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花园住宅楼工程施工部署形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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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园住宅楼工程施工部署及形象进度

  第一节原则要求

  1)充分利用平面、立体和时间组织立体交叉作业,做到均衡施工。做好主体结构与装饰工程的交叉,水电安装工程与装饰工程的交叉。做好专业分包工程的协调管理。

  2)各个工序执行"早准备、早开工、早竣工"的原则。

  3)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二节施工组织

  施工项目管理及组织机构设置

  本公司为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施工企业,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装备,施工管理能力强。历年来承接了一大批高、大、难、急的工程项目,都得到了业主高度的赞赏。我公司先后承建了一批有影响的高层建筑,我们有理由也有能力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建并做好本工程,交付业主使用。

  根据招标文件保证能满足业主的要求,公司专门成立本工程项目经理部,委派具有很强的现场管理能力和施工经验丰富的工程项目经理担任本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由富有住宅建筑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同志担任项目工程师。项目经理部相应配置技术组、施工组、质安组、材料组、设备组、计划组、财务组、综合管理组等一整套强有力的管理班子。

  为支持和保证本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成立由公司副总经理为项目主管、副总工为技术负责人、公司质监处处长和安监处处长分管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协调本公司内部各部门对本工程项目经理部各项工作的支持、帮助和监督,使整个工程的工作完全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本工程各项目标的实现。

  项目经理部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作为本项目管理的管理组织机构,全面负责本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施工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是我公司派驻在本建设施工工程项目上的代理,对作业层负有管理与服务的职能,保证本工程的质量及工期能达到业主的要求。

  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网络

  一、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网络

  1、项目经理部

  代表公司履行对顾客的承包合约,对履行合约负直接责任,执行公司质量方针,实现质量目标;组织实施公司质量体系文件,建立和完善项目组织机构,做到人员职责明确,各负其职;贯彻实施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严格按标准、规范、图纸施工;按公司项目的有关要求在本项目上组织实施;负责现场施工生产全过程的安全文明现场控制。是我公司派驻在"名墅花园住宅小区3标段工程"施工工程上的代理。

  2、项目经理

  对本项目部的工程质量负责,对履行合约负直接责任;执行公司的质量方针,组织在项目部中贯彻和实施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的各项规定,分配质量管理目标,对项目质量指标的完成负责;组织工程均衡施工和工序管理;合理配置各种资源,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文明施工等负全面责任;负责公司和分公司制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本项目部的贯彻和落实;组织好生产过程的各种原始记录及统计工作,保证各种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参加工程回访,负责工程维修工作,定期召开项目部人员会议,组织好本项目部职工的质量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各种质量活动。

  3、项目副经理

  全面组织管理施工现场的生产、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调配和安全生产工作;在上述诸方向项目经理负责。对各工种、各专业之间的生产矛盾进行协调;按月、周排生产进度计划和实施细则,并根据业主/监理的要求调整工作计划。

  4、项目工程师

  协助项目经理履行对顾客的承包合约,实现工程质量目标;负责公司质量体系文件在工程项目上的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施工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施工方案,负责落实各项技术节约措施,提供技术节约措施控制计划;负责向专业工长进行技术交底,并按交底要求组织施工;负责编制与修订特殊过程施工方案,负责组织专人在施工中连续跟踪、监督和记录施工方案的实施;组织本项目部有关人员审核图纸,并提交局面审图意见;负责本项目质量记录的汇总评定;编制各类施工进度计划及半成品加工计划;参与对不合格品的报告、调查及处置工作。

  5、项目施工员

  严格执行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规定,对本部门所管辖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确保各相关场所用的文件为有效版本;负责本部门文件和资料的接收、分类、编号、登记、分发、归档保管等工作,及时办理文件领发用手续,对受控文件及时标识并形成清单;负责对更改或换版后作废文件的及时收回和上交工作,不得随意印文件,定期检查受控文件的在用情况;加强对照档的文件借阅管理,及时向借阅人办理文件借阅手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文件未经批准外借或转让他人;负责本项目质量记录的标识、编目、保管工作,质量记录应及时、完整、准确、清晰;编写针对工程的有关施工方案,以及技术、质量、安全局面交底;组织、参加QC活动,并完成QC活动成果报告;在针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时填写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凝土、砂浆的配比、试块、养护和试块报告,工序交验单,工程质量通病预控单,分项工程检测记录,分部工程评定资料,完成每天的施工日志编写,及时收集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合格证、质保书和抽样化验单等。

  6、项目估价师

  正确掌握相关专业预算定额,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政策、法令;下发验收施工任务单,根据队组完成质量情况核对签发工作量,严格控制定额用工,提供人工分析表,核发工资、奖金,分包工程应付帐算项目实际成本,计算出成本超支额,定期提出项目的成本预测报告,监视项目成本变化情况,并及时将影响成本的重大因素向项目经理报告;收集、整理施工过程各阶段经济资料,及时做好项目竣工决算。

  7、项目材料员

  根据合约、工程预算和施工进度,负责编制物资要料计划;负责对进入现场的物资进行验证、送检,及时收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负责现场物资堆放和标识管理工作;对验证不合格的物资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等验的物资须作出明显标识以防混用,负责提出需紧急放行的材料的申请,并作出明显标识和做好记录;认真做好物资进耗明细帐及单位工程材料、构件分月台帐,严格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好领用记录,做到帐、卡、物相符,定期进行实物清查和盘点工作;妥善保管好各类物资的标识及有关记录,及时填写材质跟踪表,保持物资的可追溯;按施工平面图堆放物资,做到砖瓦成方、砂石成堆,督促队组做到随到随清,日做日清,工完料清,创建文明现场;对有环境要求的物资的贮存,要熟悉物资性能,创造必要条件,防止因贮存不当而造成损失。

  8、项目机电员

  参照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及时编制填报设备使用进(退)场调拨单;满足保证设备进(退)场时的安全条件,参加进场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督促机操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时填写各类原始记录和资料,做好收集上报工作;督促机操工持证上岗和上岗前的技术业务培训;负责现场机械设备的

文明施工和日常保养、安全用电工作。

  9、项目质检员

  执行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积极协助项目经理、项目施工员做好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参加检查、复核新开工程的轴线定位、标高、尺寸;负责对分项工程检查、签证,参加分部工程验评,严格执行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规定;对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全面检查、跟踪,发现质量隐患及时通知项目部整改,并跟踪检查;协助项目材料员做好检验、试验状态的标识;协助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的不合格及时处置,发现般或严重不合格,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不合格的过程或物资,有权否决或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参加项目部召开的工程质量会议,每天认真记好检查日记;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

  10、项目安检员

  协助项目经理负责管理本项目工程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本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程序》,推动本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达标"工作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深入班组和现场作业部位,了解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动态,协助项目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生产中的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捉整改,负责及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三违"现象,督促正确使用安全"三宝"抓好"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工作,督促现场施工用电、机具及各种安全防护设完整有效、使用安全;参加分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帮助、督促项目部按"三定"原则及时整改,发现重大险情时,应立即通知停工,并报告有关领导,协助领导组织人员采取排险措施;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积极提出例题建议,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新工人的安全"三级"教育,检查督促班组长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做好日常项目施工安全检查情况的记载,协助项目部资料员做好安全管理资料工作,做到记载详细,资料齐全,归档及时;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协助项目部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按期实施,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组织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上级进行事故调查;负责本项目的安全防护设施、机具设备(施工用电、脚手架、井架、塔吊、机具)的验收工作,参与公司组织的复验工作,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监督、检查。

  11、后勤员

  负责组织施工现场后勤人员做好现场的宿舍、食堂、办公、生活区域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好各分公司之间、各配合工程之间在施工现场涉及生活后勤方面的各项工作和相互关系;负责落实创建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围绕创建工作目标进行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做好创建、治安等各类台帐统计上报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住宿人员的教育,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检查、落实防暑降温工作的各项措施贯彻情况,为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休息场所;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茶水供应工作,并做好每天的茶水桶、盖以及茶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

  12、各工种工长

  加强班组质量教育,树立"质量第一"意识;负责班组质量指标的分解、落实和完成;认真贯彻执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施工方案中有关本工程内容的要求,遵守各种操作规程,严格按图施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和平面布置图,完成现场道路、排水、临时设施布置、机具设备就位等施工准备工作;对操作工人进行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包括质量要求、安全措施和操作方法;严格掌握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包括质量要求、安全措施和操作方法;严格掌握各分部、项的尺寸、位置,对建筑物的几何尺寸负责;协助质检员、材料对进场物资、半成品进行验证;组织班组工人严格执行"三检制",保证不合格品不出班组,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质量事故,对交付检验的工程产品的质量负责;按规定做好试块的制作、养护工作;组织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工程和质量控制程序,做好原始记录。

  二、水电施工组织管理网络

  2.3 公司组织管理网络

  2.4施工现场质量体系管理网络

  为合理地反映本工程各工作先后顺序和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工作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关系:通过利用时间差,依照统筹法的基本原理,在满足既定条件的前提下,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既体现平行流水、又体现立体交叉作业的施工方法。要求各相关的施工流程做到穿插有序、确保工程按期施工。

  2.5明确项目管理阶段的任务

  管理

  阶段 管理目标 主要工作

  施工准备

  阶段从组织机构、人力、物力、施工备件等方面确保施工项目具备开工和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根据需要企业工程科组建工程项目经理部,配备人员

  ·编制施工项目管理规则

  ·进行施工现场准备,达到开工要求

  ·编写开工申请报告,上报,待批开工

  施工

  阶段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达到验收交工标准·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做好动态控制管理,保证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目标的全面实现

  ·管理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严格发行工程承包合同,协调好业主、监理及相关单位关系

  ·处理好合同变更

  ·作好记录

  验收交工与结算阶段对竣工工程验收交工,总结评价

  对外结清债权、债务,结束交易关系

  向业主提供需求的建筑产品·工程收尾

  ·进行试运转

  ·在预验基础上接受正式验收

  ·整理移交竣工文件,进行结算

  ·总结工作,编制竣工总结报告

  ·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竣工后服务阶段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使建筑产品正常发挥功能反馈信息,改进今后工作,提高企业信誉·在合同规定的责任期内进行保修服务

  ·为保证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进行工程回访,听取用户意见,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维护

  ·竣工后一年内负责进行沉陷、抗震性能观测

  第三节施工步骤

  1.基础、主体结构──先检测后加工、先验收后浇筑,结构施工采取"平行流水"作业。

  2.工程搭接──待主体结构完成至顶层后,再进行墙面粉刷.

  3.装饰工程──先施工内外墙粉刷,再施工楼地面工程,最后油漆扫尾工程,进行"立体交叉流水"施工。

  3.1施工顺序

  3.2计划任务划分

  1.瓦工班组一组──负责H18、H21、H29幢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除防水以外的各分项工程。

 

 2.瓦工班组二组──负责其它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除防水以外的各分项工程。

  3.木工班组一组──负责H18、H21、H29幢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中钢管排架、模板制作和拆除工作。

  4.木工班组二组──负责其它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中钢管排架、模板制作和拆除工作。

  5.钢筋班组一组──负责H18、H21、H29幢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中钢筋制作加工和绑扎工作。

  6.钢筋班组二组──负责其它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中钢筋制作加工和绑扎工作。

  7.装饰班组一队──负责整个工程的内墙粉刷、贴面和油漆工程。

  8.装饰班组二队──负责整个工程的外墙粉刷、室外工程和扫尾工作。

  9.防水班组──负责整个工程的屋面防水的施工。

  10.设备班组──负责施工机械操作、维修、保养、

  第四节形象进度及保证措施

  进度计划按甲乙双方合同

  详见下图

  4.1保证工期的组织措施

  1、我公司对本项目十分重视,决定在公司内部成立由副总经理任项目主管,总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公司质安处分管质量和安全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协调,统一指挥,使整个工程的各项工作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2、公司把该项目部立为公司重点项目经理部,把本公司那些施工过高、大难优良工程的优秀管理人员抽调到本项目部,充实一线管理力量,同时强化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对本项目部工作协调配合督促职能,加快了管理运行速度。

  3、在公司领导统一布置下公司的工程技术处、质量监察处、安全处、材料设备处也均制定了相应管理措施和质量对策。

  4.2保证工期的管理措施

  1、实行施工进度计划的有效动态管理控制,编制季、月、周施工计划,适时调整,使周、月、季计划更具体,更具现实性。

  2、根据总进度控制计划和季、月、周详细作业计划,编制有序的资源供应计划,保证施工的连续性。

  3、充分发挥公司的协调职责,将水、电、装饰等作业计划并入总计划加以统筹协调配合,确保工程保质按期交付业主使用。

  4、为确保提前完工,保证业主早日投入营运,取消节假日等休息日抓紧时间,昼夜施工,保证进度。

  5、建立现场会、协调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现场会,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加强信息反馈,及时调整计划。

  6、施工准备工作尽量少占或不占用工期,在土方施工的同时,进行施工道路、材料堆场铺填,临设改造;材料进场;图纸会审;技术准备等项工作。

  7、布置作业任务,同时严格按总进度控制计划下达任务的质量要求和完成时间,并实行奖罚制度。

  8、集中全公司的各专业优秀操作技术力量,组织进行以质量为中心的内外粉刷劳动竞赛,以利加快施工进度,同时又保证了工程的施工质量。

  9、装饰、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采取提前插入、交叉作业等综合措施,尽可能减少其实际占用工期天数。

  10、本工程施工时,除春节外,将取消节假日、休息日,采用1-2班制昼夜施工方法来缩短工期,并配备齐充足的劳动力。

  11、两栋楼平衡流水作业,组织连续施工。

  4.3保证工期的技术措施

  1、配备足够的施工机构,最大限度地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加快施工进度。

  2、合理安排各种施工机械,搭配使用,充分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机械化施工的优势。

  3、为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通过工期安排,每个分部项相互之间实行流水搭接。在进行主体砌体工程及装饰施工时,可在每个楼层之间合理安排,实现小节拍流水搭接施工。

  4、在主体结构施工垂直运输可采用塔吊两台,进行钢筋等材料的吊运以及其它材料的输送。充分考虑塔吊的使用效率,在场内硬地处理时,进行塔吊基础施工,并及时组拼安装。

  5、本工程采用胶木模板,加快施工进度。

  6、夏季施工的养护添加剂使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进度如期进行。

  7、采用大面积楼地面地坪结构层与面层一次成活新技术,来保证施工工期及工程质量。

  8、充分体现我公司的施工技术水平,运用我们先进的大体积砼施工技术。砼泵送技术施工技术、测量技术和高层结构施工等技术,依靠技术进步,保证工程建设的优质、高速进行。

  9、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方法的使用。3台塔吊。施工现场办公室设对讲机三对,确保通信畅通。

  第五节劳动力组织计划

  劳动组织按基础、主体结果、装饰装修等不同阶段,分别考虑合理安排。为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效率,便于核算,作业班组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隶属项目经理部统一安排,统一调度。

  劳动力安排

  ⑴ 基础施工:针对地下室基础底板、墙板和顶板的混凝土体量大,施工环境易受自然气候的影响,工作面散的特点,劳动力组织为:混凝土工90人,木工90人,钢筋工70人,架子工15人,在混凝土浇筑时,打破工种的界限,分成两班昼夜连续施工。

  ⑵ 主体结构施工:各工种按栋号,定轴线、定区位、定岗位组成流水施工作业。安排木工90人,钢筋工70人,混凝土工90人,架子工40人。当主体施工到3层后,增加瓦工40人,开始进行室内粗装修施工。

  ⑶ 装饰施工:当主体结构封顶,全面进入装修阶段施工时,高峰期安排瓦工120人,木工30人,架子工10人,机电操作工5人,电焊工2人,随工程的进度,统一调配,逐步适当递减。

  第六节材料进场计划

  1)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预算中的工料分析,编制工程所需的材料用量计划。

  2)根据材料需用量计划,做好材料的申请、订货和采购工作,使计划得到落实。

篇2: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4)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五章 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三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四条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相应区域内的业主为业主代表。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履行业主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的,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注明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制度。候补委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与正式委员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应当与正式委员相同。设立候补委员的,应当和业主委员会一并备案。

  业主委员会因委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数的多少自动递补,并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具体递补规则等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及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做好物业管理中重要事项的记录,并接受业主查询。

  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咨询、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

  拒不移交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运作经费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方法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分:

  (一)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核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项目,与周边原有项目房屋相毗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归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跨区、跨街道或者乡(镇)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一)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并经各区域中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两个以上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划分方案、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方案、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方案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材料。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是否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不少于物业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千分之三为办公用房,千分之四为经营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按照不少于物业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建为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总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中载明,并在办理物业销售(预售)证之前予以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用房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代为接收后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和经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物业经营用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二个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公告。

  第三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根据物业特点自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及服务内容。

  第三十一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小于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面积计入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其期限不短于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一年。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经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提前终止有约定期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建设单位之日起满三个月时合同终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业主大会已经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履行业主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的,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注明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制度。候补委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与正式委员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应当与正式委员相同。设立候补委员的,应当和业主委员会一并备案。

  业主委员会因委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数的多少自动递补,并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具体递补规则等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及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做好物业管理中重要事项的记录,并接受业主查询。

  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咨询、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

  拒不移交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运作经费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方法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分:

  (一)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核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项目,与周边原有项目房屋相毗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归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跨区、跨街道或者乡(镇)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一)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并经各区域中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两个以上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划分方案、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方案、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方案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材料。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是否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不少于物业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千分之三为办公用房,千分之四为经营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按照不少于物业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建为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总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中载明,并在办理物业销售(预售)证之前予以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用房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代为接收后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和经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物业经营用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二个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公告。

  第三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根据物业特点自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及服务内容。

  第三十一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小于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面积计入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其期限不短于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一年。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经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提前终止有约定期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建设单位之日起满三个月时合同终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业主大会已经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五章 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证。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应当以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金额为准;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无法提供工程决算报告的,可以以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明确的合同造价作为预交物业保修金的基数,并根据工程决算报告提请结算最终金额。

  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称保修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

  (一)经专业机构鉴定或者相关质量主管部门认定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

  需要使用物业保修金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保修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

  第五十条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为八年。存储期间每年结息一次,当年交存、使用或者退还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照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间,建设单位因注销、清算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申请由相关联的非自然人股东继续履行保修责任,并将原交存的物业保修金本息变更至该非自然人股东名下。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满后,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且未办理前款手续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转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询制度,并接受业主和房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交存。物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物业总建筑面积以具有法定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为准;前款所称交存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具体标准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续交。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第五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款每年计息一次,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照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利差余额按照收益分摊原则建立相应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公共账户,统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维修。

  第五十五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相关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审核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征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具备法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及审计费发票、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工程决算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予审计。

  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十六条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可以按照下列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区、县(市)质监或者消防部门提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电梯或者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报告;

  (二)质监或者消防部门对工程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事项予以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确认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质监或者消防部门的确认书、工程预算方案、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审核后,拨付核实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由质监或者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等,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五十七条 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采用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实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主管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业主委员会草拟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当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银行、计息方法、管理费用列支渠道及数额、使用流程、本息余额查询及公布方案等内容;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实施方案应当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委员会将实施方案、业主表决意见明细情况及业主大会决定等相关资料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将实施方案、业主表决意见明细情况及业主大会决定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发现申请资料有任何虚假情形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资金移交手续。

  第五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出借、担保及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出物业服务时未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绿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要求交存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保修金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公司消防培训考试试题

  公司消防培训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在空位填上正确的内容,每空1分,共30分。)

  1、燃烧具备的三个条件:

  2、防火的四种基本措施:

  3、灭火的四种基本方法:

  4、导致电气线路火灾的三个原因:

  5、联众公司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化学品种类:

  6、发生火灾时报警的五个要素:

  7、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物----米左右,放下灭火器,拔出----,如果在室外应选择在----方向喷射,对准火焰----,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

  8、钢结构在温度达到----℃时,强度损失大50%,如继续加热则失去承载能力。

  9、WRAP产线配有----、----、----灭火系统。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空位填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序号,每空2分,共30分。)

  1、下列()火灾可以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A、含碳固体可燃物B、易燃液体C、可燃气体D、可燃金属E、带电物体燃烧

  2、下列()情况容易导致电气线路火灾?

  A、用金属线捆扎绝缘导线或把绝缘导线挂在钉子上。B、电源过电压。

  C、带电作业。D、在线路上接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电气设备,超过了电气线路的负载能力。

  E、连接点由于热作用或长期震动使接头松动。F、用铜丝、铁丝代替熔断器的熔丝。

  3、下列()灯具最易引发火灾?

  A、白炽灯B、荧光灯C、卤钨灯D、高压汞灯E、钠灯

  4、潮湿地区作业安全电压不超过(),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

  A、6 VB、12VC、36

  D、48VE、110V

  5、灯具与可燃物间距不小于(),与地面高度不应低于(),当低于此要求时,必须加装防护设施。

  A、30cmB、50cmC、80cmD、1mE、m

  6、电动机在运行中,应根据电动机性能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可靠有效的保护装置。为防止发生短路,可采用各种类型的()作为短路保护,为防止发生过载,可采用()作为过载保护;为防止电动机因漏电而引发事故,可采用良好的()保护。

  A、热继电器B、熔断器C、接零D、接地E、温度保护

  7、下列()物质属于氧化剂?

  A、 HFB、H2SO4C、HNO3D、H2O2E、NaHSO3

  8、建筑结构破坏时的倒塌次序()。

  A、先墙壁,后吊顶,最后是屋顶B、先吊顶,后屋顶,最后是墙壁。

  C、先屋顶,后吊顶,最后是墙壁D、先吊顶,后墙壁,最后是屋顶。

  9、发生火灾被火围困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采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离。B、进入电梯,乘电梯到底层。

  C、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

  D、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或湿布塞堵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

  E、白天,向窗外晃动鲜艳衣物,或外抛轻型晃眼的东西;晚上,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敲击东西,吸引救援者的注意。

  10、WRAP产线上轧机本体、地下油库和液压站设置(),电气室电缆夹层设置(),办公楼设置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A、水喷雾灭火系统;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C、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D、移动式灭火器配置系统;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电话系统。

  三、简答题(4题,共30分,请注意回答全面)

  1、当发现火灾时,现场只有你一个人,你应该怎么办?(8分)

  2、请指出干粉灭火器的适用火灾和使用方法。(8分)

  3、在逃生过程中,如果身上已经着火了,你应该怎么办?(7分)

  4、请分别指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的组成结构,以及使用方法。(7分)

  四、思考题(10分)

  1、请结合今天所学到的知识和您目前所处的工作岗位,谈谈你发现了哪些消防隐患。(如有时间,也可以不局限于您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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