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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装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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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楼装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施工阶段的最后环节,也是保证合同任务完成,提高质量水平的最后一个关口。通过竣工验收,全面综合考察工程质量,保证交工项目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等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

  竣工验收阶段应从什么时间开始,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十分严格的标准和界限。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我们会将收尾和竣工作为一项单独的工作来进行。针对襄樊金叶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空调系统总承包工程这样的复杂、质量要求很高的装修工程,我们将会拟订收尾竣工工作计划,制订出各种保证这一计划顺利实施的具体措施,详细地列出工作过程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并把工作责任具体细化到每一个工作人员。一旦装修工作进入后期,就要着手开始准备各项竣工收尾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一、施工项目的收尾工作

  1、项目经理要组织有关人员逐层、逐段、逐部位、逐房间地进行查项,检查施工中有无丢项、漏项、一旦发现,必须立即确定专人定期解决,并在事后按期进行检查落实解决情况。

  2、保护成品和进行封闭。对已经全部完成的或查项后修补完成的部位,要立即组织清理,保护好成品,依可能和需要,按房间或层段锁门封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防止损坏成品或丢失零件(这项工作实际上从装修工作完毕之时即应着手进行)。尤其是本工程这样高标准装修的建筑工程,每一个房间的室内装修和设备安装一旦完毕,就要立即严加封闭,必要时应派专人看管。

  3、有计划地拆除施工现场的各种临时性设施和暂设工程,拆除各种临时管线,清扫施工现场,组织清运垃圾和杂物。

  4、有步骤的组织材料、机工具以及各种物资的回收、退库、向其他施工现场转移或进行处理工作。

  5、做好电气线路和各种管线的交工前检查,进行电气工程的全负荷试验。

  6、有生产工艺设备的工程项目,要进行设备的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有负荷联动试车。

  二、各项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绘制工程竣工图,清理和准备各项需要向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并编制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2、组织以预算人员为主,生产、管理、技术、财务、材料、劳资等人员参加或提供资料的竣工验收准备小组,编制竣工结算表。

  3、准备工程竣工通知书,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保修证书等资料表格。

  4、准备好工程自验(或自检),报请上级领导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5、准备好工程质量评定的各种资料,主要按照结构性能、使用功能、外观效果等方面,对工程装修部位以及水、电、通风、设备安装等各个施工阶段所有质量检查资料,进行系统的整理,包括: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以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等方面的资料,为正式评定工程质量提供详实的资料和依据,亦为技术档案资料移交归档做准备。

  三、竣工验收依据

  1、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技术设备说明书;

  3、产品(材料)检验证明;

  4、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5、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

  6、工程承包合同;

  7、其他有关规定。

篇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修正)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修正)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www.pmceo.com、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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