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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鲁班奖装修工程主要施工管理措施:工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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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鲁班奖装修工程主要施工管理措施:工期保障

  一、工期保障措施

  我公司拟从计划、资源、技术、管理、协调配合、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等六个方面来保障工期的实现。

  1.1.计划的保障

  ①、一整套完整的计划是保证工期实现的先期条件:以总工期当目标,计划当龙头。本工程计划分为两类:一类为工程进度计划;二类计划为保障计划(劳动力计划、物资进场计划、技术保障计划、安全防护计划、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保证计划等);

  ②、一类计划通过以日、周、月、季和总控计划为主线,以二类计划为保障,确保各项工程有条不紊进行。

  1.2.资源的保障:资源方面从人力、物力、财力三方面进行保障。

  (1)人力资源保障:①组织机构:选择有施工经验的项目经理部组织该工程施工管理。同时公司各部室挑选能力强的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施工过程的配合;②劳务分包:从合格劳务分包单位选择人力资源充足,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不受"双秋"影响的、信誉好的分包队伍方进场。

  (2)物力资源保障:①设备保障:本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我公司均具备,且施工阶段均能够为本工程使用;②物质保障:材料部门及时按照材料计划采购,确保各种材料按质、按量、按时进场,以满足施工要求,同时根据工程工期特点为了使开工准备时间不占工期,临设围挡采用定型围挡板,临建采用装配式房,确保工程进度。

  1.3.技术的保障

  (1)施工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保障

  针对建筑特点编制能够指导施工的装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同时针对一般技术交底仅落实到班组长,不能落实到操作人,常造成施工过程出现质量通病,以致不得不返工的现象,我公司要求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二次交底,要求所有操作人员均能懂得技术交底要求,严格按技术交底施工,确保不出现返工现象。

  (2)贯彻"样板间先行"制度。

  (3)采取分段流水作业,使工程穿插进行,成立QC质量管理小组,针对工程进行研究,在确保质量前提下,提出缩短施工周期计划,如砼早强剂的使用等。

  1.4.管理的保障

  (1)严格目标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目标管理体系。我公司是通过了质量及环保双认证单位,公司内部通过多层次系列文件来加强项目部施工管理,做到每个工序双控,克服因管理方面漏洞影响工期进行。

  (2)加大奖罚力度,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人尽其责,实施责任与利益挂钩办法,做到奖先罚后。

  (3)认真贯彻例会制度。每周公司例会协调解决公司与项目部的问题;每周的监理例会协调解决现场存在问题;每日的生产例会解决当日施工中发生问题及明日工作安排。通过例会制度解决各方面影响工期的因素,制定相应的周进度计划,调整计划,确保月进度计划的实现。

  (4)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管理的各项制度,办理好各种手续,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1.5.协调配合保障

  (1)职能机构的配合:认真履行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好各种外界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与业主配合:严格履行合同规定,认真执行各项要求,加强与业主的及时沟通,有问题及时反馈,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与其他分包方配合:①施工前与其他相关项目分包方沟通,做好各种基础预留洞、预埋件等工作,确保不出现返工;②做好与其他分包方各种配合工作,尽好责任和义务,使之分部或分项工程顺利交工。

篇2:新进人员试工考核以试工期间管理办法

  关于新进人员的试工考核以及试工期间管理办法

  各部门:

  新进人员招聘录用工作不仅关系到公司员工队伍的结构和能力素质的构成,而且对专红人才、管理人才的梯队培养产生直接影响。为进一步把握新进人员招聘录用源头关,保证新进人员各项素质和能力适应公司岗位技术要求和道德发展要求,根据“专业性、重要性、领先性”的岗位用人评价原则,经总经理室批准,提出对新进人员设定试工期以及在试工期间的考核和管理办法,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试工定义

  新聘职位经专业部门面试通过综合考核、但未经实际操作需要试工后考核的人员。

  二、试工对象以及试工时间

  1、应聘熟练车工,设定试工期为三个工作日;

  2、应聘水房、手擦、高锰、压皱的工种,设定试工期为五个工作日;

  3、应聘车间、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其它的工种岗位,试工期另行约定。

  三、试工、考核程序

  1、员工填写《试工单》;

  2、本人承诺;

  3、专业部门根据工种任职要求填写考核内容;

  4、三方(被考核人、考核人、审核人)签字。

  四、试工考核成绩等级划分以及录取

  1、考核成绩等级划分:优秀、优良、良、中、差;

  2、通过考核评定为“中(包括中)”以上者,视为考核通过;除此以外,被认定为不合格。

  五、试工人员管理

  1、试工期(自进厂之日起)为五个工作日。试工期间,试工人员如果发生旷工、擅离岗位、不服从工作安排,试工人员必须自动无条件离职。

  2、试工人员向公司申请的求职岗位,经过公司考核、或者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达到岗位任职要求的,试工人员必须自动无条件离职。

  3、试工人员在试工期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者按照公司规定考核,情节严重者,试工人员必须自动无条件离职。

  4、试工人员在试工期间被证明不合格,试工期间的薪资不予发放。

  二〇**年*月*日

篇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201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法〔20**〕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范工期确定行为,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9月17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五条 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 投标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投标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赶工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和赶工措施费。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中标:

  (一)投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度计划或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论证被认为不可行的;

  (三)赶工措施费和赶工措施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

  第八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合同工期和发承包双方的工期责任,包括:

  (一)明确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二)明确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

  (三)工期索赔、工期顺延和工期争议的解决方式。

  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招标工期与中标人投标工期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工期为准;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标准工期协商确定。

  施工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工期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本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建设工程正式实施前,发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及时发布工程建设进度相关信息。

  第十条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开始作业的,不应计入工期。

  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建设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不能按照计划组织施工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批准。

  第十二条 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包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核查;发现违法者,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调整施工工期,包括:

  (一)顺延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经发、承包人双方确认后,顺延工期。

  (二)增加工期。发包人增加工程内容的,应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增加工程工期。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设计变更等致使工期延误而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发包人可以视未完工程情况向承包人提出缩短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的要求,也可以视情况提出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和费用报告。在工程监理单位论证

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可行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可以协商缩短工期,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责令修改后重新提交;发现承包人不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抢进度、赶工期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一)合同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通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合同工程未经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监理单位应做好记录,发生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增加工期等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工期。发生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交易市场、施工现场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和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工期管理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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