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冶金公司安全培训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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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公司20**年安全培训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4分)

  1、安全生产方针是、、。

  2、国家把20**年定为年;山西省把20**年定为安全生产年。

  3、《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制度。

  4、《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是。

  5、《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权拒绝和。

  6、《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7、“三全”管理指:、、。

  8、浅孔留矿采矿法采场的风流是:新鲜风流从风天井,清洗工作面后,从风天井出风。

  9、在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或、

  10、浅孔留矿采矿法矿块的人风井的是沿矿体底板布置于与上水平对应的穿脉巷贯通,用于采场、、、。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浅孔留矿法采矿是由下向上逐层进行回采矿石,每层(循环)采下的矿石只放出约()的矿量,其余采下的矿石暂留采场中。

  A、2/3B、1/3C、1/2

  2、浅孔留矿采场内暂留矿石与回采工作面的高度应保持在()米以内。

  A、2.5B、1.5C、2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A、职工;B、工人;C、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A、及时、如实B、查清事故后;C、督促

  5、浅孔矿房在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扩完形成拉底空间,并()矿石。

  A、充满B、充填三分之一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A、影响生产B、事故扩大C、走漏消息

  7、《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A、必须B、应当C、一定

  8、《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的能力。

  A、协调B、应变C、处理矿山事故

  9、《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A、必须;B、应当;C、注意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

  A、定期;B、经常;C、仔细

  三、简答题:

  1、矿岩不稳固的矿山,在浅孔回采工作面采用什么形式的炮孔(水平还是上向眼)?为什么?(10分)

  2、浅孔留矿采矿的采场矿堆中已形成空洞的处理方法有几种?(10分)

  3、溜矿井、放矿漏斗卡矿的处理措施有哪些?(10分)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有哪些?(10分)

  5、刑法第134、135条中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和“情节特别恶劣”在司法解释中如何规定的?(10分)

  6、国家安监局今年实施的三项行动是什么?(6分)

篇2: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年12月30日公安部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篇3:员工安全常识培训

  员工安全常识培训

  一、何为安全

  安全就是确保在自己生命及财产不受影响下,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其最基本的要在面对问题时要冷静的思考,思考的前提是知道隐患的存在,知道一些最基本的安全知识。

  1、消防安全五要五知道

  (1)要熟悉所在环境的酤情况知道逃生通道的方向

  (2)要及时反映身边的不安全因素,知道消防“119”的使用及所在负责处所电话

  (3)要正确操作和使用手边的一切工具,知道其故障的基本状况

  (4)要在沉着、冷静中解决一切,知道心态的重要性

  (5)要相信身边的环境及基本设施,知道一般消防工具的使用及逃生知识

  2、写字楼安全八不三要

  A、八不:

  (1)不私自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2)不私拉电源

  (3)不要在公共区域吸烟、扔烟头、火柴杆

  (4)有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办公室

  (5)不私自动火

  (6)不随便开启窗户

  (7)不动消防设备、设施

  (8)不要在消防卷帘门下有放物品

  B、三要:

  (1)服务咨讯找客服,服务电话-501

  (2)用电问题找电工,服务电话-452

  (3)遇到可疑人和事,咨讯中控室,服务电话-320

  3、员工宿舍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

  (1)不私拉电源线,电源陈旧及时更换

  (2)不乱扔烟头

  (3)不躺在床上吸烟

  (4)不梵烧杂物,如用蚊香做好防护

  (5)停电不用蜡烛看书、看报

  (6)不存放易燃杂物,易爆物品

  (7)不用电炉,空调等大功率电器

  (8)要人走电断,嗅到不正常味道,要上报管理员

  (9)确保公用通道畅通

  4、安全用电

  (1)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如何关闭总电源

  (2)不用手或导体(如铁丝、钉子、别针、笔等金属用品)击接触,探讨电源插座

  (3)不用湿手触拱电器,不用湿布擦电器

  (4)电器用完后,应拔掉电源

  (5)发现触电要设法及时关闭总电源或用干燥的木棍将接触处分开,不要用手

  (6)不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电路、插座、插头等

  (7)大功率电源使用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使用

  (8)教育小孩不要玩弄及接近电源电器设备

  5、办公室防盗安全

  (1)积极配合所在写字楼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同时爱护设备设施

  (2)不在座位上,要及时锁住自己的柜子,抽屉

  (3)重要物品不要随意摆放,做到不遗失

  (4)文件资料整齐摆放,重要文件要放在安全位置

  (5)柜锁要及时检修,做到防范

  6、乘车安全六注意

  (1)带好随身物品,绝不能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

  (2)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自觉抵制“黑”车

  (3)主动要车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4)若要遇到有损害乘客利益的,要记住拔打投诉电话

  (5)要求有经营资质的合法车辆

  (6)出租车不打表,不扒车

  7、儿童出车安全

  (1)孩子上车时要注意

  (2)注意锁定车门和电动车窗

  (3)车在行进中不要随意让孩子吃东西

  (4)车内不摆放坚硬,危险物品

  (5)驾车时不能违章

  (6)不要将孩子单独留在车内

  (7)准备儿童坐椅

  8、旅游安全

  (1)搭坐飞机时,扣好安全带,不带危险或易燃易爆物品,不在飞机升降期间使用移动电话

  (2)贵重物品放置于安全地方,如随身携带,切勿离手

  (3)出入房间随手关门

  (4)做手上运动,请按要求穿梭线内,不要出安全线外

  (5)自然活动或做有刺激性活动,身体不好者,要根据情形决定

  (6)坐车时不要姑且意换座,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注意上下车

  (7)团体旅游,不要擅自离队

  (8)外出旅游,注意身体健康,注意饮食卫生及习惯

  (9)夜向外出,应结伴,注意安全

  (10)不要在公共场所露财

  (11)住宿退还,不要有遗留物,及时处理证件,及质量物品

  9、游水安全注意

  (1)游水不要吃的太饱,最好是饭后1小时下水

  (2)疲劳应稍作休想,抽筋要立即上岸

  (3)游水前要做热身运动

  (4)游水要结伴而行,互相跟顾

  (5)要遵守安全警示标准,不可去深水区

  (6)海滩游泳要选择鲜艳泳衣和护身圈

  (7)游水后要冲水,擦干,以防感冒

  注:耳朵进水,可采取侧头,单脚跳的方法,哪只耳朵进水,就把头偏听偏向哪边,用那喧脚跳,也可用棉签轻拭

  10、电脑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1)爱护设施设备

  (2)规范操作,小心使用

  (3)注意清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4)个人专用,不要随意动用他人电脑

  (5)人走电断,记得关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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