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工程项目监理质量事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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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监理质量的事中控制

  1、质量事中控制的内容:

  1.1、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主要通过旁站观察、现场检查、测量、试验等控制手段,对施工工艺过程的质量严格控制。

  1.2、工序交接检查

  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承包商进行自检、专职检,认为合格后,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到现场会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认可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1.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隐蔽工程完成后,先由承包商自检、专职检,初验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报告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1.4、分项工程验收

  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商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部报验,现场监理工程师到现场会同检验,对合格的分项工程予以签认并评定质量等级;对不合格工程,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商整改,重新报验,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并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

  1.5、分部工程验收

  根据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汇总评定。检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质量验收,给出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评估报告。

  1.6 、及时对工程变更、设计变更进行技术核定,并按程序进行处理。

  1.7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质量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质量事故处理措施的商定;批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处理措施效果的检查。

  1.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将在施工过程中旁站、巡视监理。若发现问题,监理工程师将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商整改,整改完成须经监理工程师复查。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总监理工程师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指令承包商立即停工整改: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2)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

  (3)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5)擅自将工程转包;

  (6)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商进场作业者;

  (7)没有可靠的质保措施贸然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1.9、严格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和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1.10、质量、技术签证:

  凡质量、技术问题方面有法律效力的最后签证,只能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人签署。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可在有关质量、技术方面原始凭证上签署,最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方才有效。

  1.11、行使好质量否决权,为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签署质量认证意见。

  2、施工阶段质量事中控制措施:

  2.1、质量事中控制的组织措施:

  (1)建立并坚持混凝土浇筑令制度,混凝土浇筑必须由钢筋、模板、水、电等各施工班组长签字,质检员签字,对实验配合比、实际配合比、浇筑中应做砼试块组数明确规定出来,经监理各专业检验签字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署浇捣令,方能浇筑砼。

  (2)每周召开质量例会,会议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要求各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参加,重点解决本周质量问题,并提出来下周质量要求。

  (3)严格执行监理各项规章制度。只要现场有施工活动,监理人员必须到位到岗。

  (4)施工中发现有不能胜任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有权要求承包商予以撤换。

  (5)项目监理部会同公司领导、总工室组成专门小组,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2、质量事中控制的技术措施

  (1)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检查和监督,及时地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贯彻执行监理实施细则,指导现场的施工活动。

  (2)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技术复核性检验。即严格实施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对工序间交换的检查验收和对工程施工预检。

  (3)坚持重要工序旁站监理,由总监理工程师排班,落实到人,24小时跟班旁站。总监和公司总工建立经常抽查旁站实施情况;要求对旁站发现的问题处理的方法、处理的结果做出记录;若发现监理人员旁站时脱岗的,公司将对该监理人员进行罚款,三次脱岗则撤离本工程,并欢迎业主人员配合对监理人员进行监督。

  (4)严格工序管理,每一工序完成必须经施工方自检,报验,经监理核验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特殊情况,质量确有保证,由于特定原因报验资料不齐,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先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6)严格管理、热情帮助。当工程遇到困难,监理工程师积极想办法、出主意,保证工程进展。

  (7)涉及材料变更时,应进行质量价格优选,优选供应商。

  (8)对成品保护工作的质量与效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防止已完成分项工程受到损伤或污染,影响工程整体质量。

  (9)每个分部工程完成后,要求承包商及时提交有关的质保资料,报监理部核验,以确保和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

  2.3、质量事中控制的经济措施

  (1)对于不合格部分工程量,在未按要求整改合格之前,工程进度款不予以支付。

  (2)对工程的工序活动实施跟踪的动态控制,严格控制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投资增加。

  2.4、质量事中控制的信息措施

  (1)建立检验台帐制度,尤其对以下项目必须执行见证检验及相应台帐制度。

  (a)结构混凝土的强度;

  (b)砌筑砂浆的强度;

  (c)结构工程中的钢材及其焊(连)接接头;

  (d)砂、石料;

  (e)水泥;

  (f)回填砂工程中的密实度。

  (2)经常请质检部门对监理工作及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指导,沟通信息促进监理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篇2:工程项目监理质量事中控制

  工程项目监理质量的事中控制

  1、质量事中控制的内容:

  1.1、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主要通过旁站观察、现场检查、测量、试验等控制手段,对施工工艺过程的质量严格控制。

  1.2、工序交接检查

  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承包商进行自检、专职检,认为合格后,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到现场会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认可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1.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隐蔽工程完成后,先由承包商自检、专职检,初验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报告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1.4、分项工程验收

  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商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部报验,现场监理工程师到现场会同检验,对合格的分项工程予以签认并评定质量等级;对不合格工程,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商整改,重新报验,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并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

  1.5、分部工程验收

  根据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汇总评定。检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质量验收,给出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评估报告。

  1.6 、及时对工程变更、设计变更进行技术核定,并按程序进行处理。

  1.7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质量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质量事故处理措施的商定;批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处理措施效果的检查。

  1.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将在施工过程中旁站、巡视监理。若发现问题,监理工程师将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商整改,整改完成须经监理工程师复查。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总监理工程师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指令承包商立即停工整改: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2)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

  (3)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5)擅自将工程转包;

  (6)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商进场作业者;

  (7)没有可靠的质保措施贸然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1.9、严格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和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1.10、质量、技术签证:

  凡质量、技术问题方面有法律效力的最后签证,只能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人签署。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可在有关质量、技术方面原始凭证上签署,最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方才有效。

  1.11、行使好质量否决权,为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签署质量认证意见。

  2、施工阶段质量事中控制措施:

  2.1、质量事中控制的组织措施:

  (1)建立并坚持混凝土浇筑令制度,混凝土浇筑必须由钢筋、模板、水、电等各施工班组长签字,质检员签字,对实验配合比、实际配合比、浇筑中应做砼试块组数明确规定出来,经监理各专业检验签字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署浇捣令,方能浇筑砼。

  (2)每周召开质量例会,会议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要求各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参加,重点解决本周质量问题,并提出来下周质量要求。

  (3)严格执行监理各项规章制度。只要现场有施工活动,监理人员必须到位到岗。

  (4)施工中发现有不能胜任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有权要求承包商予以撤换。

  (5)项目监理部会同公司领导、总工室组成专门小组,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2、质量事中控制的技术措施

  (1)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检查和监督,及时地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贯彻执行监理实施细则,指导现场的施工活动。

  (2)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技术复核性检验。即严格实施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对工序间交换的检查验收和对工程施工预检。

  (3)坚持重要工序旁站监理,由总监理工程师排班,落实到人,24小时跟班旁站。总监和公司总工建立经常抽查旁站实施情况;要求对旁站发现的问题处理的方法、处理的结果做出记录;若发现监理人员旁站时脱岗的,公司将对该监理人员进行罚款,三次脱岗则撤离本工程,并欢迎业主人员配合对监理人员进行监督。

  (4)严格工序管理,每一工序完成必须经施工方自检,报验,经监理核验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特殊情况,质量确有保证,由于特定原因报验资料不齐,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先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6)严格管理、热情帮助。当工程遇到困难,监理工程师积极想办法、出主意,保证工程进展。

  (7)涉及材料变更时,应进行质量价格优选,优选供应商。

  (8)对成品保护工作的质量与效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防止已完成分项工程受到损伤或污染,影响工程整体质量。

  (9)每个分部工程完成后,要求承包商及时提交有关的质保资料,报监理部核验,以确保和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

  2.3、质量事中控制的经济措施

  (1)对于不合格部分工程量,在未按要求整改合格之前,工程进度款不予以支付。

  (2)对工程的工序活动实施跟踪的动态控制,严格控制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投资增加。

  2.4、质量事中控制的信息措施

  (1)建立检验台帐制度,尤其对以下项目必须执行见证检验及相应台帐制度。

  (a)结构混凝土的强度;

  (b)砌筑砂浆的强度;

  (c)结构工程中的钢材及其焊(连)接接头;

  (d)砂、石料;

  (e)水泥;

  (f)回填砂工程中的密实度。

  (2)经常请质检部门对监理工作及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指导,沟通信息促进监理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篇3:第一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一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市第一医院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五、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六、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七、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八、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十、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十一、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十二、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十三、项目法人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

  十四、项目法人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十五、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十六、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十七、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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