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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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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认可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其任务是承担本院和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岗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我区医师队伍整体素质,建立结构合理的医疗技术人才梯队,促进我区医疗技术水平发展。基地内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由医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人事处、科研处协同完成。

  第三条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遵循“差额吸收、竞争上岗;实行导师制、培训对象与培训导师奖惩制;二次分配,推荐使用;培训与临床学位相结合”的原则,通过3-5年对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使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实行条例》规定的主治医师基本条件和以下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和医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3)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4)基本掌握临床科研方法,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包括病例分析、综述等)。

  (5)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的培训对象是医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的住院医师。

  第五条 参加规范培训的住院医师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就业观念,摒弃“一业终身”的思想,树立竞争意识,勇于面对挑战。医院与住院医师既是劳动用工聘用关系,又是培训与被培训的关系。双方签定合同,各享权利,互相履行义务,合同期为三年。

  第六条 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进行双向选择,实行新的分配、轮转、工资制度。基地在住院医师工作岗位上实行差额招聘,即医院根据当年临床科室用人计划,实行大于实际需求人数的差额招聘考试,范围为国家统招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被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代为托管。三年培训期满后,医院组织专家督导团对培训对象进行严格的专业理论、临床技能操作、实践能力、外语水平考试和思想表现、劳动纪律等全面的综合素质考核,经考核、考试合格者基地将颁发合格证书,并根据岗位需要正式择优录用或聘用,未被聘用者可在区内外其它医疗机构自主择业。

  第七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分为A、B两类

  A类:指仅同基地签定用人协议的医师。

  医师与医院签定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如下内容:医院发放标准不低于宁夏地区最低地市生活保障费的劳动报酬(每人1500元/月)。其它补助、津贴、奖金等暂不发放。三年后经考试考核被聘用者执行相应的奖金福利、津贴标准,工资按每人1500元/月继续发放。所有培训对象在三年岗位培训期间,医院将根据《宁夏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标准》为聘用人员建立相应的工资档案,存于本人人事档案,但不作为工资发放依据。聘用人员享受医院在职职工相同的休假待遇,参加培训医师在我院培训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五年培训结束后,医院继续聘用者,按医院工资标准发放。

  B类:指住院医师与其它医疗机构签定了用人合同,约定在我院完成培训后,回原单位工作或另择单位的医师。住院医师在我院培训期间,其原单位应支付其基本工资、卫生津贴、加班费等相应补贴,我院不收培训费,可免费提供住宿。

  住院医师在我院培训期间,行政管理归属医务处,轮转期间待遇按医院有关人事、奖金发放制度执行,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章导师

  第八条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导师制。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导师应为副主任(或)主任医师职称人员。每一位住院医师进入科室后,均由导师负责其在该科期间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包括根据学科专业和大纲要求为培训对象制定详细可行的本专业培训计划,指导培训对象的临床工作,组织、参加培训对象的出科考核。

  第十条 基地对每一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导师进行资格评审和认定,并发给聘书。要求导师必须对住院医师认真培训,严格考核,医务处、组织人事处组织专家督导团做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导师的工作态度和技术水平将作为年度考核内容,每年由医务处和组织人事处组织进行,并征求培训对象的意见。导师应对所带住院医师的业务成长负责。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和外语。业务培训以临床实践为主,理论知识和外语以自学为主。

  第十三条 培训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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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时间为五年,分两段进行。

  第一阶段:三年,轮回参加二级学科内各主要科室和相关科室的临床医疗工作,进行严格的临床基本功训练,同时学习有关专业、理论知识。住院医师完成第一阶段培训考核合格者,基地将发给“住院医师规范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

  第二阶段:两年,进一步完成三级学科轮转,强化三级学科专业培训,深入学习和掌握三级学科专业的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达到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最后一年安排半年至一年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或相应的组织管理工作。

  临床型、未经过住院医师规范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进入第二阶段培训,基础型研究生应纳入第一阶段培训。

  第十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学分制,按大纲要求由医务处安排轮转计划,所得学分数为医师在所转科室圆满完成工作及学习任务情况的月份数。医师必须取得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方可取得基地发给的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如因本人不能按时修满学分,则推迟取得合格证。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参加培训未满一年,称“见习医师”。满一年后,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通过考试。如未通过考试,须延长见习期,并与下一年医师一起参加考试,直至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所延误时间不计入培训学分。

  第十六条 各科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经医院审定批准的副主任(或)主任医师担任导师,具体负责住院医师培训工作,包括根据学科专业和大纲要求为培训对象制定详细可行的培训计划,指导培训对象的临床工作,组织、参加培训对象的出科考核。

  第十七条 基地须对所有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进行考核,根据政治思想、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等不同内容,采用评分、学分积累制等多种形式。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专家考核。

  第十八条 住院医师完成第二阶段培训后,由培训基地进行全面考核,报自治区卫生厅复核合格者,发给国家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按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作为申报评聘主治医师资格的依据之一,并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九条 高学历医师的培养:

  1、高学历医师行政管理归属专业科室,业务培养计划由专业科室主任制定,医务处负责协调、落实轮转计划。轮转期间待遇按医院有关人事、奖金发放制度执行。

  2、由大学本科直接考取硕士学位的人员:采取“一一一制”,即毕业后的第一年,安排到相关临床科室轮转,使其对各学科知识以及各学科之间的联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第二年,重点加强专科知识,特别是临床实践能力的提高,奠定比较扎实的本学科临床知识和实践。第三年,做住院总医师,使业务水平、服务态度、管理协调能力经受全面的考验和锻炼,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考研前已经有两年(不含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人员:采取“一一”制,即第一年到相关科室,重点是急救医学科轮转,在抢救各类危重病人中应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第二年做住院总医师。

  4、考研究生之前已经是中级职称的,毕业后必须在临床工作满五年(累积)方具有申报副主任医师的资格。

  5、为督促高学历人员打牢扎实的临床基本功,对其每年书写病历的分数、诊治病种及手术例次,做出明确的数量规定。

篇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3)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暂行规定(三)

  一、为全面提升临床医师队伍业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根据《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经过严格规范的临床实践训练,培养具有较全面的临床知识、临床能力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全面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胜任各科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断和处理,有较强的急诊和危重症处理能力。

  三、培训对象为每年新进入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博士毕业生轮转时间为2年。培训期间须参加浙江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

  七、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培训基地以专业科室为单位。

  八、本院培训基地分为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肿瘤内科、内分泌科、肾内科、消化内科、重症医学科、普通外科、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骨科、妇产科、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皮肤科、心电图科、病理科、放射科、超声医学科和急诊科。

  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科教科根据培训学员数和轮转计划,具体安排每位培训学员的轮转时间;各科室根据承担的培训学员数,做好轮转带教的安排实施工作。

  十、带教医师负责具体指导培训期间住院医师的医德医风培养、医疗文书书写、临床医疗实践、“三基”培训、劳动纪律及各项相关的学术活动。带教医师应关注住院医师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培养住院医师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十一、带教医师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轮转计划、培训标准和培训要求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随意更改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十二、培训学员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培训的内容和要求,按受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与外语等内容的培训。临床实践技能培训以在科室培训为主,理论课程和外语以自学为主。

  十三、对指导轮转医师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的带教医师,培训医院应及时给予批评纠正,并科教科及医务科反映。对不称职带教医师将取消其带教资格。带教老师的带教情况列入科室的年度考核,并与个人奖金挂钩。

  十四、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资格的培训对象,医院接受其申报及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住院医师培训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五、 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培训对象的考核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理论考试、临床技能考核等。考核内容包括:

  1.政治思想和医德医风。

  2.临床实践时间:即对住院医师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在本科室轮转期间累计病、事假超过五分之一者,延长培训1个月,超过三分之一者,须重新轮转。

  3.轮转完成情况:按照培训要求,考核住院医师完成本科室培训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情况,如轮转期间规定的诊治或参与诊治病种、病例数、技能操作、病历质量等。

  十六、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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