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测量、放线工程施工工艺
1、施工人员于施工前,由施工技术人员现场进行技术交底,依据设计图纸用墨线划出装修物的位置,经技术人员勘查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一切尺寸准确性以图纸设计为准。
2、放样项目包括:
A、楼层建筑标高;B、墙面材料分割线;
C、龙骨定位线;D、门位置线;
E、地面材料分割线;
在地坪放样确定后,应于施工范围内设置标准水平线,同时完成地坪高程差校对、墙面龙骨定位线及天花板高程弹线作业,以提供施工人员做为地坪及立面施工的微调依据。
3、配合监理工程师指示,于局部放样点钉以钢钉作为放样确认点(此确认点包含地材放样线及楼层水平线)。
篇2:放线测量作业安全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
表C2-1 编号
工程名称 交底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分项工程名称 放线测量作业
交底提要
交底内容:
1.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市测量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明确为工程服务,按图施工并对工程进度负责的工作目的;
2.严格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先控制后细部放线的工作程序;
3.必须严格审核测量起始数据的准确性,坚持测量作业与计算步步有校核的工作方法;
4.选择测法要科学简捷,精度要合理相称,在满足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力争做到省工、省时、省费用;
5.坚持定位放线工作,必须执行自检、互检合格后,由有关部门及监理验收的工作制度,重要轴线控制桩、标高、控制桩由公司技术开发部测量人员复核,一般放线由现场测量员、质检员、技术员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公司验收;
6.测量记录要保证原始真实,数据正确,内容完整,字迹工整清楚,测量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认真保管;
7.测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使用无证人员放线;
8.测量仪器、钢尺必须经过法定专业计量部门按规定期限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进行测量,测量仪器必须精心使用,妥善保管;
9.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10.施工现场严禁嬉戏打闹。
(可参照后面的测量放线工安全操作规程编写安全交底)
审核人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1、本表头由交底人填写,交底人与接受交底人各保存一份,安全员一份;
2、当做分部、分项施工作业安全交底时,应填写“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栏;
3、交底提要应根据交底内容把交底重要内容写上。
篇3:校区职工住宅供暖室内温度测量办法
校区职工住宅供暖室内温度测量办法
一、为了规范职工住宅供暖室内温度测量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校区职工住宅(指由学校集中供暖的住宅)以外的其它区域,不适用本办法。
三、室温测量使用的计量器具、辅助测量设备及其要求:
(一)测量温度用计量器具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0.1℃,选用的数字温度测量仪温度范围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等于±0.3℃。
(二)配置支架、10m钢卷尺、150mm钢直尺、秒表分别用于放置温度计量器具、确定测量点位置和记时。
(三)测量温度使用的计量器具应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每年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校正。
(四)下列温度计量器具不得用于测量职工住宅室内温度:红外线测温仪、激光测温仪等需要通过探头或其他方式获取物体表面温度的计量器具,或带有调节、存储等功能的温度计量器具。
四、测量点应处于被测房间的中央,具体位置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单个房间以距实际空间的地面对角线交汇点正上方(1.00±0.10)米处为测量点,实际测量点偏离测量点的水平距离误差不大于10厘米。
(二)如果所测房间与走廊等处相连,应以主房间的中央位置为测量点。
(三)特殊形状的房间,需根据几何平面图的中心点现场确定中央位置。
(四)中央位置难以准确确定的,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采用测量人员与申请人双方认可的简易方法共同确定测量点位置。
(五)室内温度测量只针对住宅内卧室(书房)及客厅,不对厨房、卫生间、阳台、楼道等处进行温度测量。
五、进行室内温度测量的工作人员应具有温度计量专业知识,且不得少于2人(供暖部门和后勤管理处各至少1人)。
六、职工对居室供暖温度有疑义时,应先向供暖服务部门申请(电话、书面、网络形式均可)测温,供暖服务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同后勤管理处相关人员与申请人协商测量时间,安排现场测量。测量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测量室温时,应将计量器具置于第四条所规定的位置,关闭所测住宅所有窗户及大门(指由楼道进入住宅的门),保持温度。待室温稳定30分钟后开始读数,每隔3分钟读取一次,共读取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为实测结果。
若第一组测量结果未达到标准要求,可间隔10分钟,重复上款测量步骤。若仍达不到规定温度,于测量开始2小时后进行最终测量。此时测量的温度值为最终结果。
若在2小时内的某一组测量结果达到标准,可终止测量过程,室温判为合格。
若卧室和客厅所测温度不一致时,以其算术平均值为结果。
八、测量记录
(一)使用温度计量器具测量室内温度时,测量人员应在现场如实记录测量的原始数据,并对测量器具显示的数值进行照相记录,其电子文档应当保存。
(二)测量人员现场对测得的数据进行处理,确定测量结果。
(三)测量人、申请人均应在现场对测量记录签字确认。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