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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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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修)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经研究,决定对《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实施意见》第三(一)1点中“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修改为:“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但原户主无法联系或暂未具备迁移条件等情况的,经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可以办理迁入落户”。

  二、《实施意见》第三(一)3(2)点中“租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修改为:“租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后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年7月13日

  附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差别化户籍管理制度,加大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工作。到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市建成区人口达到100万~120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本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政策

  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含按揭或抵押的商品房,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商品房,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房屋。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一)放宽购房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1.购买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2)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但原户主无法联系或暂未具备迁移条件等情况的,经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可以办理迁入落户。

  2.购买商业、工业、办公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2)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上人员可以在其房屋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租赁房屋的。

  (1)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租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上租赁的房屋须是尚未有人员落户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再续租的,其本人及户内成员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的房屋租赁人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二)放宽人才引进的户籍准入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凭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留学回国人员”泛指取得国外学历,经国家教育部进行学历认证,回到国内的人员。

  2.本市农村籍居民及市外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科(含技校)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获评县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鼓励支持在我市创业、就业人员落户本市

  1.在本市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企业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本市就业的人员,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就业单位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四市户籍同城化

  1.在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范围内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积计算。符合当地户籍准入条件的,可在居住地城镇申请落户。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居住亲属的常住户口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四、创新人口管理

  (一)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年我市已经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全面实施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户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要建立与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到本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到合浦县城区和合浦县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三)建立和完善社区集体户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根据辖区实际状况和需要设立“社区集体户”,切实解决部分群众落户困难的突出问题。原则上一个社区只设立一户,以居委会、社区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地址登记“社区集体户”,不得使用虚拟地址。各社区、居委会对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集体户的管理。公安机关定期对“社区集体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社区集体户”人员因购置房屋、结婚等原因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应按照其书面承诺,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予以冻结,停止办理其家庭成员入户和居民身份证补(换)领手续。各职能部门要确保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四)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加快建立网络身份认证平台,提供身份认证检验服务,提高人口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五、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市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县、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县、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充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各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全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市财政局:负责为市本级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的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进城落户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安排进城落户随迁子女的就读和政策性资助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自治区国税局深化税收体系,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和措施。

  市法制办: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北部湾办:负责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的统筹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北海中心支行、市民宗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指导。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要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严防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宣传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在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围,同时做好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没有调整的按原规定办理,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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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20**〕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5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统筹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省城镇落户。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市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户籍政策。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揭阳市,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

  (五)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六)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八)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九)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省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省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十)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十一)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各地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

  (十二)放开直系亲属投靠。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广州、深圳市要进一步研究放宽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政策。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

  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

  (十六)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管理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十七)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

  (十八)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

  (十九)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和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户籍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措施。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规范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出台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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