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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休假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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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休假制度5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订。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由各部门主管、经理负责监督。

  第四条病假。

  (1)员工休病假,超过1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

  (2)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3)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4)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者,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者,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假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假超过15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按有关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

  (5)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诊断证明,请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带薪年休假。

  (1)上班满6个月可开始休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遇节假日顺延。

  (3)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休带薪年休假必须提前两周申请,并经主管同意。

  (4)公司希望员工利用带薪年休假的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人力资源部将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时,通知每位员工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该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时终止,不再累计。

  (5)员工如愿意放弃休带薪年休假,年假期间的工资按日工的基本工资的2倍计算。

  第六条工伤假。

  (1)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立即作出处理,并进行报告至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

  (2)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

  (3)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全薪。

  (4)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第七条婚假。

  (1)女职工年满23岁前结婚带薪婚假3天。

  (2)女职工年满23岁后结婚带薪婚假10天。

  (3)男职工年满25岁前结婚带薪婚假3天。

  (4)男职工年满25岁后结婚带薪婚假10天。

  (5)男、女职工婚前体检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第八条产假。

  (1)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2)员工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检。

  (3)员工生育可享受 90天全薪产假。

  (4)年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长1个月带薪产假。

  (5)如遇难产,可凭医院证明增加有薪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男员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1天陪产假。

  (8)女员工生育后的第一次流产,公司将依据医生的诊断证明给予15天带薪假,以后的流产全部按无薪病假计算。

  第九条丧假。

  (1)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休带薪假8天。

  (2)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休带薪假4天。

  第十条倒休假。

  (1)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产生的倒休假。

  (2)员工休倒休假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并应提前两周申请,经主管同意。

  (3)员工休倒休假时,应在请假单后附有部门经理批准倒休的加班申请单。

  (4)倒休假只限当年有效。

  第十一条公共假日。

  全体员工享受下列法定公共假日

  (1)元旦:放假1天。

  (2)春节:放假3天。

  (3)清明节:放假1天。

  (4)劳动节:放假1天。

  (5)端午节:放假1天。

  (6)中秋节:放假1天。

  (7)国庆节:放假3天。

  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第十二条事假。

  (1)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无薪假。

  (2)事假最长不超过两周。

  第十三条请假批准权限见下表:

  请假日期

  1~3天(包括3天)

  3~12天(包括12天)

  12天以上

  批准人

  直属上级

  部门经理

  总经理

  直接主管在一个月内对同一员工批准假期时限为5天,5天以上由部门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请假程序。

  员工填写请假单,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送至人力资源部。

篇2:供水公司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补充规定

  供水公司关于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补充规定

  公司各部、室: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公司作为公用服务性行业,生产责任重大、经营任务繁重,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岗位人员逐年缺失严重的现状,现就公司管理制度中年休假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当月工资只发放工资构成中的前四项,即: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生活补助。

  二、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公司年底“双薪”。

  三、职工遇重大不可预见事件(天灾人祸、本人及直系亲属重大疾病住院、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需请事假时,经班长、副部长(副主任)、部长(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可在其年休假的假期内冲抵年休假,不扣发工资和年底“双薪”。

  公司管理制度中原年休假制度与此补充规定相悖的,以本次补充规定为准。

  本规定从20**年1月31日起执行。

篇3:开泰房地产公司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公司任职期间,员工可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带薪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晚育假、哺乳假、公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带薪休假。

  第二章 休假及管理

  第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相关规定,全体在岗员工享有十天带薪的法定节假日:

  1、元旦(一天)

  2、春节(三天)

  3、国际劳动节(三天)

  4、国庆节(三天)

  第三条 年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当年即享有休假权。本企业工龄指员工在公司工作中的年限(含重组前原东开公司和原东方K泰公司工作的年限)。具体见下表:

  本企业工龄 休假天数

  工作满1年不满5年 5

  工作满5不满10年 10

  工作满10年及以上 15

  2、上一年度出勤累计满10个月者享有年假。

  3、年假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未完的假期即失效。

  第四条 带薪病假

  员工一年可享有10天带薪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工龄,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年) 本企业工龄(年) 医疗期期限(月)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

  5年以上 6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

  5年以上10年以下 9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

  20年以上 24

  第五条 婚假

  员工结婚享有婚假3天, 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或女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7天。

  第六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亡故,可享有3天的丧假(路途时间除外)。此处所指直系亲属为: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

  第七条 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企业正式女性员工,在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90天的带薪产假;难产者须持医院证明增加15天休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晚育假

  晚育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产假(90天)外,增加奖励假15天。晚育假男方可以享受,愿意予以女方享受的,可由男方单位出具未休假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女方即可增休15天带

  薪休假。

  第九条 哺乳假

  公司女员工在婴儿满周岁前,每天可享有1小时的带薪哺乳假。第十条 公假

  1、因确属国家征占地、拆迁员工居住房屋的,持有拆迁证明可享受休假2天。

  2、员工持有房屋修膳证明或搬家证明的可分别享受公假1天。因居住房屋小修等原因需请假的,经公司批准,凭证明可视同公假。

  3、员工可凭学校家长会通知,享受公假半天。

  4、配偶、子女参军或公派出国的员工,可享受公假1天。

  5、确因其他理由需请公假的,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一条 探亲假

  1、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在长期外地工作(居住)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来自:www.pmceo.com)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以上假期路途时间除外。

  2、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有探亲假。

  3、员工享有探亲假的资格由人力资源部审定。

  4、探亲假需一次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未完的假期即失效。

  第十二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发生伤情,符合《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并经管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带薪工伤假,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休假审批

  1、员工无论拟休何种假期,须提前申请,并办理书面《请假单》,遇紧急情况,须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2、5天以内的休假,经职位主管批准方可休假;5天以上的休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职位主管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方可休假。

  第十四条 特别规定

  凡病假、产假、晚育假、探亲假、年假、工伤假等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包含在假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需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违规延长休假时间。

  第十五条 休假期间的薪资处理参见《薪酬制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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