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服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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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公司项目服务计划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将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全方位的配合服务,以达到让甲方满意的目的。

  1、企业宗旨

  “质量第一、用户至上、文明施工、竭诚服务”

  2、施工过程中的服务

  严格按甲方及有关单位的要求办事,在施工过程中对甲方及管理单位提出的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24 小时以内给以答复,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让项目经理部完成。

  3、工程竣工的服务工作

  3.1、对工程竣工验收做统一计划、统一协调,提前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3.2、在工程竣工后15d 内向甲方提供3 套本工程竣工图及全部有关工程档案,以便甲方安排入档案。档案及竣工纪录图的编制均按照北京市建筑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

  3.3、在工程竣工后30d 内我公司会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一套底图、2 套光盘及3 套图纸。

  3.4、竣工时将所有钥匙统一编号,与门相对应;不同部位、楼层的钥匙分别固定在塑料钥匙排上,并做好标识。

  3.5、竣工后成立运营保驾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设立各专业人员5-6 人,留设一定数量的工人,进行运营保驾。

  3.6、向甲方提供本公司装修范围内关于在使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的建议,以便其更好地使用。

  4、工程保修服务计划

  4.1、保修服务:

  1)竣工交付使用前1 个星期内,我们将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的格式,与业主签订保修合同,设立负责人。

  2)在交工时,向业主提供《质量保修书》,同时递交《工程保修方案》。

  3)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一日内到现场与甲方共同检查情况,凡属我方的质量原因,48h 之内给予保修并达到设计使用要求。

  4)不属我方质量原因的,我公司将给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给予积极协助和优惠服务。

  5)如果事故属紧急突发事件,我公司会立即派技术骨干赴现场解决问题,并达到设计使用要求。

  4.2、保修期限:属于我公司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保修期限将按照2000 年6 月30 日国务院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4.2.1、电气管线、设备安装为2 年;

  4.2.4、装修工程为2 年。超过以上年限时,如业主需要再保修时,我们可以优惠条件保修。

  4.3、回访服务:在保修期限及使用期限内,我公司将定期对业主回访,了解掌握工程交付后的质量信息,进行全面长期的质量监控,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不断改进我们的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4.4、投诉管理:业主在保修期限内,我方未对规定保修项目进行及时保修或做出相应的满意回复,业主有权向中国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北京市建委等有关政府机关投诉。一切工程质量及服务不良责任由我方负责。

篇2:台州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2015年)

  关于修订台州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建规〔20**〕34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台州湾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 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 例》、《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及《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台州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地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人员进行学习。

  附件:台州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年1月28日

  台州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 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 例》、《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及《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物业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的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项目服务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的衔接工作,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的连续性。建设单位应当尊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妥善解决项目建设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服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退出物业项目服务或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

  (一)物业尚未交付或者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台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执行。若物业项目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条 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不再续约的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填报《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登记表》。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情况书面函告业主,并抄报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中,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协商落实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 例》和《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未续约的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填报《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登记表》。

  (三)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的10日内,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业主大会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也未决定实施自治管理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督促业主

  大会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的,应当依情形分别适用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合同9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台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履行本办法第八条 第(二)至(四)项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期间,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等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填报《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登记表》。未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填报《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登记表》。业主委员会应当启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

  (四)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前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做好物业项目服务相关工作。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到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解除退出之日。

  第十二条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结余款项退还给业主或者转交给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原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及时补缴。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可从属于业主所有的经营性收益中支出,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物业项目服务移交30日前,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管理用房等,并提供《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十条 规定的资料。

  第十五条 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查验。查验时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及其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交接验收协议》。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原合同约定,委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也可自行向业主收取,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交物业服务费提供帮助,但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可拒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未依法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30日前,业主大会未明确续聘或者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做好物业服务进行沟通协调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积极协助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拒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制定管理预案,并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环卫、园林、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垃圾清扫、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

  第十八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引发纠纷的,当事人可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照规定程序退出的,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取消企业资质。

  第二十条 因物业规模较小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的,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本着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积极创造条 件推动相邻项目整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台建规〔20**〕254号)同时停止执行。

篇3:物业项目服务报价函

  物业项目服务报价函

  致ZZ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感谢ZZ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物业的信任,给予**物业参与的机会,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要求,现递交本管理方案,提出相关费用的报价。

  一、物业的相关费用:

  1、物业管理费:(最终以当地物业部门批复的价格为准)

  高层住宅:RMB1元/月·㎡商铺:RMB1.6元/月·㎡

  地下车库清洁管理费:RMB30/月·个

  自行车库:RMB15/月·个

  2、项目的启动费用一次性支付,其费用标准为:1.2元/㎡(以总建筑面积计),不含管理处办公室装修。

  二、物业服务承诺:

  我们同意与开发公司签订《**·当代华府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切实履行。

  我们将按照物业委托合同内容,承担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将全面履行本方案书的承诺。接受开发商的检查、监督。

  我们将严格遵守《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进行依法管理、依法服务、依法收费。

  注:本方案所用计币单位为人民币:元,面积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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