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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医院重点药物观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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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医院重点药物观察制度

  1、重点药物包括:抗菌药物、心血管系统药物、细胞毒化药物、中枢性肌松药、抗精神失常药、中枢镇静催眠药等。

  2、医师处方前询问病人以前是否用过该种药物,有过何种不良反应,并告辞知病人和家属将要使用的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药后每日查房时向病人和家属询问用药后有无不适感,是否出现不良反应。

  3、病人和家属向医师反应用药后不适和不良反应时,医师应高度重视,认真检查,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注意与病人和家属沟通的方式与技巧,避免误解,提高病患依从性。

  4、护士用药前也应询问病人的用药情况,并告辞知病人和家属将要使用的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药后每日查房时向病人和家属询问用药后有无不适感,是否出现不良反应。静脉给药者用药后护士必须按药品说明书规定调节好滴速并留守20分种方可离开。一组输注后更换下一组输液后同样应观察20分种,方可离开。其他方式注射给药,在注射完成后,护士也应观察20分钟,在确认病人无方可离开。口服用药应由护士在场指导病人服用,并交待注意事项后方可离开。当班护士30分种巡视病房一次,询问病人用药后情况。

  5、护士交班时,交班护士应向接班护士介绍病房内使用重点药物患者的情况,以利于接班护士继续执行用药后观察。

  6、出现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当班医生,并安抚病人、家属,使配合治疗。

  7、当班医生接不良反应报告,应及时对病人进行检查,妥善处理,并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

  8、各临床科室依据本科情况,制定本科重点药物清单,用药后观察制度,及用药后观察程序

篇2: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

>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遇特殊情况可由4名以上委员提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会议应在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实行。

  5、药剂科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6、药剂科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药剂科主任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药剂科主任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各种资料,整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按《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医院档案室移交会议档案。

  8、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

篇3: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标准程序

>  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标准操作程序,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范围: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

  责任人:全体医务人员、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小组成员

  程序:

  1、实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成员认真覆行职责,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时,不得隐瞒不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受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由药剂科临床药学人员具体负责。

  2、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收集

  凡在我院门、急诊和住院期间的病人所用治疗、预防、诊断等药物,在使用安全剂量中所发生的有害或严重不适的反应,均属登记和报告范围。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中发现病员出现因用药所引起的不适反应,应即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察小组",认真填写"ADR/ADE报告表"。

  3、程序

  1)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在接到门诊或病房发生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或接到临床医师填写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后,应在最短时间里前往相关科室(门诊或病区)。

  2)到达后,仔细听取医护人员的叙述,仔细察看病历,然后询问情况、查阅病历,与医师一起共同进行因果关系评价,提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意见。

  3)如判断是药物引起不良反应,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并上报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4)医护人员对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即留存标明日期、厂家、批号、使用数量等情况,待分析后决定取舍。

  5)由于药物本身质量问题(如输液热原反应、药物霉变、细菌污染、杂物混入等情况),所引起病员之不适应,原则上由药剂科会同临床科室等人员,负责处理。

  6)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罕见和新的不良反应病例,须用有效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4.附:药物不良反应(ADR)监察范围

  1)所有危及生命、致残直至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不良反应。

  2)新药投产使用后发生的各种不良反应。

  3)疑为药品所致的突变、癌变、畸形。

  4)各种类型的过敏反应。

  5)非麻醉药品产生的药物依赖性。

  6)疑为药品间相互作用导致的不良反应。

  7)其他一切意外的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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