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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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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2018)

  名称: 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九防指办〔20**〕5号

  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九华镇、九华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将《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年5月17日

  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抗旱条例》、《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华山风景区范围内突发性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旱灾害主要包括: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等。

  1.4 工作原则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全民参与、军民联动的机制。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生活、生产用水、来山游客生活用水、生态用水。

  坚持依法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保障防洪安全和风景区居民、来山游客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九华山风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九华山风景区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风景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风景区抗旱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为九华山风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风景区防办),设在农村工作处。

  2.1.1 风景区防指组织机构

  风景区防指由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第一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农村工作处、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纪工委(监察局)、政治处、宗教局、建设环保处、财政处、经济社会发展处、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九华镇、九华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国土分局、气象管理处、供电分局、电信局、人民保险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佛教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风景区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风景区的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及时掌握风景区辖区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 九华山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纪工委(监察室)、政治处:负责督查各单位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抗旱纪律情况;负责检查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履行抗旱职责、执行抗旱纪律情况。

  政治处:负责把握风景区抗旱宣传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抗旱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电视台开展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风景区防指审定的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动态;负责抗旱和救灾的表彰工作。

  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抗旱重要信息传递,做好后勤保障和协调工作。

  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经济社会发展处:负责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学校的抗旱工作。

  财政处:负责筹集抗旱资金,按照风景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拨付抗旱经费并监督其使用。

  建设环保处:负责城建系统供水工程安全工作;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管委会、风景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因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农村工作处: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风景区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掌握农业旱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负责旱情监测预报,提供抗旱技术指导,为党工委、管委会、风景区防指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当好参谋;指导、组织林业防旱抗旱工作。

  社会保障局:负责查灾核灾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协调物资的组织供应。

  交通局:负责公路设施建设等工作,满足和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气象管理处: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风景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工作。

  供电分局:负责抗旱的电力供应。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抗旱无线电通讯的正常使用,保障通讯畅通。

  电信局:负责提供通信保障。

  人民保险公司:负责保险理赔及监督工作。

  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承担抗旱应急送水等紧急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宗教局、佛教协会:负责做好寺庙抗旱工作。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负责做好下属各分子公司抗旱工作。制定并完善《供水预案》,保证供水安全。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内的抗旱工作。

  其他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做好抗旱工作。

  2.1.4 风景区防办职责

  承办风景区防指日常工作,及时掌握风景区旱情;根据风景区防指决策,具体调度抗旱工作;负责抗旱经费、物资的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抗旱应急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

  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风景区管委会和风景区防指。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旱情严重时,增加上报次数。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上报。

  3.1.2

  3.1.3 旱灾信息

  旱灾信息主要包括: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风景区防指报告灾情,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收集旱灾情况动态信息,按规定报风景区防指,重大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3.2 预报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乡镇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抗旱队伍,检查维护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 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管理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3 干旱灾害预警

  风景区防指及其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风景区防指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要为辖区内重点水库配备通信工具,明确专人看护,逐步建立起防汛抗旱通信网络,建立雨量站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制定防御抗旱调度方案

  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利工程等情况及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抗旱供水方案,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风景区防指批准后执行。供水单位要制定应急抗旱供水预案。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进入旱期,风景区、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风景区、乡(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等方面工作。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风景区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

  (2)城镇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风景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党工委委员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抗旱状态。每天在电视台发布《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风景区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

  (2)风景区防指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送水工作。风景区防指办紧急调拨抗旱物资。财政处及时筹集拨付抗旱及救灾资金。供电公司保证抗旱用电。交通局为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疫病防控工作。建设环保处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风景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乡镇应全面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全面展开本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风景区防指。受灾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一线指挥,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抗旱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多个村(居)范围内发生极度干旱;

  (2)城镇发生重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风景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管委会和市防指,并通过抗旱简报等方式通报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有线电视台发布《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状态,风景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技术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财政处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支持,风景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督促有关乡镇启动抗旱应急预案。风景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有关乡镇或村进入紧急抗旱状态,有关乡镇防指机构全面承担本区域的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管委会和风景区防指。受灾乡镇的防指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全力配合友邻乡镇做好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两个以上村(居)发生严重干旱;

  (2)城镇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风景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旱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风景区防指指挥长、第一(常务)副指挥长,风景区防指可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级指导抗旱工作。

  (2)风景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有关乡镇或村(居)进入紧急抗旱状态,所在地乡镇防指机构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风景区防指。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两个以上村(居)发生中度干旱;

  (2)城镇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风景区防指办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旱情监视和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风景区防指领导。风景区防指办可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

  (2)有关乡(镇)、村(居)应密切监视旱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报乡镇政府和风景区防指办。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干旱灾害

  风景区防指可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全风景区的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管委会领导到受旱乡(镇)、村(居)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风景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测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风景区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乡(镇)、村(居)指导抗旱救灾工作,风景区防汛抗旱应急服务队按风景区防指的命令执行紧急抗旱任务,并动员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乡(镇)、村、各大宾馆、饭店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管委会和上级防指;定期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乡、镇人民政府防指机构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风景区防指报告。受灾乡镇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应急抗旱措施,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乡镇、村送水。

  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限制力度,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如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其他限制措施。

  (2)严重干旱

  风景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乡镇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乡(镇)、村(居)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管委会和上级防指;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管委会将抗旱作为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乡镇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乡镇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风景区防指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风景区防指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3)中度干旱

  风景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乡镇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风景区管委会、上级防指报告旱情;提请管委会向受旱乡镇给予资金和抗灾用电支持。受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风景区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6.4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风景区防指、乡(镇)抗旱指挥机构、供水单位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跨地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信息内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利工程,参加抗旱人力调集情况,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旱灾转移人口及安置情况。

  4.7.2 信息报送。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风景区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风景区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处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7.4 信息核查。凡本级或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旱灾、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 应急结束

  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旱情时,风景区防指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风景区、乡(镇)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 队伍保障

  5.2.1 抗旱服务队

  风景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都要成立抗旱服务队伍。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指导农户使用先进抗旱机械。

  5.3 物资资金保障

  5.3.1 物资储备及调拨

  (1)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按规定储备抗旱救灾物资。

  (2)省、市防指安排的物资资金,风景区防指根据乡镇的物资筹备情况,将给予相当补助。

  (3)乡镇物资储备在离水库。

  (4)进入紧急期间,风景区防指根据旱情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抗旱供电。

  5.3.2 资金保障

  管委会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抗旱专项经费,用于辖区内物资储备、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因旱情需要,可运用财政预备经费和其他资金。中央、省、市财政下拨的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转移旱情严重群众,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 通信保障

  5.5.1 专网通信

  管委会应建立抗旱专用网络,防指各成员单位、乡镇都要落实专人对通信工具进行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络进行全面检查、试用,确保通讯畅通无阻。

  5.5.2 公网通信

  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5.3 编制通讯录

  管委会办公室编制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5.6 技术保障

  5.6.1 计算机网络建设

  (1)建立和完善九华山风景区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当网络发生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以最短时间恢复数据通信。

  5.7 宣传及培训演习

  5.7.1 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工情、灾情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7.2 培训

  风景区防指负责对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抗旱服务队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5.7.3 演习

  风景区抗旱应急服务队每两年举行一次演练,乡镇抗旱应急服务队每年举行一次演练。

  6 新闻报道

  6.1 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6.2 新闻审查

  凡广电中心及风景区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旱情、灾情及抗旱动态,由风景区防指负责审核;其他媒体记者采访旱灾地区,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政治处负责组织协调。

  7 善后工作

  发生旱灾后,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风景区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2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流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7.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风景区、乡镇防指办应针对当年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抗旱工作水平。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

  8.1.2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

  8.1.3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

  8.1.4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

  8.1.5 城镇干旱:因旱造成城镇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镇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镇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镇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6 城镇极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7 城镇重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8 城镇中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9 城镇轻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 附件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风景区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风景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乡镇防指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抗旱应急预案,风景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9.2 奖励与责任

  对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抗旱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农村工作处负责解释。

  9.4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九华山风景区防汛办值班电话:0566~2821219,传真电话:0566~2821068。

  9.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www.pmceo.Com

篇2: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湖北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省配套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涵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1.4.4坚持依法防洪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群众队伍、专业队伍是防汛抗旱的主要力量,中华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旱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担防汛抗灾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指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全省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组织制定长江、汉江、沮漳河、府氵不河、汉北河、洪湖、长湖、梁子湖、氵刁汊湖、斧头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和省管45座大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汉江等27个主要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武汉、荆州、黄石3座全国重点防洪城市预案和跨行政区划的排涝、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州)县(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指挥机关、武警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政府首长担任指挥长。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业主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省内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或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提示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及时向省防指上报预测结果,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泵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市、州、直管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30分前向省防指报告出险及防守情况;长江、汉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堤段,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省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失事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省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项准备的同时,提早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较大,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省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水患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溃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溃口抢险方案,由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提出,报省防指批准执行。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方应尽可能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江河湖库和人工水道、分蓄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发生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分蓄洪区预警

  (1)分蓄洪区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分蓄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按分级管理的权限上报,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定执行。分蓄洪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命令运用分蓄洪区时,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6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分蓄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出一、二、三、四级预警,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省政府和省防指按规程负责事关全局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市(州)县(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4.1.4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和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3)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堤防发生溃口(含涵闸、泵站垮塌);

  (5)4个市州以上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7)5个市州以上发生特大干旱;

  (8)3座中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程序。省防指政委、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可依法宣布全省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省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同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和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省防指应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定期通过省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紧急时刻,提请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省委常委负责制,带领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省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省武警领导和省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省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经委和电力部门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财政厅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省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及时派出医疗专班,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市州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3)1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和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垮坝;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3市州同时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或4市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严重干旱或1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重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相关责任领导作出通报。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和督导,搞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4小时内派出省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不定期在省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市州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汛抗旱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

  (3)省防指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警戒水位);

  (3)1条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发生大险。

  (6)3市州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中度干旱或1市州发生重度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行动建议,分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分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和重点工程调度。省防指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灾工作。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市州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省防指,并由省防指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灾民。卫生厅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警戒水位);

  (2)1条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警戒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发生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6)3市州同时发生一般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轻度干旱或1市州发生中度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轻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Ⅳ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并报分管副指挥长。省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领导。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

  (2)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省防指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做出相应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将工作情况上报省防指办公室。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信息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省防指办公室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或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事发地和有关地方的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全省性的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防办会同民政厅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和武警的,由省军区、省武警有关部门审核。

  4.12.3市(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应急结束

  4.13.1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省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设施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鄂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省和部分市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

  (2)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即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爆破专家对分洪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审,并审批,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5.2.7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料。省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易旱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严重缺水的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工程。

  5.2.8资金保障

  (1)中央和省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国家明确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抗大洪抢大险和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遭受严重干旱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和运行费用的补助。各市(州)县(市)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2)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防汛费,以加强保护区内的防洪工程建设,提高抗洪能力。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1)逐步建立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总和各市州防汛抗旱部门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重点河流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2)开发全省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省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分级负责,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规范课程、分类施教、严格考核、结业发证,保证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被、有住所,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省、市、县防汛部门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次年洪水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部门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6.4分蓄洪区补偿

  荆江、洪湖、杜家台等11个重点分蓄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分蓄洪区的分洪运用补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湖北省分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后,按规定执行。

  6.5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一般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较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水文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可依据河段的水文特性选择。

  7.1.1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为21-40%。

  7.1.1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5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居民生活和生产受到影响。

  7.1.16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7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8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9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0大型城市:指常居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21紧急防汛期:根据国家《防洪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变化情况作出相应修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湖库、区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国内外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政府或由人事厅、省防指联合表彰;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防洪法》、《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和本省配套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从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篇3: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沈政办发[20**]35号)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沈阳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和坚持执行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沈部队承担防汛抗洪等的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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