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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大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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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冶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大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

  2.1 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大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旅游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市广电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人武部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大冶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大冶分公司、大冶联通大冶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冶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决定气象灾害防御和救灾重大事项;协调相关地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2.2.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完成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指导市内新闻媒体、协调中央、省、黄石、大冶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解决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局 负责争取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政策支持。

  市经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与信息传输畅通;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抢修因灾被损毁的通信设施;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煤、电的调运;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因气象灾害滞留在景区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及时向游客和本行业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城市防汛排渍工作,组织中心城区防涝排渍抢险应急行动。

  市规划局 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市房产局 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直属学校抗灾减灾工作;协调修复因灾被损毁的校舍,协调解决灾区中小学生的就读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监控各地治安状况,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组织疏导交通,适时采取交通管制;依法打击各类趁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协调因灾倒塌农房的修复重建;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

  市财政局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和分配下达及使用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专家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划定疏散避让范围,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政府恢复因灾被损毁的公路及有关设施,协调落实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以及救灾公路畅通。

  市水务局 负责汛情和旱情的监测、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和抗旱调度;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农业局 负责农作物和养殖业等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农业灾害监测,指导各地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掌握和核报农业受灾情况,分析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制定灾后补救措施,组织农民生产自救。

  市林业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森林火险专项预报;负责做好灾区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为灾区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市广电局 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灾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加强灾区食品、灾后重建所需生产资料的市场管理;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因灾受损市场内经营户临时经营场地安置工作;参与灾后市场重建的规划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供应。

  市物价局负责检测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情况,及时查处相互串通、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市安监局 负责及时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响应;负责灾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

  市人武部负责指挥、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市消防支队指挥调度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开展抢险救灾,救护受灾遇险群众。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具体修订工作。

  大冶供电公司 负责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紧急调运备用电源并组织抢修因灾受损毁的供电设施。

  中国移动大冶分公司、中国联通大冶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冶分公司:负责及时准确播发气象信息;积极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资源;当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讯线路畅通;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2.3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全市性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渍涝、干旱等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大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高温,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经信局启动煤、电、油、气运输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业生产、城市运行、重大疫情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2.4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人民政府要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和应急响应,组织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测系统的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无线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无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乡镇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和职责通过有效传播方式对所辖区域和行业对象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提出明确防防范措施。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种(养)大户、山区等地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准备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或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的损失程度和影响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签发,Ⅲ级、Ⅳ级由副指挥长签发。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地质灾害、重大环境事件、水上船舶险情、引发水旱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涉及农业生产灾害事件、引发森林火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重要工业品保障等问题时,各相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天气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时更新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保障服务。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相应应急抢险方案。

  4.4.1暴雨、干旱

  发生暴雨、干旱灾害时,各相关部门按照《大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4.2暴雪、低温、冰冻

  发生暴雪、低温、冰冻灾害时,各相关部门按照《大冶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4.3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建设局、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4.4.4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管辖水域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密切关注管辖水域风浪发生发展动态,负责水上船舶的防护引导,组织对遇险船舶的搜救。当有灾情发生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建设部门要及时通知建筑施工单位户外作业人员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城管部门要及时巡查,发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依法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南,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风工作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采取防风措施,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知辖区内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4.4.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高温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度,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市城投公司、水利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等有关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4.6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人工防雹作业;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建设局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4.4.7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大雾、霾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管辖水域营运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损失。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物资,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7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响应终止

  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响应。气象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宣布终止、Ⅲ级、Ⅳ级由副指挥长宣布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因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现行人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必要的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省和中央财政支持。

  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3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对于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4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 预案管理

  7.1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责任追究。

  7.3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为:

  Ⅰ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一个县(市、区)以上出现25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2)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①全市范围连续10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②全市范围24小时内平均降雪量达15毫米以上。

  ③全市范围平均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

  (3)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县(市)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市) 县(市)的。

  Ⅱ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一个县(市、区)出现20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2)寒潮:大部分县市区预计48小时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且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3)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①全市范围连续8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②全市范围24小时内平均降雪量达12毫米以上。

  ③全市范围平均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

  (4)高温:大部分县市区连续7天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预计未来3天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5)干旱:大部分县市区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等级,并持续7天以上,且预计未来7天内持续。

  (6)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市)的。

  Ⅲ级预警

  (1)暴雨:大部分县市区过去24小时出现10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2)寒潮:大部分县市区预计24小时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3)大风:大部分县市区预计未来6小时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7-8级,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并造成严重灾害,并大风可能持续。

  (4)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①全市范围连续5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②全市范围24小时内平均降雪量达8毫米以上。

  ③全市范围平均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

  (5)高温:大部分县市区连续5天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预计未来3天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6)干旱:大部分县市区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等级,并持续7天以上,且预计未来7天内持续。

  (7)大雾:所辖大部分县市区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强浓雾天气。

  (8)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市区的。

  Ⅳ级预警

  (1)暴雨:大部分县市区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水。

  (2)暴雪:大部分县市区过去24小时降雪量达到10毫米以上,积雪深度达5厘米,且预计降雪将继续维持。

  (3)寒潮:大部分县市区预计未来24小时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8℃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4)大风:大部分县市区预计未来6小时可能受大风影响,风力达5-6级,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并造成较大灾害,并大风可能持续。

  (5)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①全市范围连续3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②全市范围24小时内平均降雪量达5毫米以上。

  ③全市范围平均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

  (6)高温:大部分县市区出现3天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预计未来3天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7)雷电:所辖大部分县市区预计未来2小时内将有强雷电发生且可能持续。

  (8)冰雹:所辖县市区已经出现或预计出现冰雹,并产生较严重灾害。

  (9)霜冻:所辖大部分县市区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霜冻天气。

  (10)大雾:所辖大部分县市区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浓雾天气。

  (11)霾:所辖大部分县市区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天气。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暴雪、低温、冰冻三种灾害预警标准按《大冶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8.2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大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0毫米或以上、250毫米以下的降雨;特大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50毫米或以上降雨。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指道路上因地面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或积雪而产生的路面结冰现象。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篇2: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办法(2015年)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第150号

  《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陈金彪

  20**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气象灾害的预警与应急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辖区)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霾等气象灾害的预警与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警先导、应急联动、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资金,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工作,不断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除防汛防旱外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局或者气象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财政、保监、金融、气象等部门应当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建立与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措施效能相挂钩的财政补贴、投保优惠、理赔高效的巨灾保险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主动参与灾害保险。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应急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对在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 预警发布传播

  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方式发布,包括“发布”、“变更(升级、下调)”和“解除”等三种形式。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及对应的气象灾害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九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单位、发布时间;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预警区域、灾害名称、预警等级及对应图标;

  (三)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范围、强度、时段、趋势和防御指南等。

  第十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相应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按照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发布传播渠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范围。

  第十二条 市、县 (市、区)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共信息传播机构,应当与当地气象部门建立稳定、可靠、迅捷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发送与接收)渠道,及时、完整、无偿向社会播发(含增播、插播)或者刊载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社区、机场、港口、码头、车站、交通要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包括在已有信息发布平台加载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完整、无偿播发(含增播、插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部门气象联络员、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村(社区)气象信息员、重点单位气象安全员应当做好本部门(行业)、区域或者单位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冰雹、雷电、大风、大雾、霾等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机制,通过数字电视、应急广播全频道滚动发布和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等手段,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和覆盖面。

  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细则由市应急办会同气象、广电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确因传播方式局限需要压缩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时,必须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区域、灾害名称、预警等级、预警时段(视频、报纸、网站加预警图标)等要素的完整表达。

  第三章 应急联动响应

  第十六条 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或者本单位可能遭受不同气象灾害的风

  险和影响,落实相应的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常态防御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措施,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针对性(分灾种)应急预案,广泛宣传、定期演练、不断完善,确保临战时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的有效实施。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或者本单位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影响,及时启动、调整或者终止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或者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

  在气象灾害发生前的防灾应急阶段,重点做好人员转移、设施加固、采取应急预防性措施等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时的抗灾应急阶段,重点做好人员避灾、紧急排险、应急抢险等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应急阶段,重点做好灾民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协调指挥、协同联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做好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处置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动员群众应急避灾、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市、县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启动、调整或者终止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并做好全过程的气象保障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气象、住建、海事、发改、公安、城管与执法、环保、港航、粮食、旅游、教育、国土资源、交通、民政、水利、农业、卫生、林业、电力、海洋与渔业、保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气象灾害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监测和预警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非公共服务保障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在接到所在区域受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高温、雷电等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红色预警信号,或者受到台风、暴雨、暴雪、冰雹、道路结冰、霾等气象灾害影响的橙色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撤离危险地带、避免户外活动、终止野外作业等有效应急避灾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的最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气象灾害可能的影响,及时采取储备饮用水、方便食品、急救药品、应急照明等必要的应急准备和避灾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和应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职导致气象台漏发、错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漏发、错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20日起施行。

篇3: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013年)

  福建省政府令第128号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年10月21日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沙尘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考核制度,将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自救互救。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闽台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交流与合作。

  鼓励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造成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现状和形势,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战略布局重点,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保障措施及其他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原则;

  (二)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三)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机制;

  (四)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五)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六)灾后恢复与重建;

  (七)气象灾害应急保障措施;

  (八)气象灾害应急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实施方案,并开展演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

  (一)台风、大风多发区域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

  (二)暴雨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堤防、河道、闸坝、泵站和排水设施等建设,定期检查各种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三)干旱、冰雹易发区域应当加强水利、供水、人工影响天气等设施建设,并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和防雹作业;

  (四)雨雪、冰冻易发区域应当加强道路、通信、电力、燃气等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证安全畅通;

  (五)大雾、霾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对人口密集场所及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等交通要道的有关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监测信息,保障交通安全;

  (六)雷电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建(构)筑物、设施的防雷装置建设,督促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有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制度: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实现县(市、区)、乡(镇)有分管领导,乡(镇)有气象信息服务平台,村有气象信息员,预警信息发布到户,灾害防御责任到人;

  (二)建立健全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覆盖全省农村的雷达观测网、自动气象站观测网和雷电监测网,建设县(市、区)、乡(镇)、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

  (三)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加强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和基层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气象信息员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以及气象灾情收集、调查和

  报告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开发、公共服务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应当一并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项目审核或者核准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查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内容一并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制定气象灾害人工影响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适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军队以及公安、民航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并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等设施建设:

  (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站(点);

  (二)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难以传递的偏远区域,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三)在社区、学校、广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根据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各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或者气象监测站(点)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监测单位应当将监测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专业气象监测和预警系统。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紧急发布制度。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台风、暴雨、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等媒体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村(居)民委会应当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与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和受影响区域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配合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指定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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