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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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物协〔20**〕23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纪委、市两新组织、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党的领导推进行业自律拓展预防腐败工作领域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方案》要求,我会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努力把廉洁自律从业工作贯穿于日常经营管理和日常物业服务活动的全过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廉洁自律从业工作取得实效,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年6月5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活动,满足广大业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关于制定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委员会)是在市两新组织纪工委、社会组织党委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在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党委(以下简称:行业党委)的领导下,依托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面向所有在我市注册登记和异地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本规则旨在明确廉洁从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职责,规定行业自律惩戒等工作的方式、方法,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保障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廉洁从业委员会是实施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的工作机构,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

  第五条廉洁从业委员会面向我市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廉洁从业自律组织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修订完善《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等行业廉洁自律文件。依据相关行业廉洁自律文件严格规范物业企业服务和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从业,自我约束,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明确禁止各种贿赂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

  (三)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针对行业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负责行业执纪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约或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从业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实行约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惩戒措施。

  (五)建立行业反贿赂管理体系。根据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反贿赂管理体系》,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行业反贿赂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系统的贿赂风险评估、分析、识别和处置程序,明确反贿赂的目标任务。

  第三章廉洁自律公约管理

  第六条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和异地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当签署行业廉洁自律公约并接受公约约束,廉洁从业委员会应当督促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全部签署“行业廉洁自律公约”。

  第七条建立“行业廉洁自律公约”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廉洁自律公约”的签署情况,及时将未签署的物业服务企业报告行业党委。

  第八条定期检查“行业廉洁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行业廉洁自律公约”的,及时启动惩戒程序。

  第九条及时收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出“行业廉洁自律公约”修订意见,交由协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廉洁从业示范管理

  第十条督促指导行业廉洁从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开展廉洁从业示范活动,审查示范活动方案,掌握示范活动动态,汇总示范活动亮点和特色,总结示范活动经验,抓典型树榜样,激发全行业廉洁从业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动全行业的廉洁从业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管理台账,检查督促各示范单位、示范项目活动方案的落实情况。对于示范单位,重点关注党建工作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出现廉洁从业负面信息等情况;对于示范项目,重点关注各项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人、财、物等资源投入情况及从业人员的数量、资格情况,实施规范化物业服务工作,如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恪尽职守、廉洁从业、抵制腐败等情况。

  第十二条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示范活动方案》的规定要求,每季度一次定期对示范单位、示范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实际需要随机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对于经考核评价认定为不满足示范标准要求的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并适时进行复查。对于经复查仍不满足示范标准要求的,报请行业党委收回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的命名和授牌。对于经考核评价认定为全面满足示范活动标准要求的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报请行业党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宣传,提请物业协会在行业评先、评优和信用评价中给予加分。

  第十四条受理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廉洁从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查其示范活动方案,并重点对示范内容、示范方法、示范措施等的符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查,全面、严格评估申报的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特殊性和示范代表性,形成初审意见后报行业党委审批。

  第十五条在组织实施廉洁从业示范管理工作中,发现亟待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提请行业党委研究解决,必要时提请行业党委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便取得相应的支持和帮助,确保行业示范活动的顺利推广。通过率先开展示范活动的实践,查漏补缺,找准标准,总结经验,完善方案,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全面推进廉洁从业工作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

  第五章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发挥廉洁从业委员会的功能作用,协调物业协会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紧密结合行业廉洁从业工作,梳理并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渠道,构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负面信息,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奖惩信息的共享机制,并在市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全面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制度的相衔接,行业廉洁自律惩戒与政府惩戒机制的相衔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成果与物业管理招标的相衔接。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监督氛围。

  第十七条继续修订有关行业诚信文件,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行业自律信息、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设立,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行业信用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违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惩戒处理。对于廉洁从业委员会收集到的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反映的信息,廉洁从业委员会都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委派调查组进行核实,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采取集体决议的方式作出行业自律惩戒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廉洁从业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的行为,有权作出如下制裁:

  (一)约谈;

  (二)警告;

  (三)业内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或社会危害轻微,尚未对物业管理行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约谈或警告制裁;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已经造成社会危害,可能或正在对物业管理行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制裁;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且已经对物业管理行业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谴责制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报经理事会批准并发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廉洁从业委员会反馈(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大厦东座604;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3269840;电子邮箱:611385139@qq.com)。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廉洁从业委员会。

篇2:工程项目重要岗位廉洁从业保证书

  工程项目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保证书

  为切实推进工程项目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职业操守,规范从业行为,以实际行动为实现企业安全发展、和谐发展、领先发展做出贡献,本人郑重保证: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党纪政纪,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克己奉公,廉洁从业,忠于职守,竭诚履职,服务企业,忠诚企业。

  2、严格执行“三项招标”规定。不在项目选用劳务队伍和物资设备采购租赁时违规操作或擅自简化操作程序;不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亲属包工队、利益包工队,从中谋取私利,或在物资设备采购租赁决策和操作过程中,搞暗箱交易,损公肥私。

  3、严格执行“五条禁令”。不利用职务之便影响或直接操作为亲属包工队或利益包工队指定分包项目、确定分包单价、变更费用标准、干预资金拨付,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或造成项目效益流失。

  4、严格执行项目各项规章制度。不在工程验工计价、工程量核准、物资设备采购租赁中搞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导致超计价、虚假计价,虚假计量,超计划采购物资、超定额供应物资、超规范核定损耗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或是丧失原则,与外包队伍和物资设备供应商一起损害企业利益,谋取个人私利。

  5、严格执行项目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违规使用、拆借、调度资金,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和质押;不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在计价和合同外超付工程款和物资设备采购租赁款;不在对下拨付工程款、物资设备采购租赁款时搞吃拿卡要;不搞公款私存或利用存贷款“时间差和利率差”,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6、严格执行国家征地拆迁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严格政策界限,坚持原则,坚持标准,不提供虚假信息,不搞超范围开支,不为个人私利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7、不接受外包队伍和有业务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吃请和接待;不接受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馈送的红包、有价证券和礼品、物品等;不利用职务便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一切费用。

  8、不借项目“对外”的名义,铺张浪费,营私舞弊,或在项目内部以“对外”名义,消费公款。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甘愿接受党纪政纪和法规处理,请党组织和群众共同监督。

  保证人:(签章)

  单位职务:

  年月日

篇3: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8)

  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物协〔20**〕23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纪委、市两新组织、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党的领导推进行业自律拓展预防腐败工作领域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方案》要求,我会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努力把廉洁自律从业工作贯穿于日常经营管理和日常物业服务活动的全过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廉洁自律从业工作取得实效,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年6月5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活动,满足广大业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关于制定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委员会)是在市两新组织纪工委、社会组织党委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在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党委(以下简称:行业党委)的领导下,依托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面向所有在我市注册登记和异地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本规则旨在明确廉洁从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职责,规定行业自律惩戒等工作的方式、方法,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保障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廉洁从业委员会是实施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的工作机构,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

  第五条廉洁从业委员会面向我市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廉洁从业自律组织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修订完善《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等行业廉洁自律文件。依据相关行业廉洁自律文件严格规范物业企业服务和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从业,自我约束,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明确禁止各种贿赂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

  (三)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针对行业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负责行业执纪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约或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从业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实行约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惩戒措施。

  (五)建立行业反贿赂管理体系。根据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反贿赂管理体系》,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行业反贿赂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系统的贿赂风险评估、分析、识别和处置程序,明确反贿赂的目标任务。

  第三章廉洁自律公约管理

  第六条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和异地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当签署行业廉洁自律公约并接受公约约束,廉洁从业委员会应当督促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全部签署“行业廉洁自律公约”。

  第七条建立“行业廉洁自律公约”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廉洁自律公约”的签署情况,及时将未签署的物业服务企业报告行业党委。

  第八条定期检查“行业廉洁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行业廉洁自律公约”的,及时启动惩戒程序。

  第九条及时收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出“行业廉洁自律公约”修订意见,交由协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廉洁从业示范管理

  第十条督促指导行业廉洁从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开展廉洁从业示范活动,审查示范活动方案,掌握示范活动动态,汇总示范活动亮点和特色,总结示范活动经验,抓典型树榜样,激发全行业廉洁从业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动全行业的廉洁从业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管理台账,检查督促各示范单位、示范项目活动方案的落实情况。对于示范单位,重点关注党建工作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出现廉洁从业负面信息等情况;对于示范项目,重点关注各项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人、财、物等资源投入情况及从业人员的数量、资格情况,实施规范化物业服务工作,如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恪尽职守、廉洁从业、抵制腐败等情况。

  第十二条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示范活动方案》的规定要求,每季度一次定期对示范单位、示范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实际需要随机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对于经考核评价认定为不满足示范标准要求的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并适时进行复查。对于经复查仍不满足示范标准要求的,报请行业党委收回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的命名和授牌。对于经考核评价认定为全面满足示范活动标准要求的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报请行业党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宣传,提请物业协会在行业评先、评优和信用评价中给予加分。

  第十四条受理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廉洁从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查其示范活动方案,并重点对示范内容、示范方法、示范措施等的符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查,全面、严格评估申报的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特殊性和示范代表性,形成初审意见后报行业党委审批。

  第十五条在组织实施廉洁从业示范管理工作中,发现亟待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提请行业党委研究解决,必要时提请行业党委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便取得相应的支持和帮助,确保行业示范活动的顺利推广。通过率先开展示范活动的实践,查漏补缺,找准标准,总结经验,完善方案,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全面推进廉洁从业工作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

  第五章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发挥廉洁从业委员会的功能作用,协调物业协会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紧密结合行业廉洁从业工作,梳理并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渠道,构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负面信息,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奖惩信息的共享机制,并在市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全面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制度的相衔接,行业廉洁自律惩戒与政府惩戒机制的相衔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成果与物业管理招标的相衔接。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监督氛围。

  第十七条继续修订有关行业诚信文件,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行业自律信息、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设立,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行业信用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违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惩戒处理。对于廉洁从业委员会收集到的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反映的信息,廉洁从业委员会都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委派调查组进行核实,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采取集体决议的方式作出行业自律惩戒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廉洁从业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的行为,有权作出如下制裁:

  (一)约谈;

  (二)警告;

  (三)业内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或社会危害轻微,尚未对物业管理行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约谈或警告制裁;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已经造成社会危害,可能或正在对物业管理行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制裁;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且已经对物业管理行业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谴责制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报经理事会批准并发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廉洁从业委员会反馈(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大厦东座604;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3269840;电子邮箱:611385139@qq.com)。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廉洁从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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