

  排水突发事件调查和总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6.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参与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排水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排水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承担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协助其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各排水运营企业(单位)成立应急抢险工作队,确保应急人员供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7.2物资装备保障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新区)排水运营(单位)企业作好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储备工作,并报市、区排水行政主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各类抢险器材的备品仓库,加强对储备器材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满足抢修物资的需要。各抢修队伍应配置抢险所需的各类工具和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同时建立现场抢修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便于应急抢险时统一调用。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运营单位等参与抢险的人员及部门,均配备相应应急通讯工具,确保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加强排水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为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7.4排水调度保障

  市、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全市一张网调度,最大程度上保证排水安全。

  加强各区(新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备用设备的管理,并根据需要配备大流量移动泵车,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加强对管道、泵站调蓄池的管理,使其能充分发挥储存调节作用。

  7.5部门协作保障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共同做好排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需各部门协助如下:

  (1)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在排水管线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管线保护工作。

  (2)电力部门要确保污水处理厂、泵站供电,排水管道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电缆、供水、燃气、通讯等管线的保护。

  (3)环保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参与对突发污染事故的应对和处置。

  (4)交通、市政、建设等部门在排水突发事故处置时,做好现场道路、交通设施等的保障工作。

  (5)民防部门组织对污水处理厂、泵站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6)民政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做好受灾居民安置工作,保障救济物资的供应,确保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安抚工作。

  (7)市容环卫部门要保证突发事故发生地的垃圾得到及时清理。

  7.6抢险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有关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的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2)本市设立排水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应急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明确使用范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区(新区)参照设立区(新区)应急专项资金。

  (3)处置排水突发事件所需的财政负担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政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料捐赠和支持。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教育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培训

  市、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单位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一年至少举办1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并将排水突发事件处置的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演练

  市、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演练,明确演习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评估和总结等,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1)排水突发事件:是指排水行业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排水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2)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了有效控制排水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3)文中“××以上”的表述指包含××本身,“××以下”的表述指不包含××本身。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深圳市预防和处置全市排水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在编制本单位(部门)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子预案时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出相关预案或操作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17号)的规定,由市水务局负责对本预案进行编制、审批、备案、公布、修订等事项。

  9.3监督和检查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与本预案相关的市部门排水应急预案、各区(新区)排水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9.4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4: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深圳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对于国铁或城际铁路在深圳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深圳地方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4.2统一指挥,职责明确

  在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1.4.3相互协调,有效应对

  轨道交通应急各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应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保证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以高效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1.4.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临战的标准要求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确保需要时用之能战,战之能胜。

  2分类和分级

  2.1分类

  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将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如下: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强台风、龙卷、冰雹、雷雨、水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轨道交通浸水、脱轨或倾覆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灾害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爆炸、行车、工程等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大面积停电、突发性大客流和其他可能造成轨道交通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的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乘客等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劫持人质等突发事件。

  2.2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轨道交通在遭受人为破坏、大规模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怖预案执行。

  2.2.1一般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0-60分钟、客流大量滞留的。

  (3)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处理和控制,无需其他部门和单位或仅需调动个别部门和单位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2.2.2较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Ⅲ级)

  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区域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10-4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0分钟以上、客流严重滞留的。

  (3)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级应急机构响应的其他事件。

  2.2.3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事态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或周边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超出深圳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事件。

  2.2.4特别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已明显超出全市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响应的其他事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全市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市应急办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1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是深圳市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相关领导、市交通运输委主任、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委、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卫生人口计生委、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监察局、民政局、国资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口岸办、外办、台办、建筑工务署、政府新闻办、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广东电网深圳供电局、市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相关客运企业等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轨道交通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

  (2)落实上级轨道交通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

  (3)统一领导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抢险救援、恢复运营等应急工作。

  (4)组织制定全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

  (5)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

  (6)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随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3.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具体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委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4)负责监视轨道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运行信息。

  (5)负责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建立轨道交通应急工作联络员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

  (7)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研究工作。

  (8)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9)组织编制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10)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3.3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由轨道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建议。

  (2)参加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4)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5)参与事件调查。

  3.4现场指挥部

  一般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由现场主导救援单位负责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任现场指挥官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队伍。

  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下达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3)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

  (4)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新闻材料。

  (5)当轨道交通突发事件达到重大及以上时,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启动《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12个基本应急组(以下简称“基本应急组”),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5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地面公交接驳及应急人员、物资运输专项预案;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及滞留乘客的疏运。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3)市科工贸信委: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协助轨道交通发生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4)市财政委:负责轨道交通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5)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及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进行监控。

  (6)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专项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救治伤员的伤亡情况。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治安、交通管制、反恐怖等相关应急专项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8)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消防工作相关专项预案;负责组织指挥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9)市监察局:负责按规定向上级监察机关及时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以及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对政府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10)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

  (11)市国资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组织安抚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做好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稳定工作,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开展涉及燃气(天然气)输管线或场站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供、排水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市政供、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14)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

  (15)市外办: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香港、澳门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协调市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问题。

  (16)市台办: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台胞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保证在处置事件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并负责向省台办、国台办等相关机构报送涉台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17)市政府新闻办:接受市委、市政府、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授权,提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稿起草、接待记者、新闻发布和舆情收集工作,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8)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现场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19)深圳警备区: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防生化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灾难救援、生化救援等有关工作,协调部队参加应急处置。

  (20)武警深圳市支队:组织制定武警部队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救援的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调动、指挥武警部队实施应急支援。

  (21)广东电网深圳供电局: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所辖供电网、所辖变电站的应急抢修物资储备,参与相关应急抢修工作。

  (22)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通信保障、恢复和监管等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组织轨道交通气象灾害风险评价、雷击风险评估和协助灾害成因界定工作。

  (24)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制定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企业层面专项预案;负责所管辖线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相关客流规模预测并提供现场乘客应急疏导的需求;整理和保存相关材料,并协助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相关客运企业: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公交接驳专项预案;根据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供的需求,提供人员疏散所需的运输资源。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测与预警

  4.1预警级别

  按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

  4.1.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1.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1.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1.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4.2信息监测

  4.2.1监测机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立轨道交通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轨道交通运行状况、客流信息等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4.2.2监测网络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结果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分级,建立数据资料库,及时变更动态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数据共享平台。

  4.2.3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轨道交通潜在的危险源、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4.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4.3.1蓝色预警信息: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3.2黄色预警信息:经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应急办或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3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4红色预警信息: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4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5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6预警响应

  4.6.1蓝色预警响应

  (1)进入蓝色预警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相关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4.6.2黄色预警响应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3)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全部上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查。

  (4)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进驻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隐患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5)必要时轨道交通停运,同时加强地面公交运力。

  4.6.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6.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7预警变更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同时封闭车站,劝阻乘客进入。

  (2)根据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及时通过交通电台、告示牌、站内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事件信息。

  (4)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Ⅳ级应急响应

  (1)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自身可以处理和控制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安抚理赔,以减少乘客滞留,保证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及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2)需相关成员单位协助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根据情况需要,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及时联系公安、卫生等相关成员单位,同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主导救援单位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根据情况需要,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发布轨道交通运营调整相关信息、开展现场安抚理赔等工作。

  5.2.2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Ⅲ级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3)预案启动后,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并报市应急办和省级相关应急机构。

  (4)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客流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5)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关于交通管制、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调整等影响公众出行的信息发布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属地原则,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情况需要,现场指挥部及时启动基本应急组,开展现场指挥、救援等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组织实施,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呈蔓延、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企业或机构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4信息报告

  5.4.1报告要求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快捷、简明、准确、连续。

  快捷:最先接警的部门和单位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简明: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

  准确:报告内容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连续: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一段时间内,应连续上报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5.4.2报告程序和时限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件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当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30分钟内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4小时内向市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信息。

  当发生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立即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信息,2小时内向省级相关应急机构书面报告详细信息。

  当发生Ⅱ级和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立即同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须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分别报送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

  5.4.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企业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5.5信息发布

  5.5.1信息发布要求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5.5.2信息发布机构

  (1)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信息发布。

  (2)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经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应急办或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信息发布。

  (3)Ⅱ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4)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5.5.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5.5.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言人、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有效、及时发布信息。

  5.6应急结束

  Ⅳ级响应行动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或相关成员单位决定终止。

  Ⅲ级响应行动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

  Ⅰ级响应行动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与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Ⅱ级、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6.2社会救助

  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与相关理赔工作由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

  Ⅲ级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相关机构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由市民政局、事发地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

  6.3保险理赔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4外事协调

  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涉及到境外人士,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6.5新闻发布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对外发布有关善后事宜、处置进展、提示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等有关信息。

  6.6事件调查报告

  6.6.1调查机构

  Ⅳ级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Ⅲ级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Ⅱ级、Ⅰ级事件由省级或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牵头进行调查。

  6.6.2调查要求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必要时,提出修订本预案建议,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一周内,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周内,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办提交总结报告。

  (3)Ⅱ级、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按《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进行调查总结。

  6.6.3总结报告内容

  (1)发生事件的轨道交通基本情况。

  (2)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析与评价。

  (3)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4)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7应急情况评估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专家,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6.8奖励和处罚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在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轨道交通应急指挥专用场所,购置相应的设施设备;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市轨道交通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7.2救援装备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特种装备保障,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的储备制度和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管理制度。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轨道交通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7.3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职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应利用现有资源,组织主要客、货运企业建立应急运力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以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装备、物资等,满足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

  7.5物资保障

  市科工贸信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7.6资金保障

  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各成员单位用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必须经费,由成员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

  7.7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专家组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应急技术和装备开发等研究工作。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与教育

  8.1.1应急宣传

  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宣传计划,编写相应的应急宣传资料。

  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网络、电视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编写轨道交通安全出行指南、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等宣传资料,并在轨道交通车站醒目位置摆放以供市民取阅,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8.1.2应急教育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各成员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互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1.3应急实践

  各成员单位对制定的预案应积极开展演练,不断提高预案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并利用应急演练的机会,及时、动态地进行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8.2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别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各类培训。

  8.2.1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针对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各种培训活动,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

  对领导干部的培训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提高统筹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指挥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水平。

  一般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相关应急知识和案例教育,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排查安全隐患和第一时间应急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

  8.2.2运营企业人员培训

  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工作培训。

  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重点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对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8.2.3应急救援队伍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

  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重点是熟练掌握相关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和协同处置的能力。

  8.3演练

  8.3.1综合演练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计划和方案,采用桌面和实战等方式开展演练:

  (1)全市综合桌面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2)全市综合实战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

  演练的效果评估工作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办。

  8.3.2专项演练

  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专项演练:

  (1)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内部实战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相关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合实战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效果评估,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详细的书面总结报告。

  9附则

  9.1名词解释

  9.1.1轨道交通

  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是指为深圳市范围内交通出行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9.1.2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是指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轨道交通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列车行车中断。运营中断时间按照列车运行计划的理论载客时间与实际恢复载客时间的差值计算。

  9.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关于轨道交通应急系统平台

  为保证应急处置效率和日常监管力度,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相应的系统平台作为技术手段,监视轨道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信息,为轨道交通应急提供决策支持。

  系统平台采用“政府监管、企业运行”的模式实施运作,政府负责轨道交通综合应急协调和系统平台的运行监管工作,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日常值守工作。

  9.3预案管理

  9.3.1预案制定

  本预案是深圳市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预案体系中的综合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和解释。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专项预案,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办备案。

  9.3.2预案审定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9.3.3预案修订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1)相关成员单位职能或通信联络发生重大变更,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本预案施行三年或启动特别重大应急响应之后。

  (3)专家评估提出重大修改建议等。

  各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和完善相关专项预案,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如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作变更报送。

  9.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冶市)

  大冶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冶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大冶市人民政府负责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农业局、市水产局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有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3.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

  1.3.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以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乡镇、村社、企事业单位和渔民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1.3.5应急为民,廉洁自律

  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坚持应急为民,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廉洁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冶市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大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2大冶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水产局局长任组长、水产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渔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水产局科室负责人和渔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大冶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在市水产局,由水产局局长任指挥,渔政局局长任副指挥,办公室、渔政局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应急领导小组

  (1)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2)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根据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2应急指挥机构

  (1)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1)市水产局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引导和教育渔民遵纪守法、依法生产,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监督整改;

  (2)市水产局应组织渔业船舶船员安全操作技能、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市水产局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引导渔业船舶作业,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

  (4)市水产局应密切关注气象水文情况、周边形势、渔场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应加强与气象、水务、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并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对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3.2 预警

  (1)市水产局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气象水文情况、社情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

  (2)收到预警信息后,市水产局应加强有关渔业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3)预警解除后,应及时通知解除预警,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状态。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2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3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4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处理

  4.2.1信息收集

  市水产局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2.2信息报告

  市水产局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逐级上报时间为2小时以内:

  (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务院;

  (2)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抄报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和省安监部门;

  (3)一般事件上报至黄石市渔业主管部门,黄石市渔业主管部门应抄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黄石市安监部门。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向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市水产局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该船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4.2.3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别由农业部、省级、地(市、州)和县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上一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4.4 响应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到位;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适时会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对外通报相关信息;

  (5)应急指挥机构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6)应急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处置方案的建议;

  (7)应急指挥机构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

  4.5 处置措施

  4.5.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水上专业搜救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4.5.2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

  (1)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与当事渔业船舶保持联系,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求当事各方停止不当行为;

  (2)稳控当事各方所属地其他渔船,禁止其前往事发水域,防止事件规模进一步扩大;

  (3)必要时调派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控制事态,避免事件升级;

  (4)出现或可能出现群体械斗、故意碰撞、挟持人员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事发地的公安等相关部门,请其调派力量紧急赶赴现场处置。

  4.6 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5 后期处置

  5.1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后,市水产局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2 市水产局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3 市水产局应协调渔业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 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应级别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 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在应急响应终止前,或根据事件处置情形,适时对外发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市水产局应明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市水产局应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3)市水产局应通过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4)市水产局应结合自身实际,各级参加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市水产局应建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名册,为应急处置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水产局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2)市水产局应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8.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具体参照《大冶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9 监督与管理

  9.1 应急预案演练

  市水产局应当积极参加各级部门开展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市水产局应当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渔事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

  9.3 奖励和惩罚

  市水产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捕捞作业中因网具纠缠,或渔业船舶停泊、航行或作业中导致渔业养殖设施损坏及其养殖产品灭失,或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援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10.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 预案管理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市水产局应参照结合实际制定预案,并报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10.4 预案实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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