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装饰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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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楼面时,禁止从窗口、留洞口和阳台等处直接向外抛扔垃圾。杂物。

2、剔凿地面时要带防护眼镜。

3、夜间施工或在光线不足的地方施工时,应采用36V低压照明设备,地下室照明用电不超过12V。

4、非机电人员不准乱动机电设备。

5、用卷扬机井架(上落笼)作垂直运输时,要注意联络信号,待吊笼平层稳定后再进行装卸操作。

6、室内推手推车拐弯时,要注意防止车把挤手。

7、室内抹灰时使用的木凳、金属脚手架等架设应平稳牢固,脚手板跨度不得大于2m,架上堆放材料不得过于集中,在同一跨度的脚手板内不应超过两人同时作业。

8、不准在门窗、洗脸池等器件上搭设脚手板。阳台部位粉刷,外侧没有脚手架时、必须挂设安全网。

9、使用砂浆搅拌机搅拌砂浆,往拌筒内投料时,拌叶转动时不得用脚踩或用铁铲。木棒等工具拨刮筒口的砂浆或材料。

10、使用脚手架,应先检查是否牢靠。护身栏,挡脚板。平桥扳是否齐全可靠,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整好,才能在上面操作;脚手架上放置料具要注意分散并放平稳,不许超过规定荷载,严禁随意向下抛掷杂物。

11、使用手提电动机,应接好地线及防漏电保护开关,使用前应试运转,检查合格后,才能操作。

篇2:苏州市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

  (苏房[20**]1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证房屋的住用安全,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依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46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采取施工工艺方法,达到提高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环境质量为目的的建筑活动。凡将各种装饰材料及器具固定在建筑物内外空间不能自由移动的活动,均属装饰装修范围。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装饰装修的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实施房屋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房产、消防、抗震、公共安全、白蚁防治、环保绿化、文物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四条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的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由各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实行登记核准制度。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荷载,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装饰装修申请人必须持下列材料向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核准书》:

  (一)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协议;

  (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四)房屋原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

  (五)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第六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装修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至现场查勘,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相邻建筑物(来自:www.pmceo.com)、构筑物应进行结构勘测。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结构安全管理规范的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核准书》;不符合核发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含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在装饰装修开工前,应持下列材料至当地物业管理单位(无物业管理单位的至当地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核准书》;

  (五)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相应批准文件;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七)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与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签订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九条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体结构安全功能;

  2、擅自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擅自诉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

  本文提要: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下列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装饰装修: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二)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或擅自从事第十条规定的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www.pmceo.com,同时应追究其违反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诉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侵占公共部位,对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装修人擅自诉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明显加大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装修人未按第七条规定申报登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装修人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卫生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装饰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诉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而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了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

篇3: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外部、内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的评选由装饰企业自愿申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组织实施和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 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装饰企业(含已办理进肥登记的外地装饰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符合以下范围,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1、已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

  2、已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3、工程造价在二百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的(含单标段施工项目)。

  第五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市建筑装饰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施工的工程;

  2、在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在城市卫生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装饰工程。

  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

  第六条 装饰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接封闭的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m,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齐、美观(不得使用铁皮瓦、石棉瓦、雨花布)。

  第七条 施工现场设置工程标牌,工程标牌应有施工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文明施工管理、组织网络、安全纪律、防火须知内容,工程概况设置在工地围栅的醒目位置上,载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二次改造项目严禁野蛮拆除。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食物。

  第九条 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所有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确需提出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号的标志悬挂在现场。

  第十条 现场场地及道路应硬地化。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现场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周边设排水沟,现场不允许有积水。

  第十一条 粉尘控制:

  1、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做到的硬地化部位,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2、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

  3、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进行;

  4、严禁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

  第十二条 噪音控制

  1、一环以内的装饰项目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2、施工作业的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声值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

  3、在一环以内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业,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环保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现场卫生

  1、明确施工现场各区域的卫生责任人;

  2、职工临时食堂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

  3、施工现场应设置厕所,并有水源供冲洗,每日有专人负责清洁;

  4、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

  5、工地应设有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四条 现场安全、保卫

  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人;

  2、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卡。工作卡由本人相片、姓名、所属单位、工种和职务;

  3、建立来访登记制度,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第四章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标准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

  第十六条 按(JGJ59—99)检查分示范、达标、不合格三个等级,示范工地得分率85%,达标为70%。不合格的工程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申报单位把创“示范工地”计划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

  第十八条 装饰工程总量施工一半时,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送达市装饰装修管理处。

  第十九条 申报“示范工地”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合肥市建筑装饰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

  2、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申报“示范工地”的认可证明;

  4、安全及文明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人员及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5、按(JGJ59—99)中表3.0.1,3.03,3.04-1,3.04-3,3.08,3.013内容进行自检情况;

  6、反映施工过程的彩色照片或VCD2.0格式光盘。

  申报材料统一装订成册,A4幅面大小,封面标准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在施工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在有效工作日五天内,组织专家评委对工程进行评选,并最终确认。

  第二十一条 经确认后的“示范工地”,后期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不符合评选办法的行为,经专家评委确认后,予以撤销“示范工程”称号。

  第七章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即实行挂牌;同时在市建委召开的年度表彰大会上通报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负责“示范工地”资料编撰归档,并组织宣传。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示范工地”申报表

  项目名称

  工程量(万元)

  面积(㎡)

  层数

  施工许可证编号

  工程地址

  工程量完成情况:

  工程形象进度概况: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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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二份,为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施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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