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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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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九)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责任,使正确的会计工作不受人员调动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清册逐项交接

  1、已由本人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会计凭证、未登记的账目,应由本人完成,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2、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必须交接清楚,对未了事项须在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有关明细账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

  4、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现金要根据现金日记账余额点校,不得短缺。

  5、为明确责任,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6、为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替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二、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企业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主管部门会同监交。

  三、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工作,也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分清工作责任,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须本企业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办理移交手续,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

  四、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篇2:C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为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应该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2、会计人员离职前,应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该做完如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包括收款、付款和转账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结出各账户的余额;各明细分类账户余额应与有关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填制“科目余额表”平账,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5、移交人要按照移交清册一项一项的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时必须做到: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查清楚,方能办理交接。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移交人应找齐;如找不齐应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核对相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各种债权债务账户余额应与往来单位或个人核对清楚。

  (5)、财产物资账www.pmceo.com户余额应与物资账核对相符。

  (6)、移交人经管的公章、业务专用章和其他实物,应交接清楚。

  6、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7、交接工作结束时,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8、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9、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10、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的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11、合并单位的会计移交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篇3:P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更多精品法规   P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在发生以下变动情况时,应当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1 在本企业内部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离职。

  2 因病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需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移交人员必须将所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2)移交人员必须将所保管财务印章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3)没有填制完的记账凭证应当填制完毕,没有登记的账簿应当登记完毕,并在各账户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移交人员名章。

  (4)对未完事项写出书面材料,整理签字后公司留存一份。

  3 移交人员未履行完毕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

  4 移交时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完善。

  5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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