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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理医疗事故预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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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处理医疗事故预案(三)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及医院本身的发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条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机构

  建立在院长领导下的,以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中心,院医务处、护理部具体负责的医疗事故处理机构,以保证对院内医疗事故处理的及时、正确,其成员为: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二、处理机构工作职责

  医务处、护理部在全院范围内负责调查、核实处理各种医疗事故,并协调各科室、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组织技术力量采取针对性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患者的损失,同时向患者及家属进行通报、解释。

  医务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要求按时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

  三、处理程序

  1、科室处理

  ①发生医疗纠纷事故、或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及时介入,立即组织技术力量采取针对性较强、有效的补救措施,减轻损害后果,并于2小时内上报医务处及院领导。

  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虚心诚恳地态度与家属及单位领导交接意见,取得对方的理解,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力争将纠纷在科内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其进一步扩大。

  ③必要时医务处可以随时参与科室的调解。

  2、医院处理

  ①科室未妥善处理或处理不满意使患方投诉到医院的,医务处应记录、立案,围绕患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经核实后整理成调查报告,上报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通知患方领取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报市医学会备案。同时告之患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及双方须遵守的义务和权利。

  ②对上报到医务处的医疗纠纷事件,应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员对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维护工作秩序,患者要求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按《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并按规定向患者及家属收取有关费用。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基本准备。其次应向患者通报对事件调查的情况,得出的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解释发生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将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

  ③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医务处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对于可能引发恶性事件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④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处同科室负责人、当事人及患方对病历进行封存,由医务处负责保管及提交医疗事故委员会进行鉴定。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时,由医务处通知医患双方到场。对疑为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争议,医患双方在医务处的主持下,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封存物品送由医务处及患方共同指定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部门检验,并共同对送检物品启封。

  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由于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影响对医疗事故的判定时,医务处应告之医患双方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冻存条件的可在七日内进行;尸检必须征得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尸检同意书后方可进行。

  ⑥尸检机构须医患双方共同认可的、具备尸检资格的部门及人员承担。双方当事人或代表观察尸检的全过程,监督尸检,医务处必须明确告之双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⑦医务处必须明确告知死者家属,在我院死亡的患者,尸体应当立即移交太平间。其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委员会可报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公安机关备案后,进行处理,其费用由死者家属或单位承担。

  ⑧对违犯卫生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所发生的纠纷,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务处将提请院方按有关规定对责任科室及当事人进行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对患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于7日内向卫生局报告。

  ⑨患者及家属对院内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按法律程序提起鉴定或诉讼的,医院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参加答辩或参与诉讼,以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四、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1、未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条例》要求书写病历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在急危重病人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没有据实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未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及时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6、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注册执业范围的,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的。

  8、以各种借口拒绝对危急重病人进行紧急救治的。

  9、为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未经亲自诊察、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12、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13、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14、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包括手术、药物治疗和其他治疗)。

  1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不正当利益的。

  16、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7、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故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定处理。未造成后果的,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严重警告,一年内连续三次违法的罚款300元,调离工作岗位,进行培训,以观后效。

  五、本预案最后解释权归**市中心医院。

  六、本预案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

篇2: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  某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医务科、护理部及医疗、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各科室应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并及时组织讨论总结。

  2、凡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可能是医疗差错、事故的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或护理部报告。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当事人及所在科室主动填写差错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

  3、差错、事故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发现,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4、差错、事故发生后,医务科护理部及其它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事发的详细经过,并必须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院领导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务科、护理部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资料和空药瓶、血袋,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弃,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6、为查明事故和医疗纠纷原因,必要时由医务科、护理部向死者家属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要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书面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托延一方负责。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有冰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7、情况调查清楚后,由院、科向家属、单位做详细说明。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

  8、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各项部门规章及医疗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

篇3:医疗缺陷、差错、事故及纠纷管理制度(7)

>  医疗缺陷、差错、事故及纠纷管理制度(七)

  (一)各科室均应建立医院缺陷、差错、事故及医疗纠纷登记本,并设专人管理,对科内发生的医疗缺陷、差错、事故和纠纷及时登记。科内应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定性后将差错、事故、重大纠纷记入差错、事故登记本并及时上报。

  (二)医疗差错、事故及重大纠纷要及时上报医教科。一般差错一月内上报,严重差错一周内上报,医疗事故和重大纠纷当日上报。

  (三)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及纠纷,首先由科室派专人负责接待、记录、处理,要耐心听取意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对原则问题不要轻易下结论,须经科、院讨论后正式向家属解释。要做好保护性医疗工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如科室处理有困难,医教科、门诊部、护理部可分别派人协助解决。

  (四)对重大医疗事件或医疗纠纷,医教科应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局作口头或书面报告,并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医疗差错、事故和纠纷的原始资料必须严密保管,不得丢失、涂改、伪造、隐瞒及销毁。

  (六)对临床诊断不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死亡事件,必须进行尸检。医生应及时填写尸检通知单,由家属签字。如家属坚决不同意尸检,动员家属履行签字手续。如未做尸检动员工作而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由当事医生承担责任。

  (七)医教科对科室上报和病人投诉的医疗事件,要及时做好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医疗事件遭遇人及住址、事件的发生经过或投诉的主要内容。并及时进行调查,有关人员和科室应在一周内将事件经过、对投诉的答复和科室的定性意见上报医教科。

  (八)医疗差错、事故及重大纠纷每季由院安全医疗小组讨论鉴定和评析,评析内容为医疗事件的原因、性质,纠纷属可以避免、创造条件可以避免或不可避免,并对当事人和当事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并于次月10日前上报卫生局。

  (九)每月组织一次医疗缺陷登记、定性及差错、事故、重大纠纷登记、上报情况检查,如有隐瞒不报,对当事科室进行必要处理。

  (十)对发生的医疗事件,由医教科负责档案组卷,内容包括医疗事件信息来源、当事科室的讨论意见、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认识、院部的调查报告、定性意见、医院的处理意见、医患双方的协议书、院科二级的评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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