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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各类假期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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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幼保健院关于各类假期待遇的规定

  职工请假在本市范围,须经科室领导同意;职工离开嘉兴五县两区2天以内向科室请假,3天及以上(包括公休、法定假)填写请假单,按医院要求执行。以下各类假期均需个人申请,科室、职能科室或分管院长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核备案。

  (一)年休假

  1.年休假对象

  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2.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交流调动人员的年休假,由单位根据原单位出具是否已休年休假的证明进行安排。如原单位已休年休假的,交流调动的当年度不再安排;未休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统筹安排休年休假或补足其应休天数。

  (3)职工的年休假假期一般在当年度休完,年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二)病假

  1.凡请病假者,本人须凭本院指定医生签字的疾病诊断证明,经防保院感科审核登记后向所在科室领导请假,上交人事科,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外院病假及急诊病假证明应凭病历卡,须由本院指定医生复诊签字。

  3.职工病假六个月为长病假,凡请长病假者,必须提供长期病史资料或每年复检一次,并经本院指定医生签字。

  4.职工连续病假三个月者,如要求复工须进行试工:

  (1)连续病假三个月要求复工者,须经半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周,则取消试工,按连续病假处理。

  (2)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要求复工者,须经一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周,则取消试工,按连续病假处理。

  5.职工长病假要求复工,须由本院指定医生复查,防保院感科审核,职能部门同意

  方可安排一个月试工,在试工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周,则取消试工,按连续病假处理。

  6.试工原则上须在原工种、原岗位进行。

  7.各类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8.病假期间如遇法定假、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9.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10.病假期间福利发放待遇:1-15天扣除半个月,16天及以上扣除一个月。

  11.职工病假工资待遇

  项 目 病假工资 条 件

  连续停工医疗在6个月以内的

  连续停工医疗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

  二个月以内

  2-6个月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工作年限满十年

  工作不满十年

  工作满十年

  待遇标准 100% 90% 100% 70% 80%

  附:医院指定医生

  内科:z   外科:z

  妇科:z   产科:z

  (三)放射保健假

  为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完善放射工作人员的假期制度,现对放射保健假期作如下规定:

  1.假期

  (1)从事放射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者,可享受保健假每年4周。

  (2)从事放射工作,不满二十年,满十年以上者可享受保健假3周。

  (3)从事放射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可享受保健假2周。

  2.休养规定

  (1)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并入参加医院组织的职工疗休养。

  (2)工作二十年以下者,假期自行安排,不列入疗休养安排。

  (3)以上假期由科室自行安排。

  3.费用规定

  (1)参加放射疗休养的对象,不再享受医院工会组织的旅游。

  (2)参加每年一次的疗休养费用,给予一定的基数,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3)疗养费用按医院规定的地点及标准费用。

  (4)基数按每年1800元。

  (四)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项目

  职工国内探亲

  归侨、侨眷、台胞、台属出境探亲

  父母已去世的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探亲

  已 婚 未 婚 已婚 未婚 出境 国内

  探父母 探配偶 探父母 探配偶 探父母 探父母 探亲兄弟姐妹

  年∕次 4∕1 1∕1 1∕1 2∕1 4∕1 1∕1 4∕1 4∕1 3∕1 2∕1 1∕1 4∕1 4∕1

  假期 20天 30天 20天 45天 6个月 


30天 40天 4个月 70天 45天 20天 40天 20天

  注:1.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与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3.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4.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5.探亲假和路程假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

  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

  6.绩效工资和福利发放参照病假待遇。

  (五)事假

  1.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占用工作时间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请假一律以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职能科室领导签批的书面假条为据,并交人事科审核存档,未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批的假条一律无效。

  3.事假1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直接签批;事假2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署意见后,职能科室领导签批;事假2天以上,由各科室负责人、职能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分管院长签批;事假3天以上,由院长会议研究签批。

  4.事假按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之和÷21.75天扣除本人每天所得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发放参照病假待遇。

  5.事假计算3天以内不含公休假和法定假;一周以内不含法定假,超过一周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六)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3.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不影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发放待遇:1-3天不影响,4-15天扣除半个月,16天及以上扣除一个月。

  (七)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放环、取环、输扎、带环妊娠人流、带环妊娠宫外孕):基本工资和福利参照在岗人员,由医院发放院平均绩效工资。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取节育器当日休假1天。

  2.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假期20天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3.男性绝育休假7天;女性绝育休假21天。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可以给予3至7天的假期。

  (八)婚假

  1.按法定年龄结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九)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根据具体情况, 可由本单位领导批准 ,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2.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资待遇:基本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篇2:某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规定

  

  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规定

  第1条 在校住宿学生寒暑假期原则上要求回家度假。

  第2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路途遥远难以回家等特殊情况确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需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报宿管中心审批备案。

  第3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校内各部门辅助管理等工作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凭相关部门的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假期留校住宿申请手续。

  第4条 申请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和中途希望回校住宿的学生,均需在每学期学校规定放假之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报宿管中心审批。

  第5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原则上要求集中住宿。为保证留校住宿学生的安全,凡留校学生要求至少三人居住。

  第6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须自觉遵守《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违章用电,住宿自觉缴纳电费。对于不服从管理、违章违纪的个人,除取消其留校住宿资格外,还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7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中途离校外出必须向系部值班老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篇3:学生公寓假期住宿管理规定(2)

>  学生公寓假期住宿管理规定(二)

  为保障假期期间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以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一个优良的生活及学习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寓运行成本,根据学生公寓假期工作实际,特对假期住宿学生做如下规定。

  1.假期住宿的学生须经院(部)统一核查、批准后在放假前一周内将名单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公寓中心不受理个人申报;各学院批准住宿学生由各学院负责管理。

  2.原则上只有大三学生或由经学校批准的其它学生可以提出住宿申请。

  3.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准在校内住宿(20**年6月7日至8月26日)。批准住宿的学生须服从公寓中心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调整宿舍;

  4.住宿学生由公寓中心统一办理临时证件,持证出入公寓。开学后将证件交回公寓中心,补证或证件丢失者,需交纳工本费;

  5.未经公寓中心批准,不得容留外人住宿;发现无证人员住宿,每天收费20元,收费日期自放假之日是起计算;

  6.严禁留宿异性,严禁将床位出租他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居住资格,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7.住宿学生要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8.住宿学生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身份核查,提供相关证件,对人证不符或不能提供证件的,将予以清退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9.假期期间水电使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10.设施维护、维修按正常程序进行;

  11.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或不能在学校住宿的,要及时通知院(部)辅导员,并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12.住宿期间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严禁违章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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