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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竞业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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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制度

  第1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2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3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4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6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7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8条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9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10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11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12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篇2:未订立竞业避止条款而引起的争议

  未订立竞业避止条款而引起的争议

  案例简介

  丘某为某高新技术开发企业中专门从事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与丘某原单位有竞争的另一软件开发的企业有意以高薪聘请丘某。合同到期后,丘某遂与原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原单位拒绝了丘某的要求,丘某认为原单位无权干涉其自由择业权,于是到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上班。丘某的原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丘某与原单位劳动合同已到期,合同中又没有关于竞业避止的条款,原用人单位不能要求丘某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竞业避止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对本单位技术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的约定的,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再到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条款。

  关于竞业避止条款《劳动法》没有将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由约定。本案中丘某的原单位与丘某的劳动合同中未订立竞业避止条款,合同期满又未签订相关协议,所以丘某不负有竞业避止的义务,丘某的原单位不能限制丘某到其竞争对手处任职。该单位只能自己承担其雇员跳槽到竞争对手处的损失。竞业避止往往与商业秘密相关联,用人单位为避免承担此种风险,可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竞业避止条款,或在保密协议中规定有关内容。

  根据国家科委1997年颁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在订立该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竞业避止条款既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

  (2)凡是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且严格执行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否则,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3)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如已为公众所知悉或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4)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自觉遵守协议,否则要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篇3:保密制度竞业限制制度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制度

  第1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2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3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4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6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7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8条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9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10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11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12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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