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制度

1627

  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处方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

  1、符合授予本院处方权条件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审核同意,按程序办理相应的签名留样备案手续,并开具处方权授予通知后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历书写规范手册》(20**年7月第二版)的处方书写规格和要求进行书写,处方应使用钢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署医师全名及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或代号。处方内容应完整,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均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外擦患处"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4、年龄应写实足年龄,婴幼儿精确到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5、开具处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选用不同颜色的处方。

  6、药品用量一般按照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确认:每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五个品种。

  7、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开具的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3天。

  9、急诊处方用药量一般不得超过3日: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天;对于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医师在处方右上角注明延用的理由后,可适当延长。

  10、按桂卫医[20**)172号文《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门诊处方规范管理的通知》规定,每张处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100元'特殊情况需超过控制费用的,应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处方右上方由患者或家属注明"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能超费用开方。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12、药剂人员必须严格对处方进行审核,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调剂处方时做到"四查十对",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3、药剂人员发现有滥用药品及处方药名、剂型、规格、用量、用法、给药途径不清、诊断与用药不相符、重复给药和药物有配伍禁忌的,应及时告知开方医师核实更改后方能调剂,不得自行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14、药剂人员发现严重滥用药品和用药失误的处方,应及时向科主任及医务科报告。

  15、药剂人员完成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处方。

  16、把处方质量列入医疗质量评价考核内容,设立院"临床药学质量考核评价小组"对全院的处方进行管理,由医院专职临床药师和院质控人员每月对门诊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处方用药及配伍的合理性、用药时间、用药适应症及处方费用控制等进行考核及评价,对用药处方量、处方费用排序前10位的医师以及书写不规范、不合理用药等情况以质检通报形式在全院通报,并与个人劳务费挂钩。

  17、医务科、药剂科定期检查处方质量,凡在终末质控中被检查出缺陷者,按《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职工奖惩规定》予以扣罚奖金。

  18、开设门诊用药咨询窗口,由临床药师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咨询。

篇2:中心医院处方制度

>  某中心医院处方制度

  1、各级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办理处方权,只有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先书面申请,科主任签字,再经医务科批准方可取得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医师的签名或印模应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及各中、西药房。

  2、只有获得处方权的医师方可独立书写处方,其它无处方权的任何医师所开处方必须由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查、签名。严禁无处方权医师代替签名。获得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进修期满后由医务科通知药剂科终止其处方权。

  3、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分四类,即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印刷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凡急诊处方应优先调剂配发。

  4、各级医师应当在掌握药品的药理作用、适应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后,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正规格式认真书写,处方的颜色、药名、剂量、剂型、规格、用法等书写要求准确无误,处方前记、后记中的所有项目要求填写完全。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危重病人处方以1日量为宜;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6、处方一般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医师如修改处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药品及制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应以药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医院制剂规范的标准为准。不准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不准使用化学元素符号、化学分子式、中外文合称、汉语拼音等。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规格或含量。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新签名方可调配。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遵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规定执行。

  9、只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调剂、调配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审核,做到“四查十对”,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代与指导,并在处方上签名。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对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予以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10、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1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权监督、指导临床医师科学、合理用药,但不得擅自开写或修改处方。

篇3:某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

  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医院各类处方,特建立《萧山区中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对不合理用药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提高处方医师的执行能力。并由医疗业务科、药剂科组织处方评检查小组对中、西药处方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通报公示。

  一、制度

  (一)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医疗业务科、药剂科每月对医院门诊处方进行评价,并列为医疗质量考核内容之一;

  (二) 存在下列问题者为一般缺陷处方,每张扣20元:

  1.处方一般项目缺项或地址不详者;

  2.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

  4.处方前记诊断栏只写“待查”、“咨询”“体检”等不明确术语;

  5.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6.药品超剂量(不可拆零药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逐日开具,每张处方超过1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和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

  7.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三) 存在下列问题者为严重缺陷处方,每张扣50元: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药品的适应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3.有重复给药现象;

  4.存在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6.抗感染药物滥用;

  7.麻醉药品处方书写存在错误。

  (四)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取消该医师处方权。

  (五) 通报公示方式:由医疗业务科、药剂科汇总每月的不合理处方包括药剂科日常登记和集中评价的不合理处方,经核实无误后,将结果公布于《医务简讯》上,由医疗业务科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萧山区中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