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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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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住院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主治医师(含主治)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新津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8、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9、本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篇2:人民医院消毒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消毒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消毒剂必须具有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须是药准字号或卫生部批准的消字号产品。

  二、消毒剂入库前应检查消毒剂标签,要有(年号)卫消准字,说明书中应注明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说明、使用浓度、作用时间、注意事项,有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和厂址联系方式。查验者应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字。

  三、消毒液必须按要求储存,以免降低消毒液效能,消毒液按批号先进先出,并分区存放,不得与其他内服、外用药物混放。

  四、使用者应在用前根据消毒目的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选择适宜消毒剂和适宜消毒方法。

  五、使用中的消毒剂容器外表应注明消毒剂的品名、浓度、启用时间。

  六、暂时存放于科室的消毒药剂应妥善保管,与其他物品药剂分开放置,不得混放,不得用其他不清洁容器盛装。 七、做好使用中的消毒剂的浓度监测以保证消毒效果。

  八、任何消毒剂(包括酒精)不得在配膳室等部门使用和储存。

  九、科室不得存放过期或禁止使用的消毒药剂。

  十、过期或作废的消毒药品不得作为生活垃圾随意处置,必须将过期的消毒药品放入黄色垃圾袋内,按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置。

篇3:第三医院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含*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对含*药品的使用,切实保证含*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加强对我院含有*药品的管理,根据《反*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院含*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1.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含有*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由药剂科制定我院含*药品目录,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调整。

  2.成立我院含*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含*药品使用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科室制度的落实情况。

  3.药剂科在购入含*药品时,应按规定贴有"运动员慎用"字样,否则不予购入和销售使用。

  4.医师为运动员开具处方时,应当首选不含*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并按规定让运动员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处方上注明"运动员"字样。

  5.药剂科药学人员在为患者发放含*的药品时,也应当注意核实其是否为运动员,防止运动员非法使用*。

  6.为患者开具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方应保存两年。

  违反以上管理制度者,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院内通报批评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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