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工程项目监理质量事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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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监理质量的事后控制

  1、质量的事后控制内容

  1.1、组织分部分项工程的中间验收,以及单位、单项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2、协助业主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1.3、审核竣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1.4、整理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并编目归档。

  1.5、编写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2、质量事后控制措施

  2.1、质量事后控制的组织措施

  (1)设立专门机构会同公司领导及专家组,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2)建立专门的组织会同公司领导及专家组及时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验收。

  2.2、质量事后控制的技术措施

  (1)每个部位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填写"部位质量检验评定表",经总包单位审核签认,报监理单位核验。

  (2)基础及上部结构工程完成后,由总包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结构工程验收。如有特殊情况时,主体结构验收可分步进行。

  (3)单位工程完成经总包单位复验后,报监理公司进行竣工验收,核定质量等级,并由监理公司向市质量监督部门申报核验发证。

  2.3、质量事后控制的经济措施

  (1)严格控制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变更而造成的经济签证。

  (2)正确处理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类索赔事件。

  2.4、质量事后控制的合同和信息措施

  (1)每周组织由监理单位、业主、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共同参加的工程质量问题联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将检查评比结果下发各单位,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单位,挂黄牌警告,经过两次黄牌警告的单位,监理将建议为业主撤换施工队伍。

  (2)单位工程竣工后,及时按监理档案管理制度整理保存监理资料。

篇2:工程项目监理质量事后控制

  工程项目监理质量的事后控制

  1、质量的事后控制内容

  1.1、组织分部分项工程的中间验收,以及单位、单项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2、协助业主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1.3、审核竣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1.4、整理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并编目归档。

  1.5、编写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2、质量事后控制措施

  2.1、质量事后控制的组织措施

  (1)设立专门机构会同公司领导及专家组,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2)建立专门的组织会同公司领导及专家组及时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验收。

  2.2、质量事后控制的技术措施

  (1)每个部位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填写"部位质量检验评定表",经总包单位审核签认,报监理单位核验。

  (2)基础及上部结构工程完成后,由总包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结构工程验收。如有特殊情况时,主体结构验收可分步进行。

  (3)单位工程完成经总包单位复验后,报监理公司进行竣工验收,核定质量等级,并由监理公司向市质量监督部门申报核验发证。

  2.3、质量事后控制的经济措施

  (1)严格控制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变更而造成的经济签证。

  (2)正确处理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类索赔事件。

  2.4、质量事后控制的合同和信息措施

  (1)每周组织由监理单位、业主、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共同参加的工程质量问题联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将检查评比结果下发各单位,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单位,挂黄牌警告,经过两次黄牌警告的单位,监理将建议为业主撤换施工队伍。

  (2)单位工程竣工后,及时按监理档案管理制度整理保存监理资料。

篇3:第一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一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市第一医院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五、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六、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七、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八、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十、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十一、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十二、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十三、项目法人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

  十四、项目法人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十五、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十六、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十七、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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